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內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內容如下: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國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主旨
本條是關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有關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違法情形
從本法的規定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總體的職責是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調查、疫情報告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具體來講,包括(1)監測職責: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2)報告職責:接到甲類、乙類傳染病疫情報告或者發現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3)通報職責:與動物防疫機構之間,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及相關信息;(4)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職責;(5)分析傳染病監測信息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職責;(6)發現傳染病疫情,采取相應措施的職責:提出劃定疫點與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7)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8)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9)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10)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的職責:對疫點與疫區進行衛生處理、提出疫情控制方案;(1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還有其他一些職責:實施免疫規劃,開展預防性生物用品的使用管理、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等。
本條中所列舉的前四項內容就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沒有履行好其基本職責的規定,對一些倡導性的職責本法并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條中第五項的規定體現了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隱私權的保護,當然這里的保護并不是絕對的,是在與公民知情權、公共利益相權衡基礎上的相對保護。本項中首先對隱私的范圍作了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比如姓名、詳細住址、家庭背景、身體缺陷、個人病史等等,一些不屬于個人隱私范圍的相關信息、資料不受本法的保護;其次對透露有關隱私的主觀態度作了界定,必須是故意的,對無意透露有關隱私的行為不追究法律責任;再次“泄露”這樣的貶義詞表明相關行為的非正當性,包括向無關機構和個人透露有關病人隱私的情形。這也排除了某些正當“透露”有關個人隱私行為的法律責難,比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進行科研交流過程中,必要時可以涉及有關個人隱私信息。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行政責任
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主要由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承擔,但由于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衛生防疫機構已經相當的薄弱,有些地方甚至取消了衛生防疫機構或者轉變了其主要的職能。為了有效利用衛生資源,提高疾病預防控制的綜合能力,2001年衛生部印發了《關于疾病預防控制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指導意見,有關衛生事業單位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公共衛生技術管理和服務職能集中,組建集疾病預防與控制、監測檢驗與評價、健康教育與促進、應用研究與指導、技術管理與服務為一體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因此,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屬于事業編制,不是一般的企業,其主管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屬于行政編制,但按照行政序列管理。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行使了許多有關傳染病防治方面的行政職權,這些職權雖然很少是直接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但完全可以說明其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形成了一種內部行政法律關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所承擔的行政責任是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其中限期改正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責任形式,是一種附期限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是面向一定范圍公開進行的非財產內容的精神上的懲罰,是一種典型的內部行政責任形式。給予警告中的“警告”與通報批評都是一種精神上的懲罰,但警告只是針對當事人的,不是面向其他人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承擔的行政責任是降級、撤職、開除,這是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三類懲罰措施,這些行政處分是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嚴重性相對應的。這也表明國家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嚴格的要求。
三、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措施
這里要注意幾點,首先,這里的責任形式是行政處罰,是一種典型的外部行政行為,與前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承擔的行政責任完全是兩類不同性質的行為。其次,對有關責任人員的理解,主要是指直接責任人員。執業證書表明一定的專業能力,有關主管人員承擔領導責任,并不是對其專業能力的否定,而僅是對其領導能力的否定,因此并不吊銷承擔領導責任的有關主管人員的執業證書。再次,間接地表明了對提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專業素質的要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工作人員都應該具備相應的公共衛生醫師等資格。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是專門針對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設置的傳染病防治失職罪。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對?林白锏鬧魈遄髁死┐笮緣慕饈停莞媒饈停?20O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處罰。”上述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明確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犯罪主體問題,作為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傳染病防治工作中諸多職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行使公務的人員,應當作為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犯罪主體。這實際上也體現了原法第三十九的立法精神。至于本條所列的前四項違法情形,可以歸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當這些違法行為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并情節嚴重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中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的犯罪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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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傳染病防治法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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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傳染病防治法66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章
●傳染病第69條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臨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