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五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五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五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五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五條內容如下: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主旨
本條是關于上交當場收繳的罰款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人民警察如何向公安機關上交當場收繳的罰款的問題,根據本條規定,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關于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了具體規定。根據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于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或者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后,應當即時將收繳的罰款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只有在即時上交罰款有困難的情況下,根據本條規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上交罰款。對人民警察上交罰款規定一定的期限,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負擔的執法任務比較繁重,工作量也比較大,如果要求他們在當場收繳罰款的當日就上交所屬的公安機關,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困難,特別是在一些比較邊遠的農村、山區、牧區等,交通不便,人民警察在收繳罰款的當日上交罰款,困難會更大。因此,應當對人民警察上交所收繳的罰款規定一個比較合理的期限。本條規定了兩種上交罰款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這里所規定的“二日”,指的是兩個工作日。如果期滿日期是節假日時,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滿日期。對于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人民警察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對于這種情況,《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水上”一種情形。考慮到由于旅客列車的運行一般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在列車運行期間人民警察還要繼續執行職務,人民警察在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如果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實踐中可能有困難。因此,這次制定本法,增加規定了在“旅客列車上”這種情形。
二、關于公安機關將罰款繳付指定銀行的問題,根據本條規定,人民警察將收繳的罰款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后,該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這里所規定的“二日”,指的也是兩個工作日。如果期滿日期是節假日時,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滿日期。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為了確保當場收繳的罰款能夠及時繳付銀行,具有罰款權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轄區范圍內確定收繳罰款的銀行網點,并在銀行建立罰款專戶,將收繳的罰款存放專戶,集中上交國庫。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是一種代收罰款的行為。規定這一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實際執行中的特殊情況,為了減少執法成本,方便被處罰人,保證罰款決定的執行,而由人民警察代收罰款。因此,人民警察代收罰款后,應當及時將收繳的罰款上交所屬的公安機關,再由公安機關及時繳付指定的銀行。否則,就有可能發生所罰款項被截留、挪用甚至流失的問題,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破壞廉政建設,影響公安機關的威信和人民警察的形象。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將依法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或者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的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上述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治安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八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一百零四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四條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臨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