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內容如下: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主旨
本條是關于鑒定程序的規定。
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本條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二是刪除了原條文第二款的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對鑒定人進行專門性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的規定。進行鑒定是為了獲取證據,查明案件情況,因此,鑒定人應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辦案人員不能解決的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后提出意見,形成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刑事訴訟證據之一,經審查核實后,即可作為定案依據。形成的鑒定意見應當由鑒定人簽名,以確定相應的責任。鑒定人只能是公民個人,而不能是單位。如果是多名鑒定人,應當分別簽名。對有多名鑒定人的,如果意見一致應當寫出共同的鑒定意見;如果意見不一致,可以分別提出不同的鑒定意見。
第二款是對鑒定人作虛假鑒定應負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款中規定的“故意作虛假鑒定”,是指故意出示不符合事實的鑒定意見。因技術上的原因而錯誤鑒定的,不屬于“故意作虛假鑒定”。“承擔法律責任”是指對于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偽證罪、受賄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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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