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動態評價暫行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動態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6]18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房屋征收辦,各區房屋
京建法[2016]18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房屋征收辦,各區房屋征收事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當事人合法權益,認真貫徹中央及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規范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加強對服務機構服務行為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我市陽光征收工作深入開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動態評價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動態評價暫行辦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動態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建設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本著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指導思想,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被確定參與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服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屋征收勞務服務的勞務服務機構(以下稱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遵循“服務監督、動態評價、信息公開、擇優選用”的原則,通過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統(以下稱征收信息系統)采集服務機構相關信息,按照政府主導、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動態評價,面向社會公開,供房屋征收當事人擇優選用。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征收信息系統的建立;負責服務機構信息的管理和維護;指導區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做好服務機構的信息采集和使用;受理服務機構信息變更申請;制定不良服務行為記分標準并適時調整;對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不良服務行為依據記分標準予以記分;受理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記分后的復核申請。
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統籌、指導、規范本區房屋征收服務活動;采集并核驗在本區進行房屋征收活動服務機構的信息;受理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因在本區服務過程中產生不良服務行為記分的復核申請;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做好服務機構信息的管理和維護等。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對服務機構填報的項目信息進行核驗;分配服務機構項目賬號和權限;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對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日常檢查和監督;對發生不良服務行為的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予以告誡、責令整改,并在征收信息系統中依據記分標準記分;對不良服務行為整改情況予以評價等。
相關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積極做好行業內從業人員相關法規政策的培訓;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做好服務機構信息的管理和維護等。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加強與工商、稅務、人力社保等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的聯系,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 基本信息采集與變更
第六條 被確定參與實施房屋征收活動的服務機構,實施服務活動前應在征收信息系統中及時填報相關信息。
信息填報過程中,服務機構應自行登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房屋征收拆遷管理欄目進行網上注冊,依據系統要求完成本機構信息初始錄入,并向服務項目所在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各區房屋征收部門對服務機構所填報信息進行核驗,確認無誤后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核驗結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服務機構信息復核后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服務機構信息不重復采集。
第七條 服務機構信息發生變化后,服務機構應于10個工作日內,在征收信息系統中自行填報變更信息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核驗后在征收信息系統中予以確認變更。
正在進行房屋征收服務活動的服務機構信息變更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情況書面告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第三章 服務行為動態評價
第八條 自項目服務合同簽訂完成或服務項目正式啟動前10個工作日內,服務機構應將具體從事該征收服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信息及機構基本信息書面報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服務項目正式啟動后,服務機構應在征收信息系統中及時、準確填報房屋征收項目的相關專業服務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 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具備房屋征收專業服務能力。服務機構應自行組織或委托相關行業協會完成本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
服務機構實施房屋征收活動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抽查,對抽查不合格的從業人員應暫停服務,培訓合格后方可進行專業服務。
第十條 服務機構或從業人員每次發生不良服務行為,均依據本辦法處理、記分。記分值分單個服務項目不良服務行為記分和全市所有服務項目不良服務行為總記分。單次記分值不超過12分,年度總記分值不設最高限。
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滿,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分值清零。
征收信息系統保留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服務行為記分信息三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采集、記錄、處理不良服務行為時須至少兩名工作人員共同辦理,并妥善留存相關證據材料。
服務機構或從業人員存在記分標準中所列不良服務行為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書面告知服務機構,并依據記分標準予以記分。
服務機構或從業人員在本市單個服務項目中不良服務行為累計記分6分以上12分(不含)以下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約談該服務機構項目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予以告誡,責令整改。
第十二條 服務機構在全市不良服務行為記分12分以上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區房屋征收部門約談該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予以告誡,責令整改,并暫停該服務機構一年內在全市范圍內承接新的房屋征收服務項目。
從業人員在全市不良服務行為記分12分以上時,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暫停該從業人員一年內在全市范圍內從事房屋征收服務。
第十三條 服務機構應及時查詢本機構及從業人員記分情況。對記分有異議的,可自記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門申請復核,房屋征收部門應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書面反饋處理意見。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記分的,服務機構可直接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書面反饋處理意見。
第四章 信息公示與應用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實時向社會公布服務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人員、服務業績、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服務行為記分值等信息,方便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當事人可參考公示信息擇優選用服務機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為優化行業競爭秩序,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市、區相關部門不再設立各種形式的房屋征收服務機構名錄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處理適用原有法律規定及服務合同約定。
第十八條 對涉及行政處罰的不良服務行為依法處理,同時依據本辦法中的記分標準記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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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區征收拆遷領域專項整治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7月1日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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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市西城區什坊西街道路工程建設房屋征收暫停辦理變更房屋權屬登記: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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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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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實施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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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務機構服務行為動態評價暫行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