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
第六十六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釋義】 本條是對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
一、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特征。出口退稅是指為了鼓勵出口,避免雙重征稅,國家對出口企業(yè)實行的退還有關國內稅收的一種稅收優(yōu)惠措施。在我國,有出口經(jīng)營權的企業(yè)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按規(guī)定的稅率退還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出口企業(yè)實行出口退稅,是我國一項鼓勵經(jīng)濟和對外貿易發(fā)展的一項重要政策和制度,對于提高我國外貿出口的數(shù)量和質量以及出口企業(yè)國際競爭力,調整對外貿易結構和國內產(chǎn)業(yè)結構具有重要作用,這也是避免出口貨物雙重征稅的一項國際通行做法。但是這一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出口企業(yè)違反正常的外貿經(jīng)營程序,特別是一些不法分子與出口企業(yè)、政府部門的有關人員相勾結,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影響了出口退稅工作的順利進行及我國出口貿易的發(fā)展,損害了國家利益,破壞了正常的外貿秩序。因此,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予以嚴厲制裁。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違法行為人不限于納稅人,而是包括所有實施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人。二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故意,如果是由于行為人不了解出口退稅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疏忽大意而多報多領出口退稅款,應由稅務機關追繳多退的稅款,而不應當按照本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三是違法行為人實施了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所謂假報出口,指的是沒有出口貨物,而向稅務機關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發(fā)票或者稅票、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單證等有關憑證,冒充已出口貨物,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所謂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在實踐中主要表現(xiàn)為虛報出口商品的數(shù)量,以少報多,虛報出口商品價格,以低報高,虛報出口商品種類,以低稅率商品報高稅率商品,以增加退稅款數(shù)額。
二、依法追究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人的行政責任。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退稅款的,首先由稅務機關追繳違法行為人騙取的退稅款,以糾正其違法行為,挽回國家損失。同時由稅務機關對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騙取出口退稅行為與偷稅、逃避追繳欠稅的違法行為相比,主觀性質更為惡劣,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本條將其中的罰款下限,規(guī)定為所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上”。同時這一罰款下限也是這次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增加的規(guī)定,目的是為了加大對違法行為人的威懾力,解決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實踐中對這類行為處罰過低的問題。此外,根據(jù)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guī)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暫時剝奪其享有的出口退稅的權利。我國目前的實際做法是,對騙取出口退稅情節(jié)嚴重的企業(yè),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
三、依法追究騙取出口退稅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根據(jù)《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刑法》第二百零四條還規(guī)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關于偷稅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guī)定處罰。這是考慮到騙稅人騙取的稅款,未超過其已繳納的稅款,等于少繳稅款或者是未繳稅款,性質與偷稅行為類似,而騙稅人騙取的稅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部分,實際上是將國家財產(chǎn)騙歸己有,屬于騙取國家退稅款的行為,因此刑法區(qū)分兩種情況,規(guī)定了不同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六十四條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解讀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6條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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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釋義:第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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