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發松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松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 (市 、區)人 民政府,各開發區,市 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 機構: 《吉林省松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
各縣 (市 、區)人 民政府,各開發區,市 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 機構:
《吉林省松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吉林省松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及附屬物,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市行政區域內(不包括扶余市、乾安縣、長嶺縣、前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縣(市)房屋征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市房屋征收經辦中心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托事項包括:協助進行調查、登記,協助編制征收補償方案,協助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就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協助組織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以及組織對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發改委、市執法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寧江區政府、松原經開區、查干湖開發區、松原石化園區、松原哈達山示范區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負責項目融資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經費列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滿足房屋征收工作需要的,可以聘用房屋征收工作人員,也可以聘用提供房屋征收服務的企業從事勞務性工作。征收服務企業的勞務報酬從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但不得擠占被征收人的補償費。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處理,作出答復。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對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需要依法啟動征收的項目,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送項目所需文件及資料,完成項目前期工作。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等部門對擬征收項目進行論證審查,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論證審查后將論證審查意見書面函告房屋征收部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征收項目,須納入松原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涉及被征收戶數超過500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現場踏查等情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面積、用途、結構、附屬物情況、被征收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復核,并公布復核結果。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作出征收決定前,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論證意見書面函告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將補償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根據征求意見情況修改方案并公示。
第十五條 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內容包括: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征收主體和征收實施單位;
(三)房屋征收范圍與實施時間;
(四)征收補償方式;
(五)征收補償資金籌集情況;
(六)征收補償補助與獎勵;
(七)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八)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
(九)征收補償協議簽約期限;
(十)保障政策和達不成協議的處理;
(十一)其他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后應在征收范圍內公示。
第十六條 因舊城區改造項目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不含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召開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及相關單位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由房屋征收部門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經市人民政府最終通過的征收補償方案,概算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額度。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包括征收補償費用和委托中介機構評估、測量等費用。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p>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3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主體、征收部門、征收實施時間、征收補償方案、征收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搶栽搶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要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要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暫停期限內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按期作出的,暫停期限屆滿后,暫停事項自動解除。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二條 從事房屋征收項目評估的機構應當取得三級或三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并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通過市人民政府網站或者征收部門公眾號公開發布征收評估報名公告。報名后,將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業績情況、估價師執業情況等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布,由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或者采用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選定。采用投票方式確定時,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得票數應當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不含50%)。采用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時,應當組織被征收人代表、基層組織代表及評估機構代表參加,邀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并全程錄像。
第二十四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二十六條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補償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應當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附屬設施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被征收人的選擇為其提供房源進行安置或在改建地段建設回遷樓進行期房安置。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條 征收租賃房屋的,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有合同的遵從合同,無合同的由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當事人應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予以解決,被征收人負責將租賃房屋騰空。
第三十一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房地產抵押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書面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達不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將補償資金向公證機構辦理提存;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抵押權人可以變更抵押物。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已發生買賣、贈與、繼承,但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合法的房屋買賣協議、遺囑、合法占有等有效證據確定被征收人。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行政文書以及分戶評估報告送達時,被征收人拒絕接收的,可以邀請街道(社區)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采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醒目位置予以張貼,并邀請街道(社區)等代表到場見證。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已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物,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遷費由被征收人一次性領取2000元。征收非住宅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含越冬采暖補助費)過渡期限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獎勵部分除外)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發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計算。超過過渡期的,每月每平方米14元(含獎勵部分)。
(三)過渡期按月計算,自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之月起至通知被征收人接收產權調換房屋之月止。設計層數6層以下的房屋回遷過渡期限為18個月;7層以上18層以下的回遷過渡期限為24 個月;19層以上的回遷過渡期為30個月(均含本數)。
(四)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按時搬遷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征一還一予以產權調換。
第三十七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不動產權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當根據經營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被征收房屋停產停業損失價值補償,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九條 住宅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經市市場監管局確認,對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助;
(二)從事辦公、生產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三)從事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助。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第四十一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要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登記證等相關手續交予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屋買賣協議、遺囑以及街道、社區、鄰里等提供的材料作為開展征收補償工作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或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通過后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在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征收補償決定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五)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未登記建筑物認定和補償,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經市自然資源局確認,2002年航拍圖有標注并符合居住標準的房屋,可參照有合法產權房屋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但房屋性質應認定為住宅,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二)經市自然資源局確認,2006年出版的數字化地形圖有標注的房屋,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建筑成本確定的價值進行補償。
(三)經市自然資源局確認,2002年航拍圖、2006年出版的數字化地形圖無標注的且無合法審核手續的建筑物,原則上不予補償。
針對特殊情況的被征收房屋,經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等部門認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六條 依法取得不動產登記證和2002年航拍圖、2006年出版的數字化地形圖有標注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主動簽約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5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70平方米的,按照70平方米計算;每戶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0元。
依法取得不動產登記證和2002年航拍圖有標注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在簽約期限內主動簽約搬遷的,產權調換房屋為6層(含6層)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10%給予獎勵,獎勵面積不足10平方米的,按照10平方米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為7層(含7層)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20%給予獎勵,獎勵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計算。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回遷樓并予以公布。
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房屋,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時,需要明確被征收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被征收人最終選擇產權調換補償的,在已達成協議被征收人選擇完畢的剩余樓源中,與房屋征收部門協商選擇具體房屋。
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協議書回遷面積與實際建筑面積誤差范圍為正負3%。在誤差范圍內的,按市場價格結算。超過3%的面積按建造成本價結算;建筑面積不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區域內的市場價格結算,補償給被征收人。
第四十九條 涉及住宅房屋因征收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征收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筑物占地,作出房屋、建(構)筑物價值評估時應當考慮的影響價值因素,不予單獨評估。涉及非住宅房屋征收的,其占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由市人民政府同時收回;擬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由具有土地評估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采取聚眾鬧事、妨害交通、影響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被征收人采取偽造文書、惡意串通等違法方式騙取征收補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按照《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范圍、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四)違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相關事項手續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七)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對享受棚戶區改造項目政策的被征收人,可依據棚改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調整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2日發布的《松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松政發〔2018〕14號)作廢。本辦法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和《條例》施行前已經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吉林省《松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得實施拆遷: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吉林省松原市政府印發松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