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內容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追、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主旨
本條是關于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打擊毒品犯罪是我國乃至世界的一個共同而長期的任務。我國1979年刑法規定了毒品方面的犯罪。在八十年代初,國際制毒、販毒活動比較猖獗,并不斷向我國滲透,國內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機進行販毒活動,種植、吸食毒品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又死灰復燃。由于毒品犯罪對人類的生存構成很大的威脅,所以,為了打擊毒品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0年制定了《關于禁毒的決定》,對毒品方面的犯罪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并提高了刑罰處罰的幅度。1997年修改刑法又將決定的內容納入刑法。1985年、1989年我國先后加入了聯合國《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和《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等,與國際社會共同打擊毒品犯罪。由于任何犯罪行為都有情節的區別,所以,為了與刑法的規定相銜接,本條對一些不構成犯罪的毒品違法行為,規定了治安處罰。
本條共有四項:第一項是對非法持有毒品行為的規定。本項明確規定了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幾種毒品。“其他少量毒品”,是指除鴉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如大麻、K粉、搖頭丸等。刑法對非法持有毒品構成犯罪的最低數額規定為: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根據本項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應予處罰的行為。
第二項是關于向他人提供毒品行為的規定。如實踐中有的向其朋友提供毒品,使其吸毒。有的醫務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等等,這種行為既違反國家規定,又危害人體健康,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應予打擊。這也是打擊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一環。提供毒品中的“毒品”,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搖頭丸等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應當注意的是,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為,是指無償提供。如果向他人提供毒品,收取錢財的,則屬于販賣毒品,應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和販賣毒品行為的界限。
第三項是對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有以下幾大危害:1.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吸毒過量會導致生命危險。2.吸食、注射毒品是某些傳染病傳播的重要途徑。3.由于吸食、注射毒品會使人上癮產生依賴性,所以,吸食者要有足夠的金錢來購買毒品滿足其生理、心理上的需求。由于毒品價格昂貴,吸食、注射毒品者往往有的傾家蕩產,有的不得已實施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直接危害社會治安,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一個國家如果吸毒者不斷增加,這個國家就不會興旺發達。所以,我國一貫重視對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打擊。雖然刑法對吸食、注射毒品的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但法律規定可以給予治安處罰。主要考慮到吸食、注射毒品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對于吸毒者來講,他們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主要應對其采取戒毒措施,使其戒掉毒癮。而且由于吸食、注射毒品涉及的面比較大,都作為犯罪處理,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我國近幾年在勞動教養的人員中,吸食、注射毒品的占很大比例。有的省份比例可能會更高些。吸毒的蔓延,從根本上看,是因為毒品的不斷滲透和蔓延,應當把注意力放在消除毒源上,如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根據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的規定,對吸毒者可以采取治療、教育、善后護理、康復、回歸社會等措施作為定罪處刑的替代辦法。所以,不把吸食、注射毒品作為犯罪處理,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符合聯合國公約的精神的。
本項所說的“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飲用或者皮下、靜脈注射等方法使用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搖頭丸、冰毒等毒品以及由國家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對于因治療疾病的需要,依照醫生的囑咐和處方服用、注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不屬于本項所說的吸食注射毒品行為。
第四項是對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行為的規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可以在醫學上使用,另一方面,使用過量就會使人上癮,危及身體健康,所以,根據聯合國有關公約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屬于嚴格管制的藥品,并被列入毒品的范圍內,使用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的審批,有關醫務人員不得隨意亂開藥方為病人提供。《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將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規定為犯罪。本項規定,是指行為人使用脅迫、欺騙手段致使醫務人員為其開具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行為。這里的“脅迫”,是指違法行為人對醫務人員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醫務人員按照他的意思開具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達到其目的。“欺騙”,是指隱瞞真相或編造謊言,如謊稱自己、家人或親戚朋友患有癌癥,急需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等情況,讓醫務人員信以為真,為其開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這里的“醫務人員”,既包括在醫院從事就診有開具處方權的正式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如醫院門診或急診的醫生,也包括雖沒有開處方的權力,但可以通過其他有開處方權的醫生開出藥品的從事醫務工作的研究人員、司藥人員、護士以及從事醫院行政工作的人員等。這里的“麻醉藥品”,主要是指連續使用后容易使人產生身體依賴性、易形成癮癖的藥品。如嗎啡、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使人體產生依賴性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安納咖、安眠酮等。
本法僅規定對于吸毒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并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這一規定仍然有效。
強制戒毒,是指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對其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掉毒癮。對于強制戒毒的具體程序、期限等,應當嚴格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1957年批準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以及1995年1月國務院頒布的《強制戒毒辦法》等規定執行。
根據本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查獲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無論是否屬于吸毒者本人所有,一律收繳,按照規定處理,該銷毀的一律都要銷毀。這樣有利于杜絕吸毒者在經過處罰或戒毒后再次復吸,也有利于打擊其他涉及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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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