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內容如下: 生產經營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內容如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地進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必須在生產經營設施、設備、人員素質、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藝技術等方面都達到相應的要求,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作了規定。例如,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等等。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也針對不同行業安全生產的不同特點,對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作了規定。例如,《煤炭法》規定,從事煤炭生產必須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并規定取得煤炭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 (2)礦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 (3)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4)特種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5)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 (6)有實測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7)有竣工驗收合格的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 (8)其他條件。又比如,按照國務院發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的企業的廠房建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根據所生產爆破器材的種類和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設施,車間內必須設有適當的太平出口;易于發生危險的各生產工序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對拌藥、碾藥、烘藥、晾藥等特別容易發生危險的工序,應建立嚴格的操作制度,認真執行;生產成品必須隨時入庫,不得在生產車間存放等等。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否則不得從事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的規定所制定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對生產中的設計、施工、制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作的一系列統一規定。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是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性規范,是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具體保證,它貫穿于企業生產的全過程,對于保證企業生產的安全進行起著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標準、生產設備、工具的安全標準、生產工藝的安全標準、安全防護用品標準等。按照《標準化法》關于強制性標準的規定,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屬于必須執行的強制性標準。為此,本法重申,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必須達到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否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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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