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2021年調整完畢公布實施有效期3年, 關于印發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恩市政規〔202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峽谷風景區管理處,市政府
關于印發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
恩市政規〔202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峽谷風景區管理處,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湖北省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依法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湖北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鄂政發〔2019〕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補償范圍
《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二、補償項目
(一)被征收房屋
對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評估價進行補償,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按征地標準補償);對畜牧圈、柴火棚、臨時建筑等,按成新評估價作貨幣補償。
對被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二)裝飾裝潢、構筑物
按成新評估價作貨幣補償。
(三)管網設施
按有關單位的遷移或立戶收費標準作貨幣補償。
(四)湖北省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
按3000元/戶標準執行。
(五)湖北省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過渡費
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的按800元/月/戶標準執行,人口在3人以上的按1200元/月/戶標準執行。
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予補償過渡費。
對選擇分散安置和貨幣補償的,自簽訂協議之日起補償1年的過渡費;實行居民建房點集中安置的以實際過渡期為準,自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宅基地之日起另行支付1年的過渡費。
(六)湖北省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
該項補償對象限經營性房屋,含出租人租金損失、承租人停業損失,按評估價作貨幣補償。
三、補償方式
湖北省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分為居民建房點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自主選擇,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一)居民建房點集中安置
1.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評估價作貨幣補償,宅基地使用權按征地標準補償。
2.居民建房點由政府統一規劃選址,須按征地標準購買宅基地,每宗宅基地面積以實際規劃為準,最大不超過140平方米;房屋由被征收人自建,自建安置房須按照“五統一”(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用地標準、統一建設規模、統一建設風格、統一建設管理)要求建設。
3.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峽谷風景區管理處負責居民點“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電、平整土地)建設。
4.對被征收人自建的房屋基礎部分(正負零以下)按照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補助。
5.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峽谷風景區管理處負責制定居民建房點具體安置辦法,明確安置對象、安置條件和分配方式。
(二)分散安置
1.被征收人可選擇在本鄉(鎮、辦、處)區域內購買房屋或投親靠友自建住房,自建房須符合政策規定。
2.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評估價作貨幣補償,宅基地使用權按征地標準補償。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5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基礎建房補助,按照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宅基地補助。
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峽谷風景區管理處負責協調辦理土地流轉、戶口遷移等手續。
(三)貨幣補償
1.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選擇貨幣補償;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的農村合法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僅作貨幣補償。
2.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評估價作貨幣補償,宅基地使用權按征地標準補償。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退回原宅基地的,按照5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特別規定
(一)《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所稱城市規劃區外,是指《恩施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確定的城市規劃管理控制范圍外的區域。
《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所稱房屋,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屬證或其他相關批準文件足以認定其合法建設手續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依照租賃雙方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室內裝飾裝潢價值補償。經租賃雙方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分開評估和補償。
(三)個別被征收人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采取何種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
(四)被征收人對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五)行政企事業單位所有的集體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峽谷風景區管理處組織專業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補償政策進行評估,確定補償價格,僅作貨幣補償。
五、其他事宜
(一)《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未盡事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大峽谷風景區管理處根據本方案擬定補充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二)《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實施前已依法獲得批準,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標準執行。
(三)《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北省《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2021年調整完畢公布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