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內容如下: 生產經營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內容如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必須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本法第16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要達到這一要求,必須要有一定的資金保證,用于安全設施的建設、為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等。因此,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問題進行了規定,如《礦山安全法》第32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資金保障。而當前一些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安全設施、設備陳舊甚至帶病運轉,防災抗災能力下降,這也是造成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些民營企業的老板“要錢不要(工人)命”,不顧工人死活,千方百計減少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甚至不投入,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隱患很多。針對這一問題,本條特別強調,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要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三、本條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是指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方案和投資計劃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的機構。對于本條來說,主要是指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進行決策的機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此外,實踐中一些民營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資金投入等事項掌握最后的決策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與否以及數量多少,與他們有直接關系。對于這些企業,投資人也應當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負責。因此本條特別規定,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也要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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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