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內容如下: 破產申請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內容如下: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主旨
本條是關于債務人財產范圍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債務人財產,在破產法理論中又稱為破產財團或者財團財產。依據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在破產宣告后被稱為“破產財產”。由此可見,本法對債務人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前后的不同階段,賦予了不同的稱謂。但是,就債務人財產與破產財產的范圍來看,二者是一致的。債務人財產在破產程序中具有重要意義,破產程序中的各項實體性權利,包括抵銷權、撤銷權以及債權人的受償權都是圍繞著債務人財產而展開的;債務人財產的范圍與數額決定了破產程序能否順利進行以及債權人最終能夠得到清償的數額。
依據本條的規定,債務人財產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1)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財產。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既包括屬于債務人所有的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財產,也包括屬于債務人所有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無形的財產權利;既包括未設定擔保權的財產,也包括設定擔保權的財產;既包括債務人位于境內的財產,也包括債務人位于境外的財產。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二十八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僅以其超過擔保債務數額的財產部分作為破產財產。本法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包括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統一納入債務人財產的范圍,這樣規定有利于債務人財產的妥善保管以及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因為在破產申請受理時,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的債權以及擔保物能夠變現的價值有可能并不確定,擔保物超過擔保的債權數額的財產部分也難以確定。將設定有擔保權的財產統一納入債務人財產的范圍,能夠使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順利接管屬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避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濫用擔保權利。從一些國家破產法的規定來看,大多也將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例如,***破產法規定,破產人在破產程序開始時具有的一切財產以及破產人基于破產程序開始前發生的事由具有的、并且可以在將來行使的請求權,屬于破產財團。
(2)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本法將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納入債務人財產的范圍,這在理論上被稱之為破產財產“膨脹主義”立法例。從一些國家破產法的規定來看,如何界定破產財產的范圍有采取所謂的“固定主義”立法例與“膨脹主義”立法例之分,“固定主義”立法例將財產的范圍僅限于破產宣告(或者受理)時債務人所有的財產。“膨脹主義”立法例不僅將破產宣告(或者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并且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或者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如在債務人繼續營業的情況下取得營業收益)一并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采取“膨脹主義”立法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債務人財產,并最終增加債權人的受償額,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是什么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釋義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規定
●企業破產法第30條規定破產申請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破產法第31條32條33條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臨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