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內容如下:
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主旨
本條是關于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為了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必須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通過專門的渠道進行。
我國自古以來就有食療的傳統,講究通過飲食調節達到預防、治療疾病的效果。但是,人們往往急于求成,急于看到食療的效果,而忽視了飲食調節是一個長期、緩慢的過程,不可能是立竿見影的,不可能像藥品那樣藥到病除。為了迎合人們的這種心理,追求立竿見影的療效,獲取經濟利益,一些食品廠家在食品中添加禁用藥品,欺騙消費者,危害公眾身體健康。因此必須嚴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藥品,不得為達到某種功能,獲取經濟利益而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二、食品中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我國傳統的中醫藥學自古以來就有藥食同源的思想,即藥與食物相同,某些物質既是中藥材又是食物。《黃帝內經太素》中寫道:“空腹食之為食物,患者食之為藥物,中藥與食物一樣來源于自然中的動植物。很多中藥與食物很難截然分開,有些中藥材本身也是食品,如麥芽、山藥、百合、杏仁、無花果、山萘、生姜、桂皮、大棗等。這些中藥材經過長期食用,已經證明是安全的,不會對人體產生毒副作用,因此,在食品中允許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三、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
原法第50條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2002年,原衛生部公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列舉了丁香、藿香等87種藥食同源的中藥材。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的監管都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由其制定、公布該目錄更科學、合理。多數意見認為,一方面,藥食同源的中藥材涉及人體健康,醫學專業性很強,需要繼續由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目錄;另一方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制定,有利于更好地使目錄切合實際,與執法相銜接。因此,新法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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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