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監督條例最新,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監督條例最新 ? (2006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7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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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7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監督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11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等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監督職責
第四章 審計監督權限
第五章 審計監督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審計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及其績效的審計情況,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審計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八條 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分別在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市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不得隨意撤換。
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預算予以保證。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對在其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第三章 審計監督職責 ?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一)政府采購資金;
(二)社會救濟、救災資金;
(三)生態環境、農業、林業、水利、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健康、體育等公共資金;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五)城鎮職工住房公積金;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公共資金。
審計機關審計公共資金,可以延伸到公共資金使用單位與公共資金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提供的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機關和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等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 審計監督權限 ?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包括電子數據和有關文檔。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審計機關對取得的電子數據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需要向被審計單位核實有關情況的,被審計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和資產,有權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
第三十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接受審計監督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拖延或者不如實提供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偽造、變造、隱匿、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三)私設會計賬簿或者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四)轉移、隱匿、故意毀損違法取得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資料的或者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違反國家規定的,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采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可以提請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海關、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協助,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通報審計結果,可以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
第五章 審計監督程序 ?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因特殊情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進行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在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業務分級質量控制制度,按照分級質量控制的要求,對審計組的報告進行復核、審理、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書面意見一并研究后,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需要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移送。
審計機關應當將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并報上一級審計機關。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決定,將應繳納的款項依法繳入國庫。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八條 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令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三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三)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第四十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歸還被擠占、挪用的資金;
(五)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監察機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處理,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四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將整改情況報告審計機關,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報告,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應當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參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時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七條 打擊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舉報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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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監督條例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