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
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內容如下: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主旨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如何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被傳喚人如果逃避傳喚,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本條共兩款。
公安機關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時,有時需要向當事人詢問和查證,甚至需要當面核實案件的具體情況。為了準確及時地了解案件情況,收集證據,在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應當盡可能在發案現場進行詢問、查證。但在有些情況下,不能或不便在現場進行詢問、查證的,就需要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規定的時間里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和查證。公安機關的這種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到公安機關來接受詢問和查證的具體方式,就是傳喚。本條第一款就是關于公安機關如何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具體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其中“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是指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為了辦理治安案件的需要,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情況。由于傳喚牽涉到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必須在適用程序上加以嚴格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確實需要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才能傳喚。不能凡事需要詢問的都使用傳喚的形式進行詢問。為了嚴格限制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使用對公民的傳喚,本款還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其中“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是指在公安機關中,具體負責辦理違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部門的負責人。如公安局里的治安科、治安股的負責人,派出所所長等。只有經過該負責人的批準,才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在具體執行中,有關傳喚的具體程序,公安機關一般都規定有完備的審批制度,以防止傳喚被濫用。“使用傳喚證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時,必須使用傳喚證傳喚。傳喚證就是公安機關向被傳喚人出示的正式書面傳喚通知書。這樣規定也是為了防止傳喚的隨意性。另外,針對實際情況,有些是在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民警察不可能都回去辦理完傳喚證后再回來進行傳喚。因此,本款規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如前所述,公安機關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除了需要由公安機關辦案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外,還必須持有傳喚證才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但是有時人民警察在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時,如果再經由辦案部門的負責人批準,開具傳喚證,勢必延誤辦理治安案件的時間。一般來講,治安案件多屬于情節較輕的違法案件。公安機關在辦理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時所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要“公正”、“高效”,即在公正辦案的基礎上提高辦案效率。因此,在規定傳喚所應當遵守的基本程序的同時,對在一線工作的人民警察“公正”、“高效”地辦理治安案件作出更加切合實際的規定,也是必要的。對人民警察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又確實需要帶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詢問和查證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即可進行口頭傳喚,以適應實際辦案的需要。但根據本款規定,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口頭傳喚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和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這一規定的主要含義是,公安機關根據本條的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的批準,并持有傳喚證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時,應當向被傳喚人說明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如:在向被傳喚人出示傳喚證或工作證件后,應向其說明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本法的規定,需要其到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等,而不能簡單向被傳喚人晃晃手中傳喚證說:“走,跟我去公安局一趟”。另外,本款還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這一規定的基本含義是,在人民警察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時,如果被傳喚人不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在沒有正當理由或企圖逃避傳喚的情況下,人民警察就可以采取強制傳喚的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所謂“強制傳喚”,是指人民警察對被傳喚人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依照有關規定使用械具等強制方法將被傳喚人帶至公安機關或者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單位治安保衛部門等地方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和詢問。被傳喚人逃避傳喚,不接受公安機關調查的行為,是對執法秩序的破壞,是一種妨害執法的行為,在必要的時候對其采取強制傳喚的方式,是為了保證法律得以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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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