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內容如下: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主旨
本條是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則和總體要求的規定。
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新增的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一章。近年來,我國的司法機關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方面進行了探索和實踐,積累了經驗,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明確要求,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探索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這次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一些全國人大代表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總結實踐經驗,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作為一種特別的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規定,有利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權益的保障,有利于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對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改造,促其回歸社會。這是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體現,也是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完善。本章規定了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針、原則,辦理案件的特別規定以及適用于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和原則的規定。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是指在依法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時,必須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通過教育、感化、增加法制觀念,認識錯誤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主要是指在處理教育與懲罰的關系時,要以教育為主要目的,而不能以刑罰作為目的,刑罰也是對其教育的一種手段,服從于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這就要求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查清犯罪事實,確保法律正確適用,保護其合法權利,同時根據犯罪原因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法制教育,以矯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為習慣,促其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在刑事訴訟中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上述方針和原則不僅僅體現在刑事審判和刑罰執行環節,而應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部過程。例如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押分管。對未成年人犯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由專門辦案人員或者側重辦理未成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員進行。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應進行耐心細致的教育;注意了解未成年人犯作案的動機和成因等。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階段,應同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充分了解案件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罪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還要加強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未成年監所的監督,保證準確執行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必須處理好懲罰與教育的關系。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并不意味著對其犯罪行為的縱容和不處罰。既要與成年人犯罪區別對待,盡可能多地給予未成年犯罪人改過自新機會,但同時也要防止對未成年犯罪人盲目減輕處罰,甚至不處罰的錯誤做法。對那些社會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就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予以必要的懲罰,以發揮刑罰的教育功能。
第二款是關于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以及對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人員的要求條件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不僅享有與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訴訟權利,如以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申請審判人員等回避;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裁定有上訴的權利等等。同時,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還享有一些特殊的權利,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等等,對這些權利都應當依法予以保障。“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則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第一,要讓未成年人了解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涉及其犯罪行為定罪量刑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的法律規定。第二,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以使其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人員安排上的特別要求。司法人員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善于作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落實,也有利于與未成年的溝通,促進其悔過自新。因此,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將其作為辦理未成人案件的一項人員條件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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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