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內容如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內容如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主旨
本條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的法律適用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含義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人公司又稱獨資公司、獨股公司,是指股東(自然人或法人)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出現于19世紀末,導致一人公司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股權通過轉讓或者繼承歸一人所有;二是投資者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風險;三是一些擁有巨額投資能力的經濟實體需要以設立獨資公司的方式將資本分散,以實現公司的發展戰略,謀求投資利益的最大化;四是隨著專業化分工的不斷細化,中小企業具有越來越大的優勢,其大量存在的客觀性為一人公司的出現和發展奠定了基礎。所以,進入20世紀以來,許多國家或地區要么是修改公司法或相關法律,用成文法的方式承認一人公司,要么就是通過判例的方式給予一人公司合法地位。
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公司是社團法人”的傳統公司法理論,因此,自其出現以來,對它存在的合法性爭論就從未停止過。但應當看到,一人公司具有諸多優點。從經濟學上講,可以節約公司設立、運營和監督成本。承認一人公司,可以使投資者利用公司形式,獲得較多的社會信用,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況且法律即使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設立,也不能阻止事實上一人公司的出現,反而可能導致規避法律的現象,衍生更多的社會矛盾。如果承認一人公司,則可以通過法律來進行規范,以防止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原則,增強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所以對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承認是國際潮流、大勢所趨。r
近年來,各方面普遍建議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公司立法的有益經驗,在公司法修改中增加有關規定,允許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立法機關經研究,在修訂后的公司法中增加了一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本次公司法修改本著“既積極又慎重”的原則,只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給予承認,這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這是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適用的銜接性規定,本條明確了以下原則,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首先應遵守本節的特別規定,對于本節沒有規定,而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有共性的要求,則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這樣規定一方面突出了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限制性規定;另一方面也較好地解決了立法技術上的問題,避免了不必要的內容重復。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僅有一個股東,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二個以上。第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特別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大多是合一的,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大多是分離的。第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要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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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頭條-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