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2022年最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已于2020年調整完畢公布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桂政辦函〔2020〕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桂政辦函〔2020〕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為切實做好我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實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廣西全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同時停止執行。2020年1月1日前,已經獲得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補償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組織實施。今后我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至少每3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范圍、征地程序、征地補償標準等相關要求,依法依規征地,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不得改變和降低征地補償標準。
二、扎實推進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實施相關工作
(一)做好公布工作。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轄縣、市、區)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公布工作,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官方網站以及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并報送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備案。公布的內容應包括各區片范圍和補償價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等。南寧、北海、玉林市等有關城區已經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一并重新公布。
(二)明確適用范圍。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適用于全區范圍內集體農用地(永久基本農田和自然保護區除外)的征收補償,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1.1倍進行補償;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0.4倍進行補償;征收集體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0.1至0.4倍進行補償;新增鄉(鎮)、村,參照相鄰鄉(鎮)、村中較高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參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三)做好實施配套。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各市、縣在制定具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將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單獨列支,不得納入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不得擠占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時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配套實施。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各市、縣可結合各地實際,進一步拓寬被征地農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貨幣安置外,可采取農業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業安置、入股安置、異地移民安置等多種途徑安置被征地農民。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區和政府組織實施的民生、公共服務、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外,其他項目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積的不低于5%配套(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畝)用作預留地,供被征地村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使用,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三、精心組織,確保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順利實施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采取有效工作措施,確保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各級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實施工作的監管,防止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
廣西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要加強對全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各地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圣運簡訊:訴訟勝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南寧市國土資源局
●圣運簡訊:訴訟勝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南寧市國土資源局
●圣運簡訊:訴訟勝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南寧市國土資源局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壯族自治區2022年最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已于2020年調整完畢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