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內容如下: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
主旨
本條是關于執行機關對錯案、申訴的處理的規定。
釋義
本條共規定了兩層意思:一是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過程中,認為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根據監獄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監獄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提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二是罪犯提出申訴的,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應當及時轉遞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轉遞的罪犯申訴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判。執行中應當注意,申訴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權利,申訴權不受侵犯,罪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的,有權提出申訴。對于罪犯的申訴,執行機關應當及時轉遞,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攔或者扣壓,更不能因為罪犯依法提出申訴而認為罪犯表現不好,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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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