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大第十三次會議于2009年11月26日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9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的要求,促進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文化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用先進科學技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優秀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密集地區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城鎮密集地區規劃。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
第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
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內的獨立開發區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鄉規劃確定的獨立產業用地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區和歷史建筑應當編制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級、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筑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條 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城鄉規劃,并報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
第十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區域城鎮化和城鄉統籌發展戰略與目標,城鎮與鄉村居民點功能定位、規模和布局,產業空間布局,區域公共設施與基礎設施布局,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禁止、限制和適宜開發的地域范圍以及空間管制措施等內容。
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以及水系等必須控制開發的地域和公路、鐵路、機場、郵政、電信、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防洪、水利樞紐、廣播電視、垃圾處理等區域基礎設施以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七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規劃區范圍;
(二)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
(三)干道系統網絡、交通樞紐;
(四)郵政、電信、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廣播電視、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用地;
(五)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六)水源地和水系;
(七)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
(八)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
(九)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十)預防和減輕地震、洪水等災害;
(十一)其他。
第十八條 鄉規劃應當包括鄉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以及空間管制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強制性內容:
(一)規劃地塊的土地用途;
(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指標規定;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設施配套建設的指標和布局等。
規劃地塊有歷史文化遺產的,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還應當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以及保護區界線等。
第二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和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一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通過媒體、展覽、張貼等方式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批準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機構進行審查。
批準的城鄉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依法在專門場所向社會公布,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送交同級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鎮體系規劃,有序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區域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四條 城鎮的建設與發展,應當優先安排道路、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文化、教育、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
城鎮新區開發和建設中的土地使用強度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城鎮舊區改建,應當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地段進行改建。
第二十五條 工礦型城鎮的建設,應當以產業多元化和新型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居民住房條件改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為重點,增強城鎮的輻射帶動能力。
第二十六條 鄉和村莊建設,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等設施,體現鄉村特色。
第二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近期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為5年,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起止年限一致。
第二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對年度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綠化、住房建設以及規劃編制等做出安排。年度實施計劃還應當包括上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
年度實施計劃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的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年度實施計劃應當予以公布,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應當按照《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作為規劃審批的前置條件。
第三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關系他人利益的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擬許可的事項及內容在項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時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許可決定作出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或者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包含地下工程的,應當與地上工程同時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單獨開發的地下交通、商業、倉儲、能源、通信、管線、人防工程等建設項目,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鎮地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管線動態管理系統。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項目前期有關可行性論證和審查工作。
國家規定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一)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設立開發區,向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向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向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五條 辦理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供選址申請表、選址方案圖等材料。需要編制規劃選址研究報告的,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規劃選址研究報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符合城鄉規劃的,核發選址意見書,并提出規劃條件;不符合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初審意見。
第三十六條 未按照《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取得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過期的,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或者核準建設項目。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2年。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核發機關申請延期,經批準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地塊的位置、界線、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綠地率、停車位指標、主要出入口方位、控制點標高、各類規劃控制線、必須配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規劃條件,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規劃條件應當符合節能要求。
第三十九條 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主管部門不得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四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經依法轉讓后,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原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供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應當在項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改變建筑物外型和色彩、設置雕塑、戶外廣告等,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一建設期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
第四十四條 核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放線;在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后,方可進行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建設。
建設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
第四十六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鄉人民政府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符合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核發,并書面告知理由。
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不予批準;可以變更的,對變更內容進行公示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必要時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予以公布;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竣工核實技術報告、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等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按照《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前,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因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進行拆除并清理場地。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評估和修改
第五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或者組織專家,對城鎮發展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研究,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作出評估。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評估結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
經研究和評估,需要對規劃進行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
第五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修改分為修編、調整和補充。
修編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編制修編綱要或者修編方案。修編后的規劃,按照《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調整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送調整方案,經同意后,進行調整。調整后的規劃,經原審批機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組織編制機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公布實施。
補充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由組織編制機關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五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分為修編、調整和補充。
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對修編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專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編制修編方案。修編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公布實施,并按照《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備案。
補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后公布實施。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應當征求其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五十三條 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近期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應當包含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和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作出評價,并進行動態監測。國務院審批的規劃實施情況,由省人民政府進行評價。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對施工場地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依法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給予賠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或者擅自增加規劃審批條件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規劃條件或者擅自改變規劃條件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對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并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業務的;
(二)違反國家、省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
(三)違反上位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的;
(四)違反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未經放線、驗線,擅自進行建設的,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改正措施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指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違法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處于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且不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不影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正常運行的;
(三)不違反城鄉規劃確定的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要求的;
(四)沒有引起相鄰糾紛、不良社會影響,或者經過改正后可以消除的;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單位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在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后繼續施工的,由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城鄉建設檔案機構實施前款規定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七條 違反《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所稱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歷史建筑,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古代、近代、現代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總體規劃修編,是指改變規劃期限或者對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用地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等進行重大變更的行為。
總體規劃調整,是指變更規劃區范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自然與歷史文化資源保護、防災減災等內容的行為。
總體規劃補充,是指不改變前兩款規定的內容,將經過研究和評估提出的、以及專項規劃確定的需要對總體規劃的部分內容進行完善的行為。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編,是指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道路紅線、綠線、藍線、黃線、紫線以及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設施用地和防災減災設施用地等內容的行為。
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是指變更規劃確定的支路走向、寬度,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等內容的行為。
控制性詳細規劃補充,是指不改變前兩款規定的內容,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部分內容進行完善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19日制定、1997年12月4日修正的《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安置的將給予貨幣補貼: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住建廳等五部門《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棚戶區改造選擇貨幣安置,可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征收私有房屋和營業性商鋪實行征一還一以舊換新: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大同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對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住戶不需要調查有無其他住房: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大同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按略高于被征地時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忻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6年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土地與房屋收補償試行方案》征收范圍內的違章建筑須在征收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無償拆除: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認真貫徹實施新修訂《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忻州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攻堅行動方案(2021—2025年)》2021—2025年共計劃改造562個老舊小區: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忻州市農村自建房規劃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農村自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關于補充呂梁市新區建設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共補充修改了九項條款: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關于推進呂梁市區城中村改造實施方案(試行)》城中村改造必須尊重居民意愿,改造程序必須嚴格透明化運作: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呂梁市《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實施意見》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選擇貨幣化安置正房按照1:1.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計算補償面積: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山西省《呂梁市新城建設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2年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3山西律師服務收費規定,山西省律師收費標準 -法律知識: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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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晉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2年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屆人大第十三次會議于2009年11月26日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