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選擇貨幣化安置正房按照1:1 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計算補償面積, 山西省呂梁市關于印發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的通知 呂政辦發〔2019〕64號
山西省呂梁市關于印發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的通知
呂政辦發〔2019〕64號
離石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已經市政府91次常務會通過,請認真遵照執行。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設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保障老舊小區改造順利實施,切實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市政府決定實施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
第二條 征收范圍: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構筑物等。
第三條 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加快城市建設,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離石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所屬范圍內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條 征收與補償遵循服從規劃、顧全大局、合理補償、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被征收人可選擇一次性貨幣化安置或實物安置兩種補償方式。貨幣化安置包括政府收購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臺提供居民選購商品住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補償款三種方式;實物安置為就近期房安置或異地等價值安置。
對經濟特別困難、確實無力購買安置房屋的老舊小區居民,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提供經濟適用房和公(廉)租房的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也可納入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第五條 自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用地管理的緊急通告》(呂政告〔2012〕1號)公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附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 老舊小區改造范圍公布后,被征收(拆遷)人不得在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轉讓、出租、抵押等不當增加補嘗費用的行為,對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老舊小區改造范圍公布后,市、區建設、規劃國土、市場監督、公安、房管、稅務等部門應暫停辦理該區域范圍內房屋的相關手續。
第七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或審批手續不完善的房屋,由離石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認定。
第八條 行政、企事業單位公有的職工住房(宿舍),對房屋所有權單位進行補償,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戶可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九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征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或者現場影像資料、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第十條 市、區兩級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評 估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對房屋征收(拆遷)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家庭成員狀況等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產權登記或者權屬不明確的房屋由房屋征收(拆遷)部門(實施主體)組織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和國土規劃、房管等部門共同認定。
被征收(拆遷)人應當積極配合入戶調查登記工作。對拒絕配合的,已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未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房屋,以外圍測量為準。被征收(拆遷)人家庭成員狀況,以公安機關登記的信息為準。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的價值,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5日。
被征收人對初步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機構進行說明解釋。
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出具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報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應當及時向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送達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送達被征收人評估報告后,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該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呂梁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呂梁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呂梁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因房屋征收(拆遷)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拆遷)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市、區建設、房管、國土規劃等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補償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助;
(三)被征收房屋附屬的補償;
(四)其它。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價和宅基地基準價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由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提供用于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
第二十三條 山西省呂梁市宅基地類房屋拆遷補償原則
(一)被拆遷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規劃許可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或三級審批手續)的,按批準的房屋建筑面積(或層數)進行補償,實際建筑面積小于批準建筑面積(或層數)的,按實際建筑面積(或層數)進行補償。
(二)被拆遷房屋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規劃許可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或三級審批手續),屬歷史原因形成的,可由房屋拆遷實施主體組織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規劃和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確認是否應予補償。
確認為應予補償的,須進一步確認房屋的建筑面積(或層數)、用途,按照確認的面積(或層數)和用途適當予以安置面積補貼。只有村委同意建房手續的,按本條第三、四款規定的80%予以安置面積補貼;有村委和街道兩級同意建房手續的,按本條第三、四款規定的90%予以安置面積補貼。
無任何批準手續,確認為不應補償的違法建筑一律無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由評告機構評估,給子一次性貨幣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
(三)被拆遷房屋只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或三級審批手續)無法確定批準的房屋建筑面積(或層數)的,或者超出本條第一、二款批準及確認的房屋建筑面積(或層數)的,3分以下(不含3分)宅基地上房屋一層、二層按實際建筑面積予以安置補償,3、4、5層分別按實際建筑面積的90%、70%、50%予以安置面積補貼; 3分以上(含3分)宅基地上房屋一層按實際建筑面積予以安置補償,2、3、4、5層分別按實際建筑面積的90%、70%、 50%、 30%予 以安置面積補貼,六層及六層以上一律不予補償或補貼。
根據上述規定及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計算得出房屋的應安置補償面積。
(四)符合條件的附房(層高2.2米以上適合居住的固定建筑)一層予以安置補償,二至五層按建筑成本價予以貨幣補貼,六層及六層以上一律不予補償或補貼。
(五)地下室層高在2.2米以上(包括2.2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予以安置補償,層高不達2.2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的一半予以安置補償。
(六)附屬物和房屋裝飾裝修按照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
(七)戶籍在本村(社區)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房屋且3分以下(不含3分)宅基地正房只修建二層的,3分以上(含3分)宅基地正房只修建一層的,可根據實際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八)村(居)民只有一處宅基地但未修建的,可按新建商品房的建筑成本價(2200 元/平方米)安置90平方米住宅房屋。
(九)以前曾經轉讓過房屋或宅基地的,不得享受本條第七款優惠。
(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批準用途進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 山西省呂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原則
(一)被征收房屋取得合法證件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進行安置補償。
(二)征收范圍內無合法證件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一律無償拆除
(三)地下室層高在2.2米以上的(包括2.2米)按實際建筑面積予以安置補償;層高不達2.2米的按實際建筑面積的一半子以安置補償。
(四)附屬物和房屋裝飾裝修按照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山西省呂梁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方式
(一)貨幣化安置。
被征收(拆遷)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正房按照1:1.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計算實際安置補償面積。
對被征收(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由房屋評估機構根據實際安置補償面積,參照房屋征收(拆遷)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拆遷)房屋所在區位同等建筑面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1.政府收購房源安置
由區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協商比選等方式,在被征收(拆遷)房屋的相鄰或相近區域,收購手續齊全、配套設施完善、環境品位較高的商品房作為安置房屋。被征收(拆遷)人根據政府公布的價格選擇安置房屋。區人民政府按選購房屋面積給予400元/平方米裝修補貼,補貼面積不得超過實際安置補償面積。
2.政府搭建平臺提供居民選購商品住房安置
由區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協商比選等方式,選擇手續齊全、配套設施和小區環境較好的商品住房供被征收(拆遷)人自主選擇,區人民政府按選購房屋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選購補貼和400元/平方米裝修補貼,補貼面積不得超過實際安置補償面積。
3.居民自由支配補償款
被征收(拆遷)人選擇自由支配補償款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確定的被征收(拆遷)房屋價值予以支付。
(二)實物安置。
被征收人(拆遷)選擇實物安置的,正房按照1:1.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就近期房安置或異地等價值安置。
第四章 山西省呂梁市非住宅房屋的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 房屋產權證件登記為非住宅使用性質的房屋,認定為非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
第二十七條 對合法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補償,除包括《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補償外,還應當給予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八條 山西省呂梁市被征收(拆遷)房屋為營業性商鋪的補償辦法:
(一)貨幣化安置。
被征收(拆遷)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營業性商鋪按照1:1計算實際安置補償面積。
對被征收(拆遷)營業性商鋪價值的補償,由房屋評估機構根據實際安置補償面積,參照房屋征收(拆遷)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拆遷)房屋所在區位同等建筑面積、新建營業性商鋪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1.被征收(拆遷)人選擇政府收購房源安置的,由區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協商比選等方式,在被征收(拆遷)房屋的相鄰或相近區域,收購手續齊全、配套設施完善的營業性商鋪作為安置房源,被征收(拆遷)人根據政府公布的價格選擇安置。
2.被征收(拆遷)人選擇自由支配補償款的,由區人民政府按照確定的被征收(拆遷)營業性商鋪價值予以支付。
(二)實物安置。
被征收(拆遷)人選擇實物安置的,按照1:1就近期房安置或異地等價值安置。
(三)附屬物和房屋裝飾裝修的補償價格,由房屋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九條 征收(拆遷)有合法用地、建設審批、合法經營手續,符合產業規劃,正常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房屋,按照市區總體規劃進行搬遷安置,房屋、設施等評估補償;也可依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拆遷)租賃村集體土地進行生產經營的企業房屋,企業有合法手續的,對企業的補償僅限于房屋、設施等的評估補償。企業可申請國有建設用地,按程序參加招拍掛并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重新建設。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拆遷)房屋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村(居)委以及公立醫院、學校、幼兒園等的,一律不予補償,由老舊小區改造領導組依據市區總體規劃予以搬遷或重建。
征收(拆遷)村(居)集體路、廣場等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二條 征收(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遺產、歷史文化街區、古樹名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征收(拆遷)中需要遷移各種電力設施、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
第五章 搬遷補助
第三十四條 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12元/平方米。
第三十五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的標準為:商業營業用房40元/平方米,生產用房60元/平方米,辦公用房30元/平方米,倉儲用房40元/平方米。
機器設備的搬遷補助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支付一次搬遷補助費;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未經相關部門審批,被征收人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用途,但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并在規定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完成搬遷交房的,搬遷補助可以按照《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臨時過渡安置補助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實行期房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由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一次性支付三十六個月的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限為三年)。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月支付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為10元/平方米/月。
第七章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九條 征收經營性、生產型非住宅房屋或者征收決定發布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住宅房屋,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應當根據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發布的上一年度納稅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包括工資補償和經營補償兩部分。經營補償金額按照實際納稅額計算。
第四十條 征收經營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補償標準為:
工資補償應當根據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用工合同在冊(在崗)人員,按本企業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資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經營根據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情況給予一次性補償。
造成全部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6個月;造成部分停業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八章 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分類價格
第四十一條 安置房統一為高層住宅樓,戶型面積擬定為90平方米、110平方米、13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種類型,也可根據被征收(拆遷)人需求和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房建筑面積大于或小于協議簽訂的戶型面積3%以內按新建商品房的建筑成本價(2200元/平方米)結算差價,超出3%的部分按市價結算差價。
第九章 征收獎勵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拆遷)人在征收(拆遷)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可以適當給予獎勵。
房屋征收(拆遷)實施單位(主體)可根據實際在征收(拆遷)范圍內劃分若干小組,實行以戶獎勵、以小組獎勵相結合的模式。
以戶獎勵:被征收(拆遷)人在征收(拆遷)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30日前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200元/平方米;被征收(拆遷)人在征收決定(拆遷)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15日前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100元/平方米;被征收(拆遷)人在征收(拆遷)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獎勵50元/平方米。超過征收(拆遷)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搬遷交房的不予獎勵。
以小組獎勵:本小組所有被征收(拆遷)人在征收(拆遷)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30日前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對被征收(拆遷)人各獎勵100元/平方米;本小組所有被征收(拆遷)人在征收(拆遷)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15日前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對被征收(拆遷)人各獎勵50元/平方米;本小組所有被征收(拆遷)人在征收(拆遷)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前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對被征收(拆遷)人各獎勵25元/平方米,超過征收(拆遷)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搬遷交房的不予獎勵。
獎勵面積的核定標準:集體土地上房屋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應安置補償面積為準,國有土地上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
第四十三條 選擇政府收購房源安置和實物安置補償的被征收(拆遷)人,按照簽訂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先后順序選擇安置住房。
第十章 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簽訂一次性貨幣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的,應當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協議。
第四十五條 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應當簽訂協議之日起10日內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應當自簽訂協議之日起10日內與被征收人結清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需在簽訂協議后10日內搬遷完畢交房。
第四十七條 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需將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審批表、宅基地使用證等有效證件原件移交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統一交有關部門注銷并公示。
第四十八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與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報請區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蓄帳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五十條 被征收房屋征收補償后土地由市國土儲備中心統一收回,市政府統一管理。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舉報。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的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二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指揮部委托具有拆遷資質的企業對被征收房屋實行統一拆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騰空房屋后,需保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不得損壞和拆除門、窗、暖氣、管線及各類用表等設施,違者賠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所提及到的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第五十四條 《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中所提到的時間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五條 《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方案實施前已在呂梁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開始實施的其他項目,繼續沿用原補償辦法。
●山西省《呂梁市新城建設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2年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山西省《呂梁市中心城區老舊小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方案》選擇貨幣化安置正房按照1:1.3,附房和地下室按照1:1計算補償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