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安置的將給予貨幣補貼,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并政辦發〔2016〕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并政辦發〔2016〕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住建廳等五部門《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晉建保字〔2015〕143號),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提出《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山西省太原市城六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棚戶區改造項目。
二、工作目標
在城六區棚戶區房屋征收工作中,鼓勵實施貨幣化安置,減少過渡期和周轉費,讓群眾提前享受改造成果。
三、貨幣化安置優惠政策
(一)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山西省太原市征收私有住宅房屋,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等面積置換產權,與產權人解除租賃關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已購買部分產權的,未購買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優惠價等面積置換產權,與產權人解除租賃關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征收單位產住宅房屋及部分產權住宅房屋,比照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仍按《太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規定》(并政辦發〔2013〕13號)規定執行。
(二)貨幣補貼
山西省太原市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在對原建筑面積貨幣補償基礎上,按照房屋市場評估單價增加15平方米的貨幣補貼;增加補貼面積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單價的80%給予貨幣補貼,55—70平方米范圍內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單價的50%給予貨幣補貼;增加補貼面積后超過5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單價的50%給予貨幣補貼。
(三)貨幣補償獎勵
山西省太原市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每證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予1500元/平方米的貨幣補償獎勵,貨幣補償獎勵最低不少于3萬元。
(四)提前搬遷獎勵
山西省太原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每證獎勵不超過3萬元。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下達20天內搬遷完畢的,按3萬元/戶標準給予獎勵;21天至30天內搬遷完畢的,按1.5萬元/戶標準給予獎勵;超過30天未搬遷完畢的,不給予獎勵。
(五)搬遷費
山西省太原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搬遷費按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計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搬遷費按兩次計算,一次付清。
(六)臨時安置費
山西省太原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月計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按6個月計算,一次付清。
(七)附屬設施補償
寬帶、有線電視、煤氣(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補償,按房屋征收時物價部門確定的價格給予補償,物價部門沒有確定價格的,按實際發生價格給予補償。
四、住房保障
一證多戶,按有效手續實施棚改貨幣化安置后沒有其他產權住房、近3年沒有房產交易記錄的剩余住戶,可按成本價優先購買一套高層70平方米安置房。符合太原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且無能力購買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優先保障公共租賃住房。
五、貨幣化安置稅收優惠政策
(一)棚戶區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棚戶區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貨幣補償用于新購置房屋,且購置成交價不超過貨幣補償價的,免征新購房屋契稅,對超出的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
(三)擁有一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棚戶區居民家庭,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四)擁有一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房,最低首付30%。
(五)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銷售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增值稅。
六、工作要求
(一)市房產部門要積極統籌全市棚改儲備安置房源,建立庫存商品住房資源庫和有資質、有信譽的房屋評估機構、測繪機構名錄,為棚改貨幣化居民自主選擇購買庫存商品住房提供信息平臺。鼓勵社會信譽良好、經營規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通過公開存量房源、房價、戶型等信息,以適當的優惠價格,吸引棚改貨幣化安置居民購買現有庫存商品住房和城中村改造后可對外銷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各縣(市)人民政府實施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制定實施細則。
(三)《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實施意見施行前已經啟動的征收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其中,因規劃調整等原因,安置房建設無法滿足安置需求的,各區人民政府可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給予貨幣化安置或異地安置具體方案。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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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臨律-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安置的將給予貨幣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