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強拆房屋后拒絕賠償?江蘇徐州中院:賠!且不得低于補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那么,如果行政機關在收到受害人的賠償申請不予理睬或者不予賠償,受害人該怎么辦呢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那么,如果行政機關在收到受害人的賠償申請不予理睬或者不予賠償,受害人該怎么辦呢?江蘇省徐州市的劉先生就遇到了類似的問題,我們來看看劉先生是如何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
劉先生的房屋位于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一村,依法享有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房屋面積為350平方米。2018年3月,在未得到劉先生同意、也沒有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劉先生的房屋被強制拆除。由于賈汪區人民政府是本次拆遷的主體,劉先生在律師的協助下,以賈汪區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確認賈汪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劉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2019年2月15日,劉先生向賈汪區人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賈汪區人民政府收到劉先生的賠償申請后,一直沒有作出賠償決定,也沒有給劉先生任何答復。無奈之下,劉先生再次找到律師進行咨詢。
律師了解情況后認為,賈汪區人民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已經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而且,該強制拆除行已經給劉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其不履行國家賠償義務嚴重侵害了劉先生的財產權益。劉先生在律師的幫助下,再次以賈汪區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責令賈汪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對劉先生進行賠償的法定職責。
在庭審中,被告賈汪區人民政府主張原告劉先生所提出的賠償申請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請求賠償的數額過大。
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律師的觀點,法院認為,被告賈汪區政府拆除原告劉先生房屋的行為已為生效判決確認違法,其強拆行為對劉先生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劉先生依法有權主張國家賠償,賈汪區政府也應當就其強拆行為對劉先生造成的直接損失予以賠償。但被告賈汪區政府于2019年2月15日收到原告劉先生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后,直至本院受理原告劉先生的起訴之前,始終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考慮到劉先生的損失以及賈汪區人民政府違反拒不作出賠償決定的事實客觀存在,且案涉房屋被拆除與賈汪區人民政府的征收行為有必然的關聯。法院認為應當由賈汪區人民政府依照強拆賠償不低于房屋征收補償的原則,對劉先生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并參照征收同類區域、同類房屋的征收補償標準,結合劉先生房屋裝修裝飾及室內物品的損失情況,作出賠償決定,如果劉先生認為賈汪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賠償決定存在履行義務不到位等問題,仍可尋求司法救濟。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一、確認被告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對于劉先生的國家賠償申請為作出賠償決定的行為違法;二、責令被告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政府與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劉先生的國家賠償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我國《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在行駛行政職權時,有造成行政相對人財產損害的違法情形時,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可見,不論行政機關是否予以賠償,均應作出決定,并向當事人送達。而本案中,賈汪區人民政府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拆除劉先生的房屋后,劉先生理應獲得賠償,但是賈汪區人民政府收到劉先生的申請后,沒有作出任何答復,顯然,是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行為,以構成行政違法。在這里,藍秦律師提醒廣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必要時提起法律程序,為維護自己的權益爭取到更多的時間及機會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1、補償主要包括拆遷資產補償費用;停產停業損失;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2、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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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區政府強拆房屋后拒絕賠償?江蘇徐州中院:賠!且不得低于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