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先生租了南京一家服裝廠的一棟三層的樓房經營公寓,后來趕上拆遷,廠子直接和拆遷方簽了協議拿了補償款同意拆樓,但錢沒給尤先生,把
尤先生起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終審判南京市棲霞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拆房違法。今天,圣運律師結合這起案件,和大家談一下非住宅承租人的拆遷權益。
2016年12月,南京市棲霞區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南京科藝服裝廠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
廠區內有一棟三層辦公樓,前些年租給了尤先生,尤先生用于經營公寓。這回拆遷,服裝廠作為房屋所有人和拆遷方簽了拆除房屋交接單,將包括這三層辦公樓在內的9041.52平方米的房屋交付。2019年1月25日,房屋被拆除。
拆遷補償,一共2939萬余元,服裝廠沒給尤先生。
尤先生起訴了南京市棲霞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他表示,自己根本不清楚自己租的樓已納入征收范圍,因為征收辦沒在附近貼征收公告,服裝廠也沒明確告訴他樓要拆遷的事。
但棲霞區征收辦稱,其在當地貼過征收公告,也曾入戶調查,知道涉案的樓房服裝廠租給了尤先生,但因為“承租人并非補償對象”,所以就沒和尤先生接觸。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征收有租賃關系的非住宅,租賃雙方對停產停業損失的承擔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將有爭議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第三十五條規定,搬遷補助費由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有人獲得。
根據上述規定,除了房屋所有權人,存在租賃關系的非住宅租賃方,也有權獲得拆遷補償。
本案中,涉案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之前即由尤先生承租用于經營公寓,尤先生系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和實際使用人,棲霞區征收辦明知這一情況,但未與其聯系,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此情況下,棲霞區征收辦僅憑服裝廠簽署的拆除房屋交接單委托他人將房屋拆除,系違法。
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無可撤銷內容,故法院判決確認拆除房屋違法。
法庭上,棲霞區征收辦提出了一項有代表的答辯意見:租期內房屋被拆遷,租賃合同應當終止履行;既然合同終止了,尤先生就喪失占有房屋的合法性了,憑什么還給他拆遷補償啊?
對此,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解讀說,因征收拆遷,房屋租賃合同確實應終止履行。但是,“合同終止,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終止,租賃方對房屋不再具有繼續合法占有的基礎,不意味著租賃方因此喪失了因合同產生的其他權利及法律賦予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