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無視村民書面提出的對評估結果的異議,仍將房屋拆除,李先生將征收方訴至法院,卻被駁回起訴,隨后李先生抓住評估公司針對異議遲延
河北李先生在某市有一套房屋, 2017年11月10日,征收方作出《關于XX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定》,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圍內。之后,征收方通過公證選定某房地產評估公司為涉案征收補償的評估機構。
一年后,評估公司就李先生涉案房屋作出估價報告,并于2018年11月20日送達了估價報告書,雖然李先生不服該估價報告并提出書面異議,但征收方還是于次月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送達。
對李先生提出的估價報告書面異議的答復,評估公司一直拖延到2019年1月28日才作出,并于同年3月8日電話通知李先生去領取該答復。兩個月后,李先生的涉案房屋被拆除。
李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征收方拆除行為違法并要求賠償,法院認為,經釋明李先生應以征收部門為被告但李先生拒絕變更,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起訴。隨后李先生又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征收方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征收方辯稱,案涉房屋評估程序合法,因李先生拒絕估價人員入戶查勘,評估機構無法對案涉房屋室內裝修及地上附屬物進行評估,李先生收到估價報告后,向評估機構寄送了對其房產市場價值評估以及房屋定性(棚戶區)有異議的說明,評估機構回復后,李先生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向專家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法院認為,李先生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評估機構應當及時給予答復,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權利,但本案中補償決定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評估機構于2019年1月28日方予答復,違反了上述規定,故對基于該評估報告所作的補償決定程序違法,應予撤銷。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征收方對李先生案涉房屋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在征收拆遷中,征收方應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如果被征收人認為權利未得到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及時爭取合法權益,第一時間咨詢律師可以少走很多彎路。”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