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被征收人對違法強制拆除行為很難有所準備,因而很容易在行政賠償案件中處于劣勢。針對這種情況,最高法在(2017)最高
安徽省宿州市的杜先生在當地合法擁有一處房屋,已經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后杜先生向縣建設局提出房屋翻建申請,經批準后,杜先生便開始翻建房屋。因縣政府發布了《房屋征收公告》,杜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杜先生便未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后縣政府根據房地產評估公司作出的《房屋征收評估報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由于對其中的補償內容不服,杜先生遂提起了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縣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縣政府依然組織相關部門對杜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杜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縣政府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指出,縣政府對杜先生進行的強制拆除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杜先生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由于杜先生房屋的證載面積與實測面積不同,而杜先生的鄰居章先生是根據實測面積進行補償的,故根據公平原則對杜先生的房屋應按照實測面積進行賠償。對于該結果,縣政府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縣政府辯稱,杜先生的房屋與章先生的房屋存在很大差別,不應按照章先生的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對此,最高法指出,因本案涉及征收,杜先生被拆除的房屋與鄰居章先生被征收的房屋東西相鄰,房屋結構、所在區域基本相同,原審法院參照章先生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綜合確定杜先生房屋的賠償依據、標準及方式,并無不妥。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縣政府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關于賠償標準問題。因杜先生的房屋已經滅失,且縣政府未提供對杜先生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證據,一審判決參照章先生的二層住宅的補償標準和縣商品房成交均價等因素,結合杜先生房屋與章先生房屋之間的差異及杜先生房屋樓層之間的差異,酌定杜先生房屋一層的賠償標準并無不妥。
在強拆賠償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因房屋被損毀,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被征收人該如何應對呢?北京圣運律師就結合上述案例為大家解讀。
首先,最高法在上述判決中明確,以相鄰房屋作為參考。在被征收人房屋已經因強拆滅失,且行政機關無法對該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選取與被拆除房屋相鄰,房屋結構、所在區域基本相同的其他被征收人的房屋作為參考,并參照其他被征收人所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方案以及房屋面積的認定、房屋之間的差異等因素,綜合確定被征收人房屋的賠償依據、標準及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17批指導性案例》法院判決中指出,因政府部門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法院對原告未超出市場價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內物品的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其次,由拆除部門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很大的差別,不僅僅是訴訟主體的差別,還在于舉證責任的差別。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當對自己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舉證,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在被征收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行政部門也需承擔一定舉證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在本案中,因縣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造成杜先生無法舉證的,應當由縣政府承擔舉證責任。
在拆遷賠償官司中,有以下幾種方式可以得知鄰居獲得的補償:一是征收部門應當將本片區的征收情況進行公示公開,二則根據補償方案給出的標準進行推算。三是向有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圣運征地律師指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因此,征收部門有義務向大家公布片區內的征收補償情況,大家可留存相關資料,作為我們申請安置補償或者賠償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