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中院案例:東陽自然資源局不依法履職,原告勝訴,金華中院案例:東陽自然資源局不依法履職,原告勝訴
一、基本案情
1、原告:盧某、陳某X、陳某X
委托訴訟代理人:蘭子祿,福建聯合信實(龍巖)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2、被告:闕某
3、原告訴稱:2011年2月2日,闕某向陳某借款120000元,雙方約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計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闕某結欠陳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陳某出具《借條》1份,《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某人民幣2011年2月2日壹拾貳萬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計借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正(¥150000元)。此據。借款人闕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陳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盧某、陳某椿、陳某華分別是陳某的配偶、長子和次子。2018年春節前,盧某、陳某椿、陳某華向闕某催討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闕某一次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還清之日按月利息3500元計算的利息。
4、被告辯稱:一、2012年,闕某向親戚朋友籌款107000萬元,在其經營的飯店將該筆錢款現金交付給陳某,被飯店的小工盧某姑看到。剩余50000元利息闕某將其經營的飯店以38000元的價格轉讓后,又向朋友借款,湊足了50000元,并在其家中將該筆錢款交付給陳某。還款之后,陳某以借條已撕毀為由未歸還借條。二、陳某借款后炒股失敗,經濟困難,且2016年上半年患有重疾,未主張該筆借款。交代后事也未提及該筆借款,盧某、陳某華對該筆借款均不知情。三、每年陳某均會要求闕某重新出具借條,2012年之后陳某未要求闕某重新出具。
二、爭議焦點
闕某是否已清償該筆債務?其是否需要清償三原告該筆債務?
三、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借條應當予以認可,被告闕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歸還借款,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判決:闕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盧某、陳某椿、陳某華借款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28800元,并支付借款120000元從2012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闕某主張已歸還該借款本息,但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均為間接證據,無法推翻其出具的借條,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法律評析
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因原告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除了舉證證明其與被告有達成借款的合意即書面或者口頭的借貸合同。更為重要的是,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有將款項出借給被告的這一行為。此時,被告如何抗辯則極為關鍵。
若被告抗辯主張其已經償還借款的,則會發生兩個法律效果。第一,被告已經自認該借貸關系已實際發生過,原告確實已經將借款支付給被告。此時,相當于被告幫原告完成了舉證責任,原告無需再舉證證明其已經實際將借款出借給被告。第二,被告需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借款償還給原告,相當于加重了自身的舉證責任。
若被告抗辯借貸事實未發生的,被告一般只需向法庭說明為何會在原告為提供借款的情況下仍然出具借條。法院再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承辦律師:蘭子祿、盧小鑫
●東陽自然資源局領導班子
●東陽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局長
●東陽自然資源局楊東華
●東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監察大隊
●東陽自然規劃局
●東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占向紅
●東陽國土資源局一把手
●東陽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局長
●東陽自然資源局領導班子成員
●東陽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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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金華中院案例:東陽自然資源局不依法履職,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