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埋藏物屬于無主物嗎,如何判斷埋藏物屬于無主物嗎現在主要采用客觀狀態理論: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僅在于發現的時候,是否處于被埋藏于他物之狀態:如果是,則為埋藏物;否則就是遺失物。遺失物如果長久埋藏于地下則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為他
如何判斷埋藏物屬于無主物嗎
現在主要采用客觀狀態理論: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僅在于發現的時候,是否處于被埋藏于他物之狀態:如果是,則為埋藏物;否則就是遺失物。遺失物如果長久埋藏于地下則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為他人拾得,則為遺失物。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一、哪些埋藏物屬于無主物
現在主要采用客觀狀態理論: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僅在于發現的時候,是否處于被埋藏于他物之狀態:如果是,則為埋藏物;否則就是遺失物。遺失物如果長久埋藏于地下則為埋藏物;而埋藏物露出地面為他人拾得,則為遺失物。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二、無主物埋藏物的歸屬權是怎么樣的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占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三、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提起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由公民、法人或都者其他組織向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財產的種類、數量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根據該條規定:
(1)申請主體可以是“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個人”。有關機關是指:財產的發現人、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或者基層人民政府;該繼承人死亡后的財產管理人等等,但法院不得以職權認定財產無主。提出認定財產無主申請的主要是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申請,大致兩種情況,一是他發現了無主財產,二是他知道原主,但原財產所有人已經死亡而該財產又無繼承人,無人對財產主張權利。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在其主管范圍內發現了無主財產,二是財產的原財產所有人是它的成員或者和它有經濟上的聯系,而該原財產所有人無繼承人等。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3)申請形式。申請必須是書面的。申請人應寫明財產種類、數量、特征、現存放何處等,以及要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
四、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認定財產無主的情形及審查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認定財產無主的情形有:第一,財產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誰是所有人無法確定的;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第三,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經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公告滿3年無人認領的;第四,無人繼承的財產,即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繼承人或者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其遺產因無人繼承而變成無主財產。
對于是否受理認定財產無主申請,應審查是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被認定的無主財產,以有形財產為限。無形財產或精神財富,不屬于認定無主財產的范圍。
(2)財產所有人確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誰是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的歸屬問題無法確定,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加以解決。
(3)財產的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的狀態持續一定期間,不滿法定期間的,即使所有人已消失或不明的,也不能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
(4)須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法院審理認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所在地以及請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資格作為申請人。
(5)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由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便于該法院調查事實,對財產作出臨時性的保護措施。如符合以上條件的,法院應予立案受理。申請不符合條件,或者財產有主的,裁定駁回申請。
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是: 遺失物須為有主的動產,須占有人喪失占有,須無人占有; 埋藏物一般為動產,須有埋藏事實,以不易被他人從外部發現為必要,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無主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法律另有的,依照其規定。
●埋藏物是無主物嗎
●埋藏物和無主物
●埋藏物定義
●埋藏物和無主物的區別
●埋藏物是遺失物嗎
●埋藏物的歸屬
●埋藏物舉例
●埋藏物和無主物
●埋藏物規則
●埋藏物與隱藏物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如何判斷埋藏物屬于無主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