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內容如下: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主旨
本條規定的是商業賄賂問題,涉及到回扣、折扣和傭金等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關于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在商品交易(包括服務,下同)活動中,經營者為獲得交易機會,特別是獲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收買客戶的雇員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破壞了市場上基于商品價格、質量等的正常競爭,會損害誠實經營者的利益,而且敗壞社會風氣,極易導致犯罪。許多國家的競爭法明確禁止商業賄賂。我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這是我國在法律中第一次對商業賄賂進行明確的法律規范。商業賄賂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商業賄賂的主體是從事商品交易的經營者,既可以是賣方,也可以是買方。(2)商業賄賂是經營者主觀上出自故意和自愿而進行的行為。非故意的過失行為不可能構成商業賄賂。受到恐嚇或脅迫而進行的行為屬于遭受勒索而不構成商業賄賂。(3)從客觀上的行為表現來看,商業賄賂是通過秘密的方式進行的。向有關人員支付的款項或者提供的優惠,既不向有關人員的雇主或其他人員報告,又要通過偽造財務會計帳冊等形式進行掩蓋,具有很大的隱蔽性。(4)商業賄賂的對象是對其交易項目的成交,如購買其商品、確定其項目中標等交易活動具有決定性影響的個人。通常為交易相對人的經理、采購人員、代理人或其他雇傭人員等,也包括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政府官員。但不含促成交易而獲得傭金的獨立中間人。(5)向有關人員支付的款項或者提供的優惠違反了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超出了一般性商業慣例中提供的優惠。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商業活動中按照一般慣例提供的優惠,如贈送小件禮品或者一般接待性開支等,不屬于商業賄賂行為。(6)商業賄賂的目的是通過對交易行為施加不正當影響,以便促成交易或使其在交易行為中擠掉同業競爭對手,取得優勢。(7)商業賄賂的形式除了金錢回扣之外,還有提供免費度假、國內外旅游、房屋裝修、高檔宴席、色情服務、贈送昂貴物品,以及解決子女或親屬入學、就業等許多方式。
商業賄賂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而出現的社會現象。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商業賄賂現象是大量存在的,在過去的數十年間甚至被有的人稱為保證營業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潤滑劑。大量被揭露出來的政治丑聞往往與商業賄賂有關。在拉美與東南亞經濟發展中國家里,商業賄賂現象也比較嚴重,如秘魯、菲律賓等國甚至蔓延成為商業活動中的普遍現象,釀成腐敗的商風。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前,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由于企業實際上成為了行政附屬物,不存在獨立的經濟利益和自主權,企業的產、供、銷各環節皆由國家計劃來調整,加上國家對企業與市場進行嚴格的行政管理,所以不存在實質上的市場競爭,也就極少發現大規模的商業賄賂現象。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企業與社會經濟組織主體地位的逐步確立,多種經濟成份的并存與發展,市場競爭的日漸激烈,各類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私營企業,需要廣泛通過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市場法規滯后,市場規則不健全,管理漏洞多,缺乏高效能的代理商或經紀人,一些企業開始祭起回扣、讓利等“利器”。于是,在六七十年代幾乎絕跡的回扣等商業賄賂行為又重新出現和泛濫起來。因此,很有必要在法律中對商業賄賂加以規范。
(二)關于回扣
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生活中,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人們所說的“回扣”。本條規定的回扣是指經營者為了不正當地獲取利益、優惠條件而直接地或間接地向締約方或有關方面及其工作人員暗中提供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回扣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的法律特征:(1)回扣發生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的買賣雙方或者服務活動中的當事人之間;(2)回扣在形式上可以由賣方支付,用以酬謝買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買方支付,用以酬謝賣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但是,回扣絕不是付給處于獨立中間人地位的其他人的;(3)回扣是一筆金錢或者有價證券,是買方支付的貨款中的一部分的返回或者買方因為急需商品而在應付的價款之外附加的費用;(4)回扣的支付方和收受方均不入帳;(5)客觀上損害了被代理人或其單位的利益或者增加了被代理人或其單位的費用。
正確理解本條對回扣的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關于回扣的概念?;乜垡辉~,在理論上迄今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解釋,更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界定。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回扣一詞用得越來越濫,涵蓋的范圍越來越廣。有人不僅將回扣與傭金、折扣、手續費等混為一談,甚至把好處費、邀請費、交際費、提成費等等都納入回扣這個“大口袋”之中。對回扣問題,現在有三種主要觀點。其一,從嚴格意義上說,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賣方在收取的貨款中,扣除一部分回送給買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指經辦人)的錢財。也就是說,回扣只能出現在買方市場,屬于推銷產品的費用。其二,有人認為,除了上述狹義的回扣外,在現實中,我國目前還是短缺市場,許多商品或原料,特別是一些緊俏商品或原料供不應求,買方因為急需,在應付的價款之外往往還要附加費用,雖然它不是“扣”而是“加”,也仍被列入回扣的范圍。其三,在人們日常生活的理解中,回扣的范圍就更加廣泛了?;乜郯藗蚪?、信息費、勞務費、酬謝費、咨詢費、手續費、獎勵費等。
2.充分認識回扣問題的復雜性?;乜蹎栴}十分復雜,其復雜性表現在:(1)認識上的不一致性。目前,對什么是回扣,人們的理解不同,認識不一。因此,如何給回扣下一個明確的定義,如何給它劃出一些明確的界限,是我們試圖解決這個難題時所要遇到的首要問題。(2)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在國際經濟交往中長期形成的一些國際慣例,也有國內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體制不順、價格不合理而出現的一些弊病。有客觀的環境,也有主觀的原因。有促銷的原因,也有隨大流的原因。(3)名目繁多,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名目主要有信息費、介紹費、業務費、酬謝費、獎勵費等?;乜壑饕憩F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為向供方購得市場上緊俏的商品,如計劃內價格的鋼材等而向對出售業務有批準權的經理及負責人支付回扣的;二是,為取得銀行貸款而向信貸人員、銀行經理支付定額回扣的;三是,為取得項目工程承包權而向發包方的負責人支付回扣的;四是,為推銷滯銷商品、劣質商品或由于競爭激烈造成積壓的商品而給有關人員支付的回扣。(4)政策認定與法律調整之間存在矛盾?,F行的文件和法規對回扣違法性的規定,包括了民事違法、經濟違法、行政違法、刑事違法。國務院1981年114號文件是為制止不正之風提出的;1982年國發68號文件是針對企業職工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制止牟取額外收入而發出的;1986年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是嚴禁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牟取非法利益;1988年國務院13號文件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給予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年1月全國人大作出的是關于懲治貪污受賄罪的補充規定。
3.應當正確看待回扣的利弊?;乜圩鳛橐环N經營競爭的手段,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了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早在19世紀中葉,資本主義國家的鐵路交通運輸系統為了增加貨運量而使用了回扣,以后在商業活動中普遍出現。但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這種手段被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受到限制或禁止。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平衡,多種所有制形式和多種經濟成分并存。曾一度,回扣作為一種潤滑劑,對促進鄉村集體企業和私營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回扣更主要是一種腐蝕劑,它違背了經濟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促使假冒偽劣商品廣泛流行,嚴重損害了國家、集體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敗壞了社會風氣。利弊相比較,弊遠大于利,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把回扣作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規范。
(三)關于折扣
折扣即價格折扣,也稱讓利。它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賣方在所成交的價款上給買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簡言之,折扣是賣方以明示方式對買方進行的讓利,是“明扣”而不是“暗扣”。折扣與回扣相比較來看,最大的區別在于:(1)是公開明示的,還是秘密給付的;(2)是否只能由賣方支付;(3)是否寫進合同、記入帳內;(4)是否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國外,折扣屬于商業慣例中的一種手段,并有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如德國的《折扣法》(1830)中就允許在正常交易中給予顧客不超過交易總額3%的折扣。如超過該比例給付的,則屬違法。我國有關法規中曾對折扣作出過明確的規定。財政部1992年12月3日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銷售折扣,沖減當期營業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四十六條規定:“銷售退回、銷售折讓和銷售折扣作為營業收入的抵減項目記帳。”所以,正常的商業折扣在我國是屬于合法行為得到法律保護的。
(四)關于傭金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商、掮客、經紀人、代理商等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所得到的報酬。它可以是買方給的,也可以是賣方給的,也可以是買賣雙方給的。傭金通常是事先通過協議按照成交額的百分比計算。也有事先無協議,按照商業慣例辦理的。許多國家在商法典或民法中規定,獨立的中間人賺取傭金是法律允許的。當然,傭金必須入帳。但是,公務人員、企業的雇員、企業的業務代理人,以及其他不是處于獨立的中間人地位的人員不能收受傭金。在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中,對經紀人等中間人以及傭金的看法也一直存在爭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第一次從法律上明確了合法的中間人通過合法的服務獲得合法的傭金。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4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
●2020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4
●反不正當競爭法23
●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條例2018
●2024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