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內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內容如下:
公務員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主旨
本條是關于任命公務員應受編制和職數限制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我國實行職位分類,分類的依據是職位的工作性質、難易程度、任務輕重及所需的資格條件。公務員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并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因此,各機關任命公務員要受到編制和職數的限制,不能超編或超職數范圍任命。
一、要在編制限額內任命
所謂編制,是指一個機關的人員定額。編制就是根據工作崗位設定員額,其核心是科學、合理用人的數量標準。機關及其內部機構,都是根據一定任務來設置一定的機構,根據確定的機構來核定編制,再根據編制來配備人員。編制工作是涉及國家管理體制的大事,具有法律性、嚴肅性,任何單位都不得超編。在編制限額內,就是要求任命公務員時,不得超過該機構的編制總量。一般來說,正常的內部晉升和降職都不會涉及到編制的問題,主要是新錄用公務員時,必須在編制的限額內。要求在編制限額內任職,目的是遵循精簡原則,防止公務員隊伍的不合理膨脹。
二、要在職數內任命公務員
職數就是職位的數量。每一個職位都有確定的數量。比如,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至四人。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員五至十人。”又如,建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規定,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75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再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規定,(一)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門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該部門司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40%(副部級行政機構中所設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相當于本單位的正司級和副司級)。任務特別繁重、工作特別需要增加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的,應報人事部核準。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75%。(二)省級國家行政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三)市(地)級國家行政機關。省轄市(行署、州、盟、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設置的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四)縣級國家行政機關。縣級(地轄市、旗、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各部門,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職數與編制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機關任命公務員不僅不能超過該機關的編制,也不能超過所要任命的公務員職務的職數。比如,某機關有編制200人,有內設正局級機構10個,相應有10個正局長職數。現該機關實有人數190人,尚缺編10人,但10個局長職位均已有人擔任,因此,該機關不能再任命局長職務。
三、要有相應職位的空缺
職位是在機關中設置的,可供符合條件的人擔任一定職務的位置,即工作崗位。職位是以事(即工作性質、難易程度、責任大小和所需的資格條件)為中心設置的,可供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時間內擔任而不隨人帶走。所謂一人一職,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一個公務員只能有一個職位,二是一個職位只能有一個公務員來擔任。因此,任命公務員時,必須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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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公務員法第四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