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最新版2022年未調整將繼續沿用2018年版本, 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政辦發〔2018〕7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
湖北省廣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廣政辦發〔2018〕7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11月15日
湖北省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城鎮化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隨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隨政發〔2015〕22 號,以下簡稱《辦法》)以及《隨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處理意見》(隨政辦發〔2017〕53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章 保障范圍和對象的確定
第二條 在2006年4月10日之后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而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為老被征地農民;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因政府依法征收土地而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為新被征地農民。
第三條 《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下列對象應作為土地確權后新頒發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中承包經營權共有人:
(一)確認老被征地農民身份時戶口不在本轄區,之后戶口回遷的大中專畢業生、現役軍人和“兩勞”人員。
(二)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后新頒發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征地之前戶口已遷入本轄區,自愿放棄原承包地人員。
(三)戶籍在當地,承包合同上未填寫為土地承包共有人,由經管部門重新審核認定為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四條 《辦法》所稱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是指被征地時戶口在政府劃定征地紅線范圍內的行政村(社區)。
對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及個人身份信息有異議時,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出具證明進行確認。
第五條 《辦法》所稱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積不超過0.3畝,是指土地確權實測家庭承包耕地面積減去累計被征耕地面積,再除以戶口在征地所在地的家庭人口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第六條 《辦法》所稱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信息進行認定。已經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參保登記的出生時間與現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登記不一致的,按首次參保登記的信息認定。
第七條 鄂政發〔2014〕53號文件實施后的新被征地農民,進行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測算的時間界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之日為基準日;最終確定的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及標準的時間界定,以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
第八條 鄂政發〔2014〕53號文件實施前的老被征地農民,其年齡的界定,以2015年1月1日為基準日。
征地時未辦理征收手續土地上的老被征地農民,確定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以征地協議為準。
第三章 相關制度的銜接與并軌
第九條 已享受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老被征地農民(含已按隨政發〔2007〕38號文件參保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
被征地時健在但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落實時已死亡的老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
第十條 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轉移接續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中,被征地時新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將被征地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
第十一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已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新被征地農民死亡后,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含養老保險補償費)可由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新被征地農民,其劃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費,在其個人賬戶資金未領完或完全未領取之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發布《擬征收土地告知書》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基地管委會)應會同當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國土資源所、財政(經管)所根據《擬征收土地告知書》有關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對擬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農民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組織村(居)委會根據調查情況據實填寫《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并由被征地農民本人簽字確認。
村(居)委會將《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示滿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的,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分局)、財政(經管)所初審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基地管委會)審核。
對公示有異議的,村(居)民應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村(居)委會提出,村(居)委會要及時調查核實,并按規定對《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進行調整后,再次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基地管委會)根據《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填報《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匯總審核表》,報市公安局、市經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審核蓋章后,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四條 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在5個工作日內對每名擬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的具體補償(補貼)標準進行測算,填寫《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測算表》,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蓋章后報市人民政府,并送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督促受益地政府或用地單位根據《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測算表》,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所需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預先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局開具預存資金繳款憑證。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市財政局開具的預存資金繳款憑證,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預存情況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預存情況的審核意見》和市財政局開具的預存資金繳款憑證,作為征地報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報。
征地項目涉及的被征地農民沒有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條件的,市人民政府將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基地管委會)審核的《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調查統計表》,作為征地報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報。
第五章 補償(補貼)資金審核確認
第十八條 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基地管委會)據實填寫《XX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增減情況統計表》,報市公安局、市經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審核蓋章后,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九條 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根據《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測算表》和《XX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增減情況統計表》,填寫《XX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核定表》,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蓋章后報市政府,并送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基地管委會)對最終確定的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及標準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市財政局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最終核定的養老保險補償(補貼)金額,對預存資金實行多退少補。征地項目未獲批準的,由市財政局將預存資金全部返還。
第二十一條 征地項目依法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市財政局將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根據《XX擬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匯總審核表》和《XX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償(補貼)對象增減情況統計表》,按規定將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向被征地農民出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告知書》。
第二十二條 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核定參照上述流程執行。
第六章 有關問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一時難以確權的社區可以組為單位,對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含0.3畝),一次性將符合養老保險補償(補貼)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補償(補貼)范圍。同時,將該組2006-2014年各批次征地面積合并測算,按各批次征地面積計算并分攤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費。
第二十四條 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納入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系統發放;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由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按相應標準發放。
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不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個人,不抵交被征地農民個人參保繳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補貼)資金計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其年滿60周歲時,在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項目養老保險補償(補貼)標準,以征地時隨州市統計部門公布的隨州市上年度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隨州市未公布上年度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時,可按上年度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1倍計算,待統計部門公布后再結算。補償(補貼)對象以項目批準時間確定。從項目批準次月開始享受待遇。
第二十七條 2014年底前征地補償(補貼)已到位的老被征地農民在其年滿60周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受益地政府比照2015年新征地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補貼)標準計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2014年底前征地補償(補貼)沒有到位的老被征地農民在其年滿60周歲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受益地政府比照征地補償(補貼)到位當年新征地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補貼)標準計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
第二十八條 2015年1月1日已年滿60周歲的老被征地農民自2015年1月開始領取補償(補貼)待遇,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終止養老保險補償(補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經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此前相關規定與《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湖北省《廣水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最新版2022年未調整將繼續沿用2018年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