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內容如下: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主旨
本條是對違法的有獎銷售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使對有獎銷售行為的監督檢查權。凡經營者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三種有獎銷售行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這種行為,同時根據其情節輕重,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及罰款,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行為人。即凡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的,都要責令其停止,而是否同時處以罰款,及罰款具體數額多少,要根據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來決定。“情節”主要指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大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認定:有獎銷售的規模、持續時間、對于推銷商品的影響程度、設獎數量及金額、非法所得數額或商品銷售額等。對于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行為,還要看所推銷商品“質次”的程度,是否會造成對消費者生命財產的損害等。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釋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23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4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2024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