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條內容如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主旨
本條是關于監督檢查原則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現實生活中,行政機關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缺乏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按照“誰許可、誰監督、誰負責”的精神,本條將加強監督檢查作為一項原則規定了下來。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實施中的監督檢查制度,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對行政機關自身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二是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兩者構成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
一、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
有權力就要受到監督制約,不受監督的權力就要走向腐敗。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按照監督的來源劃分,可以分為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是行政機關之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對行政機關開展的監督,在我國主要有:(1)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如聽取和審議行政機關的工作報告,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預決算,質詢和詢問,撤職和罷免等。(2)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行政訴訟,通過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的審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3)社會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主要是新聞輿論的監督,政黨、團體的監督以及公民個人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等進行的監督。內部監督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所進行的監督。在我國主要有:(1)監察機關的監督。我國專門設立監察機關,負責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實施監察,其目的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2)審計監督。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負責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的事項等進行審計監督。其目的是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3)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這種監督是經常的、隨時的,它是上級行政機關領導權的直接體現。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監督的法定形式之一。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的,目的是一致的。外部監督幫助完善內部監督,促進內部監督;內部監督為外部監督提供條件。行政許可的實施,既涉及外部監督,又涉及內部監督。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外,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這就涉及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收費及所收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涉及審計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是否遵守了行政紀律,涉及行政監察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這主要是:(1)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公平、公正。設定行政許可的標準和條件,辦理具體審批事項,不得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在行政區域、行業、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設歧視性條件。(2)建立和健全各項公開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內容、對象、條件、程序、時限以及審批結果。(3)完善各項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行使監督權的制度。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出異議的,該行政審批機關必須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相對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及時回復舉報人、投訴人。(4)上級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對依法應當許可而不予許可,對不應當許可而給予許可的,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者監督不力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
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后,有的為了追求最大利益,有可能違法實施許可活動;有的不及時更新設備設施,以致不能繼續滿足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有的出借、出租、倒賣行政許可證件等,這些都需要加以取締和糾正。本法對監督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一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檢查責任。監督檢查的情況要作詳細記錄,并接受公眾的查閱。二是為了便于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責任,賦予行政機關抽樣檢查、檢測、檢驗和實地檢查的權力。三是為了加強監督力度,行政機關應當采取措施,通過舉報、投訴等渠道實施監督。行政機關對被許可活動的監督檢查,不僅包括被許可人,而且包括其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被許可人來說,主要是監督其是否按照許可的條件和程序從事許可活動;對未被許可的其他人來說,主要是制止未經許可而從事屬于許可事項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對行政機關和被許可人的監督上,要兩者同時并舉,不可偏廢。特別是不能只重視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而忽視對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在過去的實踐中,有的只重視對相對人的監督,認為相對人有天然的違法傾向,所以要加強監督。但在對相對人進行監管的同時,絕對不能放松對行政機關自身的監督。沒有監督和制約,行政機關就會違法,這種違法同樣會給法治造成巨大的破壞。從國家機關到公民個人,其違法所造成的影響是成倍放大的。如果說立法中的錯誤是一寸,那么導致執法中的錯誤將是一尺,因為執法人員有可能放大立法的錯誤,并且有立法作依據,其行為更會無所顧忌;如果執法錯誤是一寸的話,那么公民違法就會是一丈,因為當守法者看到執法者違法時,法制的威信和權威就會降低,守法者就會不再那么神圣地去看待法治,因而敢于去違法。所以,加強對執法者的監督,對維護法治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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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第14條
●行政許可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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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1415條
●行政許可法 2004
●行政許可法十二條第四項
●行政許可法第14條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十五條
●行政許可法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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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頭條-2024年行政許可法第十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