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法律制度規定,征收土地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被征收的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被征收的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征收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審批權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和省兩級政府審批,國務院對“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履行審批手續。
一、土地征收程序是怎樣的
(一)預征告知。征地報批前將征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為。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四)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五)征地的審核、報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并進行審核。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
(六)征地公告。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征地的兩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七)兩公告后被征地農民的權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八)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和交付土地。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相關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依法征地的程序是: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以書面形式公告;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公告;落實征地補償與安置資金,交付土地。【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重點關注耕地保護、土地征收、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等問題,尤其是在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包括四項禁令,將對未來宅基地管理產生影響。四項禁令具體包括: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開墾的耕地進行驗收,確保開墾的耕地落實到地塊。劃入永久基本農田的還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占用耕地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合法征收土地的法律規定有:征收土地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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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安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