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勞動合同流程,一、暫停勞動合同流程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于特定事實的發生,勞動合同效力中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
一、暫停勞動合同流程
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于特定事實的發生,勞動合同效力中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的規定,能引起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的特定事實是: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
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不同,解除勞動合同在于使未履行的合同內容歸于消滅;但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則不一定,未被履行的合同內容只是被暫時停止履行,不一定歸于消滅。如果勞動者被證明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合同在暫時停止履行一段時間后,仍需繼續履行。
如果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在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二、延遲履行合同、提前履行合同、按時履行合同
因勞動者一方的客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觀上無過錯),但仍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和可能的情形,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約定的原因消除后,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一方原因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如停產待工、崗位不足安排職工待崗的,應給付基本生活費。
法律分析:1.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出具解除、證明。并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給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轉為失業的,用人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和檔案移交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流程
1、用人單位核實其職員的犯罪事實或者特定事實;
2、用人單位內部討論職員的去留;
3、通知職員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解雇的結果。
(二)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暫時停止履行,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于特定事實的發生,勞動合同效力中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的規定,能引起勞動合同暫行停止履行的特定事實是: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
1、收容審查,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有關規定,收容審查機關是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對象是有流竄作案嫌疑的或有犯罪行為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收容審查期限累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拘留,此處所說的拘留是指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采用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逮捕,是司法機關依法剝奪人犯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的規定,逮捕的對象是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清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的人犯。所以,具有上述情況的,用人單位可將事實上報給工會確認,并公司內部處理,是只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義務,還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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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頭條-暫停勞動合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