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人民代表的權利: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在
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人民代表的權利: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于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人民代表的義務:全國人大代表的義務有: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材料拓展:人大代表權利中主要是質詢權:詢案必須在人大會議期間提出。質詢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定人數。質詢案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要寫明質詢案的案名、質詢案的對象、質詢案的案由和案據。質詢案中提出的問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質詢案必須是一事一案。更多內容可以在百度百科中了解:百度百科人大代表權利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法律分析:代表依法由選舉產生,并經審查確認代表資格之后,在整個任期之內,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主要有如下權利:
(1)審議和表決的權利;
(2)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3)選舉的權利;
(4)提出罷免案的權利;
(5)提出質詢和詢問的權利;
(6)言論和表決免責權;
(7)人身特別保護權;
(8)提議組織和參加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權;
(9)視察權;
(10)列席有關會議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是人民意志轉化為文國家意志的直接決定者。代表集體行使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權,其參加作出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意志。
人大代表的作用:
參與決策、監督協助、橋梁紐帶。
人大代表的權利:
人代會議期間:出席代表大會會議權審議權提議案權選舉權詢問權質詢權罷免權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會議權表決權提建議權
人代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權視察權持證視察權依法約見本級和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權提議臨時召集會議權列席會議權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人大代表的義務:
1、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3、保守國家秘密;
4、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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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