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騰退公租房的情況會怎么處理,不愿騰退公租房的情況會怎么處理,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親戚宿舍住公租房犯法嗎
私自將公租房交給親戚住涉嫌違規。以下情形必須騰退公租房:一、承租人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三、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情形。
二、買房后公租房還能住多久
理論上公租房也可以一直租住,只要符合續租條件。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三、房屋租賃新政策
1.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明確了保障性租賃住房基礎制度和支持政策。
2.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1、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2、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3、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一、租房合同到期怎么續簽,有什么內容
租房合同續約分為兩種情況:
1、原承租人要求續租時的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某些條件
如原租金過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國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或者在國家沒有規定標準的地區,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新的租賃合同成立后,當任何一方有過失或故意侵害了對方的正當權益時,就有可能影響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額外費用,妨礙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租,則對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違約人支付引起的費用和賠償失去的合法權益。
(2)租約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
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則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3)租約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繼續出租
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并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范圍內提高房租。
2、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約條件繼續出租時的處理
(1)租約期滿后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對房屋維修改建、要求準予變動房屋用途才續租,即作原租約終止或按新租約不成立處理。承租人應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找房搬遷,出租人也有道義幫助找房。承租人搬遷前占用原房的,應照前租約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約期滿為由隨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許此類情況的發生,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承租人不積極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遷時,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標準。例如這時雙方爭執不下,應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機關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決。
二、員工違反單位公租房管理辦法需要騰退公租房嗎
員工違反《單位公租房管理辦法》的,需要騰退公租房,但《單位公租房管理辦法》不是法定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租房不想要了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來解除購房合同: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2、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公租房是公共租賃住房的簡稱,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進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公租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公租房可以隨時退。承租人騰空住房后向市租賃中心提出退房申請,市租賃中心現場驗房,驗房后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證、租賃合同、租賃保證金收據、退房交驗單、銷戶清單到市租賃中心辦理退房手續即可。【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2012年6月,住建部發布了《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該法規定了公租房的騰退標準和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包括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破壞或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或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
法律分析
任何違規租用或侵占保障房的行為,一旦被查處,都必須在第一時間立即騰退。2012年06月,住建部發文,7月15日起將實施《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公租房的騰退的標準和嚴厲的處罰措施。
本次發布的《辦法中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分別羅列了8種必須騰退公租房的情況: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6.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7.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8.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結語
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的實施將嚴格規范公租房的騰退行為,對于違規租用或侵占公租房的行為,將面臨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列出了8種必須騰退公租房的情況,包括轉借、轉租、擅自調換、改變用途、裝修不恢復原狀、從事違法活動、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不符合續租條件、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因此,任何違規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平使用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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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賀若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