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必須騰退公租房,哪些情況必須騰退公租房,2012年6月,住建部發布了《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該法規定了公租房的騰退標準和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包括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
2012年6月,住建部發布了《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租房的使用和管理。該法規定了公租房的騰退標準和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包括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破壞或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或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
法律分析
任何違規租用或侵占保障房的行為,一旦被查處,都必須在第一時間立即騰退。2012年06月,住建部發文,7月15日起將實施《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公租房的騰退的標準和嚴厲的處罰措施。
本次發布的《辦法中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分別羅列了8種必須騰退公租房的情況: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6.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7.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8.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結語
公共租賃房管理辦法的實施將嚴格規范公租房的騰退行為,對于違規租用或侵占公租房的行為,將面臨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列出了8種必須騰退公租房的情況,包括轉借、轉租、擅自調換、改變用途、裝修不恢復原狀、從事違法活動、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不符合續租條件、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因此,任何違規行為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保障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平使用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賃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分析:公租房騰退情形有以下這些: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法律分析:公租房騰退補償各地有所不同,以北京為例,自愿騰退的直管公房承租人領取貨幣補償后,可申請區政府提供的共有產權房源和公租房房源,符合條件的還可以優先配售配租。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時,公租房應當騰退:(一)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的;(三)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四)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五)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租房騰退情形有:轉租或擅自調換的;改變住房用途的;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閑置6個月以上的;不符合續租條件的;破壞或擅自裝修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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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畢小思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