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清河拆遷房屋補償標準,湖北省襄陽市征地補償安置新辦法,《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證市區經濟建設用地,加快襄樊經濟發展,維護社
《襄樊市市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證市區經濟建設用地,加快襄樊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土地是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實施城鎮規劃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審批權限,將農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統稱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近郊居委會,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襄樊市市區(含襄城區、樊城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本辦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確定的公路、鐵路交通建設項目,和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建設項目等重點線性工程以及機場、港口等重要基礎設施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征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征收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并根據城市近期規劃建設布局,實行集中成片征收,成片開發建設。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重要基礎設施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再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審批手續。
第二章 征地補償費標準
第六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采取區片綜合價,即綜合考慮地類、產值、人均耕地數量、區位、農用地等級、土地供求關系、經濟發展水平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將市區土地劃分五個等級,制定各等級區片綜合價(見附件一)。
第八條 根據省政府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鄂政發[2005]11號)中確定的市區統一最低年產值標準和市統計局、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定點調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產值,市區一級、二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確定為1700元/畝(蔬菜基地2200元/畝,旱地、水田1200元/畝),三級、四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400元/畝(蔬菜基地1600元/畝,旱地、水田1200元/畝),五級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為1200元/畝。
第九條 考慮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的實際,除按耕地平均年產值計算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外,對城市規劃區內被征收的土地另按所處的區位條件適當增加補償費(具體標準見附件一)。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土地補償費。征地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產值的8至10倍計算;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在0.8畝以下的,土地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年產值的10倍計算。
征收有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所在地段旱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征收無收益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所在地段旱地年產值的4倍計算;征收農村宅基地的按所在地段耕地的安置補償標準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確定為:一、二級地段12000元,三、四級地段11000元,五級地段10000元。
征收其它有收益的土地,其安置補助費標準按所處地段耕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的一半計算;征收其他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耕地狀況,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低于產值的16倍,最高不得高于25倍。依照前述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補償倍數,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產值的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村集體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從增加的補償費中解決;
(四)青苗補償費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產值的1倍計算;
(五)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及附屬物、構筑物補償的具體標準見附件二、三。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質勘察和輸油、輸氣、通訊電纜等地下管線工程開挖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臨時土地使用者與村組簽訂臨時用地合同,約定土地用途,報市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不超過二年,每年補償標準按所處地段耕地平均年產值計算。使用土地期滿后,土地使用者應按合同約定恢復土地原狀。
第三章 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第十二條 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是各級政府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寬渠道,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興辦企業和發展第三產業,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用地單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通過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安置單位。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的,應提出申請,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需要統一安置、由個人自謀職業的協議,安置補助費可以全額發放給被安置人。
第十五條 耕地資源和土地后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可優先考慮進行農業安置,通過調整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以調地方式安置人員的,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將城市規劃區內采取貨幣安置、重新擇業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逐步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鄉(鎮、辦事處)、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引導其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
第十七條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建設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用地單位協商,以征地補償安置費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引導被征地農民,將所得的征地補償費用于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九條 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村為單位,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以組為單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均耕地在0.1畝以下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民政、國土資源部門和區政府(管委會)、鄉(鎮、辦事處)政府核實,報市政府批準,將農民身份轉變為城市居民身份,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經民政部門審查,符合低保條件的,依照法律規定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費。
第二十條 市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畝以下的,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預留50畝左右的土地,給村集體興辦企業,安排生產生活。留用土地必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手續,依據城市規劃安排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一條 市區內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各級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第四章 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分配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費自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由用地單位全部支付給國土資源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按征地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逾期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以下規定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
(一)過去征地較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征地補償費發展村辦企業,已經安排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就業、對年齡較大的村民統一發放生活費,原由集體統一上交“三提五統”費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將在本辦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留在村集體,統一安排使用;
(二)能夠通過調整承包土地解決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30%、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的30%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余部分和安置補助費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分配辦法;
(三)集體經濟組織既無力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又不能調整土地,采取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安置被征地農民的,除發給安置補助費外,還應將土地補償費的70%、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支付給被安置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放安置補助費之前,應綜合考慮年齡、職業、戶口等因素,對發放對象、方式、范圍進行嚴格界定,制定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國土資源部門、鄉(鎮、辦事處)備案;
(四)留在村集體的征地補償費,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應??顚S?,專門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發展二、三產業,興辦公益事業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或以入股的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開發建設,分享紅利;
(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按區位條件增加的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六)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附屬物、構筑物補償費根據補償登記支付給所有者。
第二十四條 征地補償費用實行專戶儲存,其使用管理辦法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體表決確定,收支情況每半年張榜公布一次,接受群眾監督,并上報國土資源、財政、農經、監察部門和鄉(鎮、辦事處)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對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提出質詢,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及時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強化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管。各級政府要組織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財政、農經、民政等部門對征地補償費的落實、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征地補償費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補償費,不得以征地補償費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上交稅款和發放工資等。
第五章 征地程序及有關稅費
第二十六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的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八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第二十九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圍內發布公告,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有效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經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征地批準文件及征收土地的鄉(鎮、辦事處)、村組、戶名、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抄送給同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征地方案的規定,按時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條 征收耕地的,用地單位應負責開墾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單位按照土地補償費的1-2倍交納耕地開墾費,并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菜地的,還應按10000元/畝的標準,交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做好征地協調工作,確保國家建設順利進行。對無理阻撓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貪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鄉(鎮、辦事處)、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申請使用國有農用地的,應按法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土地補償費用及繳納有關稅費,參照本辦法執行。
魚梁洲、月亮灣及漢江、小清河堤防以內的國有灘涂地使用權已收回的,按簽訂的協議執行;本辦法施行后收回的種有農作物和樹木的國有灘涂地,只支付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按附件二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縣(市)和襄陽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域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襄樊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断宸惺袇^土地征用補償安置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襄政發[1996]29號)文件同時廢止。在本辦法施行以前經批準的征地項目,按已簽訂的征地協議執行。
綜上所述,近幾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加,農村征地面積不斷擴大。當農民失去土地,就需要考慮征地補償費標準等問題。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前,可以關注小編為您整理的《湖北省襄陽市征地補償安置新辦法》,對當地的征地補償費標準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圣運衡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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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談茹奕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