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滿華誕,回首往昔。隨著國家對行政法治化的愈加重視,隨著拆遷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發展,拆遷律師腰桿越來越硬也越戰越勇,越來越的拆遷案
長假期間,我們挑選出一些當事人成功爭取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借國慶之際,贊頌法治的春天。
今天的案例是:市民覺得補償低拒簽協議,征收方仍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市民經過復議、訴訟,最后法院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重大問題,判決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內蒙古王先生在某市有一套房屋,用于對外出租。2017年1月3日,因道路拓寬改造項目,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王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
其后,征收方委托評估公司對案涉房屋進行評估,作出分戶評估報告,該報告中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為2016年11月28日。2017年4月14日,因與王先生無法協商一致達成補償協議,征收方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決定對王先生的案涉房屋進行征收,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王先生認為該《征收補償決定書》程序違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對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予以維持。
王先生不服,將征收方和復議機關一同訴至法院,王先生稱,評估公司的評估師未到現場實地勘察記錄,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且實地勘察記錄上無王先生簽字確認。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前未對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而是以“待拆遷房屋估價結果明細表”代替了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另外,項目的評估時點與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不一致。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復議決定書》及《征收補償決定書》。
法院認為,經庭審調查,征收方并未送達分戶評估報告書,而是將評估報告留在的王先生對外出租的涉案房屋內,征收方直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對王先生的合法權益產生了嚴重影響,其次,評估報告價值評估時點為2016年11月28日,早于征收方作出征收公告的日期即2017年1月3日,評估報告并不能客觀的反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值,再次,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提供貨幣補償一種補償方式,限制了王先生的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書》依據的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屬認定事實不清,依法亦應予撤銷。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上述復議決定書及征收補償決定書。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依據相關規定,評估機構派出估價師進行實地查勘時,查勘記錄中必須有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三方的簽字;如果被拆遷人認為查勘記錄有問題拒絕簽字的,必須由征收方、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王有銀律師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面臨征收,被拆遷人在評估過程中應當積極參與,密切關注,確認自己是否參與了評估和查勘的過程,并保留相關證據,這樣如果在后期補償和征收過程中遇到侵權行為,也可以通過評估過程中存在的違法問題來實現爭取合法權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