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淮陰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案情介紹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以下稱淮陰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同日,淮陰區政府發布《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何某位于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路北側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
在征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某向征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征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某被征收房屋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某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何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最終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訴訟請求。
圣運律師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僅規定貨幣補償的方式是否侵害了何某的補償方式選擇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本案中何某選擇的補償方式為產權調換,確定的是貨幣補償方式,侵害了何某的補償選擇權。所以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淮陰區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雙方也都未上訴。
圣運律師提醒
上述案例旗幟鮮明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
而且補償方式選擇權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的。而實踐中不少“官”民矛盾的產生,源于市、縣級政府在作出補償決定時,沒有給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而徑直加以確定。上述案例也為被拆遷人爭取合法權益提供了充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