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產權為住宅的房屋成立一家小吃店,并取得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及餐飲服務許可證。房屋面臨拆遷,李某與征收方對該房屋是適用住宅的補
長假第六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作出法律解讀。
內蒙古李某擁有一套房屋,該房屋的產權性質為住宅,隨后,李某在該處成立一家小吃店,并取得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及餐飲服務許可證。2015年2月16日,征收方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李某的房屋位于征收紅線范圍內。
2015年4月28日,征收方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補償方案、評估報告等對李某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李某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將其房屋按照住宅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而不是按照商業用房進行補償,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的房屋產權登記設計用途為住宅,其按照商業用房使用,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和提供繳納相關稅費憑證,不能否定房屋登記設計用途為住宅的性質。最終,一審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同樣認為,李某的房屋產權證登記的用途為住宅,其稱按照商業用房使用,但未提供其繳納相關稅費的憑證。故一審法院判決并無錯誤,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李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李某無奈之下,只好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42號文)在第四部分“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妥善解決遺留問題”中明確載明:“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另外,最高院認為,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產權性質為住宅,但李某向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提交了營業執照等證據用以證明其涉案房屋用于餐飲經營,符合42號文中“應給予適當補償”的適用條件。雖然李某僅提交稅務登記證,未提供納稅證明,但李某一直主張其系特困職工,符合免予納稅情形。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未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審查涉案房屋是否符合適用42號文的情形,而是直接確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合法,確有不當。
最終,最高院撤銷一審和二審的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42號文明確說明了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遺留問題的基本原則,即對待遺留問題,征收方不能一刀切,完全按照產權性質不給予“住改商”房屋有關經營方面的任何補償。
“征收方在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時,應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城市房屋征收過程中,尤其要注意合法合情合理地解決其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