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房,被有關部門以未取得建筑規劃許可證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但隨后該限期拆除決定書并未執行,直到四
市民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房,被有關部門以未取得建筑規劃許可證為由,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但隨后該限期拆除決定書并未執行,直到四年后,涉案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征收方又以拆除違建為由予以拆除。市民向法院起訴拆除違法,法院會如何認定?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河南吳先生的父親在1998年取得一塊土地,并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用途為住宅,用地面積496平方米,其后吳先生家在該土地上建房。
2019年因某道路建設項目,征收方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吳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之后,受征收方委托,評估公司向吳先生出具了評估分戶報告單。評估金額近兩百萬元。吳先生認為補償不合理,并不能保證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與征收方未能達成補償協議。
2019年10月21日,征收方組織相關單位人員以拆除違章建筑名義對吳先生的涉案樓房拆除。吳先生不服,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的拆除違法。
征收方辯稱,涉案房屋系違法建筑物,而不是因征收被拆除,2015年市城鄉規劃局經調查,認定涉案房屋在未取得建筑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并建在了中心城區規劃主干道紅線范圍內,屬違法建筑物;并且涉案房屋是吳先生將屋內物品主動搬出,騰空房屋后才交付給征收方予以拆除的。
律師認為,涉案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用途為住宅,所在區域規劃性質為住宅用地,并非道路的規劃,征收方系與吳先生就補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才出現涉案拆除行為,因此,應當以征收的法律關系來對待本案糾紛。
法院認為,雖然城鄉規劃局在2015年就已經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但不知何種原因,沒有及時的沒有合法手續執行,而是等到征收拆遷時,才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送達、公告等法定程序,拆除行為明顯依據不足且程序違法。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違法。
王有銀律師表示,雖然《城鄉規劃法》及《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對認定違法建筑后的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但本案中,雖然之前認定為違法建筑,四年后因征收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才被拆除,被起訴拆除后再以此作為辯解理由,顯然不合理。
王有銀律師還特別提醒大家,在收到有關部門對房屋進行違法認定的相關文件時,應及時咨詢律師,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等法律途徑爭取爭取合法權益,避免后續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