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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釋義最新版

  • 發布時間:

    2024-07-31 10:11:09
  • 作者: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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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釋義最新版,  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釋義最新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釋義最新版

  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釋義最新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對清潔生產促進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實現了高速發展,但是也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我國環境污染嚴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多數企業尚未從根本上擺脫粗放經營方式,結構不合理,技術裝備落后,能源原材料消耗高、浪費大,資源利用率低。為了預防污染和減輕污染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的危害,國家也已經制定了多部環保方面的法律與行政法規,要求企業采取各種預防和污染治理措施,要求按照排放標準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處理后再排放。但是這種處理方式雖然能夠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與不足:一是治理代價高,影響企業競爭力和經濟效益,致使企業缺乏治理污染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二是治理技術難度大,并存在污染轉移的風險;三是無助于減少生產過程中的資源浪費;四是政府行政監督管理的成本過高。因此,為了促使保護環境與經濟發展取得雙贏的效果,應當促進從生產的源頭實行清潔生產。大量的試點及經驗證明,實施清潔生產可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降低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費用,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將污染物消除在源頭和生產過程中,可以有效解決污染轉移問題;可以從根本上減輕因經濟快速發展給環境造成的巨大壓力,降低生產和服務活動對環境的破壞。在我國已加入WTO的新形勢下,推動實施清潔生產具有更為緊迫的意義。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首次正式提出了清潔生產概念,指出實施清潔生產是取得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1994年,國務院批準并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要采用清潔技術,實施清潔生產”,并將推行清潔生產作為優先實施的重點領域。2001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指出,“推行清潔生產,抓好重點行業的污染防治,控制和治理工業污染源,依法關閉污染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企業”。許多代表也提出了關于制定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議案,說明實施清潔生產對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已經逐漸為社會各界所認識,采取有力措施推行清潔生產也已經列入了政府的工作目標。因此,制定清潔生產促進法是必要的。這部法律的制定對防治因生產經營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公眾的健康,促進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實現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根據本條規定,清潔生產促進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促進清潔生產。清潔生產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關鍵措施,是一種能夠兼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策略,并且也是一個對政府、企業和大眾都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生產模式。然而,在將清潔生產的理念付諸實施的過程中,無論是在政府的管理層次,還是在企業的經營層次以及大眾的消費層次都存在著諸多障礙,這些障礙嚴重影響清潔生產的推行深度和廣度。

  在推行清潔生產的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障礙: 一是思想觀念障礙。由于清潔生產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因此不少單位和個人對這一概念普遍缺乏了解。大多數人只了解傳統的生產和污染物處置模式,不知道存在清潔生產這樣一種可以兼顧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生產模式;有的人只將清潔生產視為單純的環保措施,沒有將其作為整個生產體系加以考慮,結果是采取消極、被動的態度對待清潔生產,將清潔生產當成企業負擔;還有的人認為清潔生產是環境達標之后的目標,現階段推行清潔生產超越國情。二是管理障礙。管理方面的障礙體現在政府管理和企業管理兩個方面:政府方面,清潔生產沒有在政府的各項經濟發展管理工作中得到體現,協作、推動力度不夠。在政府的環境管理方面,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管理分離,許多監督管理制度偏重于末端控制;企業方面,清潔生產活動基本局限于環保部門,沒有成為企業管理者的重要工作內容,致使有關管理制度難以實施,企業職工參與程度不高。三是政策障礙。主要體現在政府鼓勵、推行清潔生產的政策措施少而且力度不夠。在財政、稅收方面,對通過充分利用資源、節約資源以及廢物回收利用生產的產品,幾乎沒有優惠措施,反而單位產品所負擔的增值稅還會增加;投資建設與生產設施整合為一體的清潔生產設施無法享受財稅優惠,而投資末端治理的設施卻可以享受有關政策優惠等。四是技術障礙。技術障礙主要表現在很多情況下缺乏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特別是對中小型企業和老企業而言,其設備陳舊、技術工藝落后,而自主開發能力很弱,采用高、新技術的能力也很弱。此外,缺乏相應的技術人才、與清潔生產相配套的監控技術不過關、科研機構對清潔生產技術和清潔產品開發能力不足等都是推行清潔生產工作中的技術障礙。五是資金障礙。由于清潔生產未被社會各界所認識,因此企業在進行清潔生產活動時往往面臨資金籌措困難,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和效益不好的企業,問題更為突出。目前清潔生產投資來源基本局限于政府技術改造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根本無法滿足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實際需要。六是信息障礙。信息障礙主要指企業無法全面了解有關清潔生產技術、清潔產品和廢物供求的信息。企業由于不了解有關信息而缺乏選擇采用清潔生產和生產清潔產品的機會。

  這部法律的名稱叫做清潔生產促進法,通過制定這部法律,運用法律手段,消除推行清潔生產的障礙,規范、引導、保障清潔生產活動的有效開展。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鼓勵性、促進性的清潔生產法律,有助于使各級政府、企業界和全社會了解實施清潔生產的重要意義,提高企業自覺實施清潔生產的積極性;有助于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推行清潔生產方面的義務,為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支持和服務;有助于幫助企業克服技術、資金、市場等方面的障礙,增強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能力;有助于明確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途徑和方向,適應我國加入WTO后的形勢需要。

  (二)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清潔生產強調從產品的原材料采用到最終處置的整個生產過程進行全方位的控制,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清潔生產要求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要求投入最少的原材料和能源,生產出盡可能多的產品,提供盡可能多的服務,包括最大限度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清潔能源、減少使用稀有原材料、循環利用物料等措施。清潔生產還要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通過節約資源、降低損耗、提高生產效益和產品質量,達到降低生產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的目的。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主要是依靠清潔生產的技術方法來實現的,目前清潔生產的主要技術方法包括源頭削減、生產過程控制和回收利用三種。源頭削減的技術方法包括改進產品設計、采用無毒無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潔的或者再生的能源、運用先進的物耗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等;生產過程控制的技術方法包括改進生產流程、調整生產布局、改善管理、加強監測、減少跑冒滴漏、防止物料和能量損耗等;回收利用包括廠內回收利用和廠外回收利用,其技術方法包括建立閉路循環系統回收物料、水和能量,回收物料加以利用,開發綜合利用產品,采用社會消費或者其他企業產生的廢料作為生產原料等。通過上述方法,清潔生產可以實現節省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也符合當前環境保護與資源利用的趨勢,符合我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

  (三)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污染物是在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它包括廢物、廢氣、廢液等。目前我國制定的多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已經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的治理作了明確的規定,并且制定并公布了一些強制性的標準,這對減少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對環境的破壞起著重要的作用。與這些法律不同,清潔生產促進法的立法目的要求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而不是通常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所規定的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治理。這是因為,清潔生產的實質,是貫徹污染預防原則,從生產設計、能源與原材料選用、工藝技術與設備維護管理等社會生產和服務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控制,從生產和服務源頭減少資源浪費,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從而控制污染的產生或完全避免污染物的產生。簡而言之,清潔生產就是從生產源頭進行控制,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在生產過程完成后無需再進行處理;而其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對生產的過程進行控制,而是在生產過程的末端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再處理,使之達到環境要求的標準再進行排放。因此,實施清潔生產對減輕環境污染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實現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產生的立法目的。

  (四)保護和改善環境。這里所說的環境是指我們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它包括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生活環境,是指與人類社會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的總和。生態環境,則是指生物有機體周圍的生存空間的生態條件的總和。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二者共同構筑了我們的生存環境,是人類生存不可缺少的空間。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就是保護人類自身賴以生存的條件。保護和改善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實施清潔生產的重要目的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制定清潔生產促進法,引導和鼓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實行清潔生產,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和改善我們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五)保障人體健康。環境的污染會影響人體的健康,嚴重的甚至會影響到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只有保護環境,控制污染物的產生才能真正保障人體健康。清潔生產從源頭削減,采用無害的能源及原材料,并在生產過程中進行全程控制的污染預防措施可以保證減輕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從而避免或者減少對人體的危害。同時,清潔生產要求生產出的產品也要盡量減輕對環境的危害,符合環保的標準,使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不對環境和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保障人體的健康。

  (六)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強調的是環境與經濟的協調,追求的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其實質就是經濟的健康發展應該建立在生態持續能力、社會公正和人民積極參與自身發展決策的基礎之上。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關系中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長遠大計。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指導方針。制定清潔生產促進法,促使企業在生產和服務中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也是為了保障和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二條 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釋義】 本條是對清潔生產定義的規定。

  一、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首次正式提出了清潔生產的概念,指出實行清潔生產是取得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清潔生產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和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提法,但其內涵基本類似。目前各國還使用著許多類似的同義語,如“污染預防”、“清潔工藝”、“廢物減量化”等。本法規定的定義主要是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對清潔生產的定義為參考確定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對清潔生產所下的定義為:“清潔生產是指將綜合預防的環境策略持續應用于生產過程、產品和服務中,以便減少對人類和環境的風險性。對生產過程而言,清潔生產包括節約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廢物離開生產過程以前減少他們的數量和毒性。對產品而言,清潔生產策略旨在減少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從原料的提煉到產品的最終處置對人類和環境的影響。對服務而言,清潔生產就是將預防性的環境戰略納入服務設計和提供的服務活動中。清潔生產不包括末端治理技術,如空氣污染控制、廢水處理、焚燒或者填埋。”

  二、目前,我國已制定了多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這些法律為了減輕污染對環境和公眾健康的危害規定了許多具體的污染防治措施,對于企業,要求他們采取各種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排放標準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處理后再向環境排放。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對于清潔生產而言,這些治理措施都屬于“末端治理”,即在生產過程中不對污染物的產生加以控制,而是在生產過程結束后再對污染物進行處理,使其達到環境排放標準,這樣的治理措施已經顯露了明顯的缺陷:一是治理代價高;二是治理技術難度大;三是無助于減少生產過程中的資源浪費;四是行政監督管理成本過高。這都與清潔生產有著根本的區別,從本法規定的清潔生產的定義來看,清潔生產是一種從生產源頭進行控制,并且貫穿整個生產、使用過程的污染預防措施。所謂污染預防,就是在可能的最大限度內減少生產場地生產的全部廢物量,它包括通過源頭削減,提高能源效率,在生產中重復使用投入的原料以及降低消耗量來合理利用資源。本法定義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從源頭削減污染,這是清潔生產與其他環境“末端治理”措施的本質區別。源頭削減,就是指通過設備或技術改造,工藝或流程改革,改變產品配方或設計,原料替代,以及改進內部管理、維修、培訓或倉儲控制手段,在進行再生利用、處理和處置以前,減少進入廢物流或釋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和污染物數量。因此,只有在生產和服務過程中,從源頭削減污染,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清潔生產。

  三、本法定義的范圍包含了全部的生產和服務領域。這樣規定,一是因為目前國內外對清潔生產的認識已經突破了傳統的工業生產領域,農業、服務業等領域也已開始推行清潔生產;二是本法規定的政府職責是以支持、鼓勵措施為主,這個范圍宜寬不宜窄,事實上也沒有必要對不同的生產領域制定不同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三是由于清潔生產的推行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法律應當為其將來的發展留下一定的空間,如果規定得太窄,反而會對今后清潔生產的推行造成障礙。需要指出的是,在清潔生產及與之相關的清潔能源、清潔原料、清潔產品等概念中,“清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指相對于當前所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能源、原料和生產的產品而言,其所產生的污染更少、對環境危害更小。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釋義】 本條是對本法調整范圍的規定。

  一、法律的適用范圍,也稱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么時候失去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范圍;法律對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對什么人、行為適用。關于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時間效力問題,本法第四十二條已經作了規定,即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則對本法適用的地域范圍和對人、事的適用范圍作出了規定。

  二、本法適用的地域范圍。它包括在我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內。一般講,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圍的普遍原則,適用于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清潔生產促進法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律,其效力自然適用于我國境內。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清潔生產促進法沒有被列入這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清潔生產促進法不適用我國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三、本法適用的主體范圍,包括一切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

  (一)按照本法規定,一切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都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由于清潔生產要求在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全過程中采取控制措施,進行污染預防,因此其適用主體的范圍比較廣,與其他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相比,本法的適用范圍稍有不同,即不僅從事生產的單位要遵守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而且從事服務活動的單位也要遵守本法的規定。本條所稱的“單位”,可以是我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外資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本法的適用范圍不包括個人,主要是考慮到從事清潔生產需要采用新技術并投入大量的資金,并且清潔生產主要是涉及工業領域,個人實行清潔生產的難度較大也不切合實際,因此本法未將個人包含在適用范圍內。

  (二)本法的適用范圍還包括從事清潔生產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由于本法是清潔生產的促進法,因此在實施清潔生產的過程中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工作,并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加以引導與扶持,本法也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本法第五條對中央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清潔生產工作及各部門的有關職責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本法第二章又對各部門在推行清潔生產工作方面的職責作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潔生產的政策、制定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發展區域性清潔生產、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的技術信息和技術支持、組織清潔生產的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組織開展清潔生產教育和宣傳、優先采購清潔產品等。這些規定有利于政府為生產經營者自愿實施清潔生產提供支持和服務,創造適宜的外部環境。將從事清潔生產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包含在本法的適用范圍內,有利于明確各部門的相關職責,有利于清潔生產工作的促進與發展,也有利于對企業從事清潔生產工作進行引導與扶持。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并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相關規劃的規定。

  一、由于清潔生產的概念在我國提出的較晚,清潔生產工作也只是在我國的少數地區進行了試點,并沒有大范圍的全面開展,大多數行政部門和企業對此認識還比較模糊,清潔生產工作的推行也遇到了困難和障礙。因此,國家有必要采取措施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的發展,本條即是對此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從1993年開始,國家經貿委、國家環保總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推行清潔生產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開展清潔生產宣傳培訓。一些地方特別是試點省、市都開展了大規模的清潔生產宣傳。1993年以來,全國共舉辦了140期清潔生產培訓和講座,近萬人受到教育和培訓,并且培養了近百名具有資格的清潔生產審核人員。二是組織建立各類清潔生產中心。自1994年底成立國家清潔生產中心以來,全國已經成立了一批行業清潔生產中心和地方清潔生產中心,還有一些省市和行業正在籌建清潔生產中心。現已成立的行業清潔生產中心有:中國石化總公司清潔生產中心、化工清潔生產中心、冶金工業清潔生產中心和中國航空工業總公司清潔生產技術指導中心等;已成立地方清潔生產中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上海市、天津市、山西省、陜西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江西省和內蒙古自治區等。三是開展清潔生產示范和試點。全國開展清潔生產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有24個。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和一些地方通過各類項目已設立的清潔生產示范、試點約400多個,分屬化工、輕工、建材、國防、冶金、石化、鐵路、電子、航空、醫藥、采礦、電力、煙草、機械、儀器儀表、紡織印染、交通等十幾個行業。試點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和生產工藝技術改造,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主要污染物平均削減20%以上,有些企業因污染嚴重已經處于即將被關閉的境地,由于實施清潔生產,在較短的時間內實現了達標排放,同時達到了扭虧為盈的目標。1999年,國家經貿委發布《關于實施清潔生產示范試點計劃的通知》,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太原、濟南、昆明、蘭州、阜陽等10個城市和在石化、化工、冶金、輕工、船舶等5個行業開展清潔生產試點、示范。四是開展清潔生產國家交流與合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先后與世界銀行、聯合國環境署、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歐盟等國際組織以及加拿大、美國、挪威、荷蘭等國家開展了清潔生產合作項目。這些國際合作項目為有關省市、行業部門和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了比較廣泛的技術支持,包括各類技術培訓和咨詢,編寫清潔生產教材以及指導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除了上述有關部門為清潔生產推行所做的大量工作之外,本法也對清潔生產的推行,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做了具體的規定,如本法第二章和第四章分別對清潔生產的推行和相關鼓勵措施作了相應的規定,內容包括優惠的財政稅收政策、專項資金扶持、將清潔生產列入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范圍內、制定清潔生產的產業及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等,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對清潔生產在我國的推行必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社會主義國家根據客觀經濟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對未來計劃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方面和主要過程所作的統籌部署和安排,是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項事業都要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協調地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工作,可以在人力、物力、財力上得到保證。依照法律的規定,每年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各級人民政府重要職責之一。這項工作決定一個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發展方向和目標,決定一個區域內的工作重心和工作安排的輕重、緩急,關系到各項生產計劃和安排,也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利益。把清潔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可以充分保證清潔生產工作的順利實施,也體現了國家對清潔生產的重視程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將清潔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給予人力、物力、財力的保證,使清潔生產的各項工作能夠落到實處。

  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工作在國務院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都有體現。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經貿委在研究制定國家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以及“十五”計劃時,都將依靠技術進步推行清潔生產作為防治污染的重要措施;國家經貿委在制定《“九五”技術改造計劃綱要》、《“九五”全國工業交通技術發展綱要》時,將清潔生產擺在了重要的位置;石油化工、輕工、航空、船舶等行業也都制定了本行業的推行清潔生產計劃。在政策制定方面,國家經貿委公布了第一批《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為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提供了依據;國家環保總局制定并發布了《關于推行清潔生產的若干意見》,指導各地將推行清潔生產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有機結合起來,鞏固和深化清潔生產工作。

  三、在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同時,還應將清潔生產納入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專業規劃。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適用于各專業領域,因此更加具有針對性和適應性,將清潔生產納入這些規劃中,可以使清潔生產更好地應用于相關的領域與行業,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五條 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釋義】 本條是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本款所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家經貿委。由于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涉及工業、農業、服務業等多個領域,范圍較廣,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工作,需要由一個涉及多個領域的綜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中規定的國家經貿委的職責,本法規定清潔生產的促進工作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另外,由于清潔生產覆蓋的領域和行業較廣,又同時涉及環境保護、制定有關計劃和規劃、采用高新技術和科研等相關的工作,不同于單純的污染控制,不能僅僅依靠單一部門的監督管理,而是需要政府從多個角度、多個環節對生產經營者進行引導、鼓勵、支持和規范,在清潔生產的管理體制問題上,應當強調有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因此,這一款還規定了國務院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工作。這些部門與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在相關的行業和領域充分發揮本部門的優勢,為做好清潔生產的促進工作而共同努力。

  二、本條第二款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中職責的規定,這一款明確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與第一款中央有關部門在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中的職責有所不同,本款規定地方的清潔生產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具體情況也不相同,差異較大,有的地方政府機構的設立還不很健全,因此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統一領導更有利于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開展,保證清潔生產促進工作能夠落到實處。同第一款相同的是,地方的清潔生產工作仍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釋義】 本條是關于鼓勵清潔生產科研、開發、技術推廣、國際合作及普及、宣傳清潔生產知識、實施清潔生產公眾監督的規定。

  一、科學技術是生產力,實施清潔生產的關鍵取決于科學技術水平。實施清潔生產,就是貫徹污染預防原則,從生產設計、能源與原材料選用、工藝技術與設備維護管理等社會生產和服務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控制,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資源的浪費,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控制污染的產生,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由此,實施清潔生產的每個環節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支撐,可以說實施清潔生產的過程,就是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的過程。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是實施清潔生產的基礎和保障。根據本法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等,列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國家還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國際合作,以引進和吸收國外的先進技術。同時國家也要有重點、有步驟地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以推動清潔生產技術推廣工作。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對實施這部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清潔生產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策略”,也是一個政府、社會、企業和大眾都有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生產模式。總之,清潔生產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在將清潔生產促進法律制度付諸實施過程中,無論是在政府的管理層次,還是在企業的運營層次以及大眾的消費層次都可能會存在一些障礙,這些障礙將影響清潔生產的實施,制定清潔生產促進法,就是通過建立清潔生產促進的法律制度,在政策、技術、管理、資金、公眾參與等方面規范、引導、保障清潔生產活動的開展,消除推行清潔生產的障礙。為了從思想觀念上解決對清潔生產的認識問題,本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只有社會團體和公眾廣泛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工作,并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在全社會特別是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負責人中樹立清潔生產意識,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提高對實施清潔生產必要性的認識,才能實施好這部法律,進而實現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的。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釋義】 本條是對有關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制定有利于清潔生產的政策的規定。

  一、所謂政策,從總體上講,是指國家、政黨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根據自己的政治路線,結合當時情況和歷史條件制定的行動準則。經驗證明,正確的政策對于實現黨和國家的一定目標,往往會發揮極大的作用。本條所指政策,是國家政策而非政黨政策。在國家政策中,包括國防政策、外交政策、教育政策、科技政策、人口政策、環境政策、財政政策等等。上述的政策,或多或少都與清潔生產有關,但對于直接推動清潔生產而言,最重要的,是經濟政策。

  二、所謂財政政策,是指國家調整資財的收入與支出管理活動的行動準則。所謂稅收政策,是指國家調整向何種對象、按照何種稅率征稅的管理活動的行動準則。所謂產業政策,是指國家支持或者限制或者禁止某些產業的行動準則。所謂技術開發政策,是指國家支持發現或者發明先進技術以供利用的行動準則。所謂技術推廣政策,是指國家支持將先進、適用的技術,通過試驗、示范、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手段,普及應用于工農業等領域的行動準則。

  以上所述的經濟政策,由于與發展清潔生產關系非常重大,所以本法專門列出獨立的一條,對政府如何運用經濟政策手段支持清潔生產作了重要規定。上述各項經濟政策,如果制定得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就有助于實現本法的制定目標,即發展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的財政和稅收政策,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才有權制定,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至于產業政策和有關的技術開發和技術推廣政策,國務院、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權制定,因此本法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三、根據本條,國務院應當抓緊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政策和稅收政策,運用財政和稅收手段支持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國務院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發展計劃委員會、經濟貿易委員會、科技部、農業部、水利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應當抓緊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政策和技術推廣政策,從產業支持、技術支持等角度促進清潔生產的發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清潔生產的推行規劃。

  【釋義】 本條是關于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清潔生產的推行規劃的規定。

  一、所謂規劃,一般是指比較全面的長遠的發展計劃。所謂清潔生產的推行規劃,是指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推行清潔生產的全面而長遠的發展計劃。

  實施清潔生產為什么需要制定推行規劃?這是由推行清潔生產的綜合性和復雜性決定的。首先,實施清潔生產涉及的方面十分廣泛,既包括工業領域、又包括農業領域、還包括第三產業等領域,因此,必須綜合考慮,統籌兼顧;其次,實施清潔生產又是一項長期的艱巨任務,各方面的困難很多,需要一年又一年、一代又一代地堅持下去,客觀上要求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再次,實施清潔生產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這里既包括人才和資金方面的,又包括技術、物資等方面的,還包括政策法規等方面的。雖然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涉及清潔生產,但該規劃比較原則,所以,國家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清潔生產推行規劃,以促進清潔生產在我國的全面實施。

  二、如何制定清潔生產的推行規劃?根據本條的規定,該規劃的制定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之所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該規劃,其依據是本法第五條“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等規定。同時,考慮到清潔生產的推行離不開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等部門的支持,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清潔生產的推行規劃時,要會同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既要發揮“牽頭”的作用,又要發揮有關部門的積極性。而有關部門既要認真負責,又要做好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的配合。所有的部門既認真負責、又互相配合,才能制定出一個科學合理的清潔生產推行計劃。這里所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縣級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促進企業在資源和廢物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釋義】 本條是對地方政府促進區域性清潔生產作出的規定。

  一、所謂行政區域,是指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地區范圍。所謂區域性的清潔生產,是指相對于單個企業實施清潔生產而言的。本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的基礎上,在地區的范圍內組織好清潔生產,解決單一的企業所解決不了的資源綜合利用、原材料節約、污染防治等難題。在某個城市曾經發生過這樣一件事情。某金屬冶煉廠在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渣,按照計劃要在指定的地方填埋;而本城的另一個工廠需要這種廢渣作生產原料,卻要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向異地的企業購買,結果造成資源的浪費和運輸的緊張以及生產成本的提高。在當時的情況下,如果有關的人民政府能夠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布局,促進企業在資源節約和廢物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就可以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因此,本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區域性的清潔生產,具有重大意義。

  二、如何促進區域性的清潔生產?根據本條規定,應把握以下幾點: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清潔生產的組織和促進工作;2.這些政府要對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的經濟布局作出合理的規劃;3.這些政府要抓好產業結構的調整工作;4.這些政府要促進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的發展,促進企業在資源和廢物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促進區域性清潔生產的目的,是實現區域范圍的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本條出現了“發展循環經濟”一詞。由于它對于非專業人士比較陌生,因此有必要專門作出說明。我們知道,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傳統社會發展模式的一對固有矛盾。為解決這個問題,不少國家的政府和社會組織提出了一系列的發展模式和戰略,其中,發展循環經濟是目前國際上比較成熟的一種發展思路。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趨向是,按照自然生態規律利用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所提供的容量,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和合理化。發展物盡其用的循環經濟,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發展經濟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之間的尖銳矛盾。

  傳統經濟是由“自然資源--產品--污染物排放”所構成的物質單向流動的經濟。在這種經濟過程中,人們以越來越高的強度把地球上的物質和能源開采出來,在開采、加工、消費的過程中又把污染物和廢物大量地排放到環境之中,對資源和能源的利用往往又是一次性的,危害極大。而發展循環經濟所倡導的是一種建立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基礎上的循環發展模式,它要求把經濟活動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的模式,組成一個“自然資源--產品--資源再生” 的物質不斷循環流動的過程,使得這個經濟活動系統以及生產和消費的過程基本上不產生或者只產生很少的廢物。循環經濟化解了環境與發展之間的尖銳矛盾,是21世紀世界主要國家環境保護必然的戰略選擇。

  循環經濟已經在一些發達國家中進行了成功的實踐,無論是在企業層次進行的污染物排放最小化實踐,還是在區域工業生態系統內企業間廢物的相互交換,或者再到產品消費過程中和消費過程后物質和能量的轉換循環,都有許多成功的實例。其中比較成功的是日本和德國。

  日本是發達國家中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的國家,立法的目標是建立一個資源的“循環型社會”。目前,日本已經制定了《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有效利用資源促進法》、《建設再利用法》、《容器再利用法》、《環保食品購買法》、《家用電器再利用法》、《食品再利用法》等七部法律。從2001年4月起,日本開始實施這七部法律,爭取一邊控制垃圾數量,實現資源再利用,一邊為建立“循環型社會”奠定基礎。

  德國分別于1991年和1996年制定了《包裝廢棄物處理法》和《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規定對廢物管理的首選手段是避免其產生,然后才是循環使用和最后處置。德國法律明確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馬口鐵、鋁、紙版和塑料等包裝材料的回收率要達到80%。在德國的影響下,歐盟和北美國家相繼制定了一大批旨在鼓勵二手產品回收、綠色包裝等法律,同時還規定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復用或者再生的具體目標。

  四、“垃圾是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在循環經濟崛起并日益發展的今天,這句話已經成為越來越多的人的共識。在許多國家,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已經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產業。據統計,目前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的再生資源回收總值已達到每年2500億美元,并且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長。全世界鋼產量的45%、銅產量的62%、鋁產量的22%、鉛產量的40%、鋅產量的30%、紙制品的35%來自于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利用再生資源進行生產,不僅可以節約自然資源,遏制垃圾泛濫,而且要比利用天然原料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在發展循環經濟的今天,我國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從垃圾中尋找財富,一些昔日的廢棄物如今成了寶貝。這是十分可喜的現象。要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建立一整套法律和制度體系作保障。在我國已經建立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框架的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及時制定了《清潔生產促進法》,這對我國資源節約和原材料的綜合利用,進一步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必將起到極大的促進和推動作用。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釋義】 本條是對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的規定。

  一、所謂清潔生產信息系統,是指為社會各界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情報服務的體系;所謂清潔生產技術咨詢服務體系,是指為社會各界開展清潔生產提供技術性指導意見的服務系統。

  為什么要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目的在于解決和克服一些企業在開展清潔生產時遇到的信息和技術方面的障礙。這里所稱信息方面的障礙,主要是指企業因某些原因無法全面或者及時了解有關清潔生產方法、清潔生產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和清潔生產政策法規等方面的信息和情況,從而缺乏或者喪失選擇清潔生產方法、技術、清潔產品和設備以及合理利用可再生的廢物的機會。一些偏遠地區的企業和廣大的中小型企業,信息缺乏的問題比較突出,成為影響清潔生產推廣的瓶頸。

  二、由于向社會提供清潔生產信息服務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因此,普通的個人和企業難以獨立擔當此任。當然由政府直接建立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也不夠妥當。現實可行的辦法就是由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和支持有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建立該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這樣可以發揮政府和其他社會組織各自的優勢和積極性,從而促進清潔生產的信息交流和技術服務事業的發展。政府通過發揮社會活動管理者和組織者的功能,運用組織、支持的手段和方法,使有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建立起清潔生產的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再通過該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的正常運行,為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有關的信息和服務。這些有關的信息和服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清潔生產的方法;2.清潔生產的技術;3.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信息;4.清潔生產的政策(含清潔生產的法律、法規)等。

  三、如何建立清潔生產的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根據本條的規定,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1.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義務組織和支持建立清潔生產的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也就是說,上述的“組織和支持”的義務,不是某一個部門的事,而是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共同義務。2.上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立清潔生產的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服務體系方面,應當從事的是“組織和支持”工作,而不是直接建立具體的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體系,親自進行具體的信息和咨詢服務。3.上述信息系統和技術咨詢體系所從事的,主要是向社會提供有關的清潔生產方法、清潔生產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法規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目的在于為社會開展清潔生產創造有利的條件。

  第十一條 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有關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釋義】 本條是對有關部門制定清潔生產導向目錄和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的規定。

  一、所謂清潔生產的導向目錄,是指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支持清潔生產項目的政策性文件,如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布的第一批《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即是。所謂清潔生產指南,是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寫的旨在宣傳和推廣清潔生產的宣傳品,其中有的正式出版,有的在內部印發使用。例如,1997年8月由北京市環保局組織編寫的《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指南》一書,概述了實施清潔生產的基本原則和操作步驟,對開展清潔生產的企業和有關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具有很大的參考作用。所謂清潔生產的技術手冊,也是指有關部門組織編寫的、旨在宣傳和推廣清潔生產的宣傳品,既可以正式出版,也可以在內部發行使用。它與上述“指南”所不同的,是“宣傳”的成份少一些,技術的成份多一些,具有較強的技術工具書的性質。

  在本條中之所以要求有關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導向目錄”,目的在于從政策上推動清潔生產,為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指明投資的方向,同時為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政策依據。本條之所以還規定有關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有關的“指南”和“技術手冊”,主要是考慮到清潔生產是一項新生事物,在我國從總體上看仍屬于起步階段,因此,通過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清潔生產“指南”和“技術手冊”等形式,普及清潔生產方面的科學知識,可以對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發揮實實在在的指導性作用。在這方面,國內國外都有不少成功的經驗。

  二、如何做好清潔生產“導向目錄”的制定工作?根據本條第一款,該目錄的制定工作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也就是說,有權制定和發布該導向目錄的,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無權發布;而在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是由國務院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主要責任;與此同時,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在從事這項工作時,要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不能一家專權。在制定和發布的時間上,本款要求“定期進行”,而不能主觀隨意進行。更不是今年制定和發布,明年后年就不再搞了。至于清潔生產導向目錄的范圍,應當是十分廣泛的,既包括清潔生產的技術、工藝導向目錄,也包括清潔的設備和產品的導向目錄。2000年,為了指導有關行業實施清潔生產,國家經貿委公布了《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第一批)》,為建設項目在當前階段選擇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提供了一定依據。

  三、如何編制好“清潔生產指南”和“清潔生產技術手冊”?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主要應把握以下幾點:1.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農業、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有責任組織編制“清潔生產指南”和“清潔生產技術手冊”,而不僅僅是某一個部門的事情;2.上述有關部門介入“清潔生產指南”和“清潔生產技術手冊”的編制工作,并不是直接編寫,而是組織編制。具體的編制工作應當由有關的社會組織進行,如由有關的“學會”、“協會”負責編寫;3.“清潔生產指南”和“清潔生產技術手冊”,應當根據行業和地區的特殊性,分別進行。這樣做可以有針對性地指導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清潔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釋義】 本條是對國家淘汰落后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限期淘汰制度,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名錄,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生產、銷售、進口、使用和轉讓的制度。我國之所以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的問題非常突出,很大程度上在于企業至今仍在使用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因此,國家對浪費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是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升級換代,減少資源浪費和控制環境污染,推動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

  二、如何貫徹實施本條規定的限期淘汰制度?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一)關于淘汰的對象。根據本條的規定,應當加以淘汰的對象包括四種,一是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二是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以上兩方面包括土法煉油、平爐煉鋼、汞法制堿、水泥土(蛋)窯、普通立窯等。三是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設備,四是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產品等。后兩方面包括疊軋冷板、1800千伏安以下的鈦合金電爐、2V-0.3/7 、V-0.3/7空氣壓縮機、直徑1.98米水煤氣發生爐等,還包括嚴重浪費能源、污染環境的空調、電冰箱、爐具等。

  (二)關于應當淘汰的落后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目錄。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對應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實行目錄制度,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目錄。1997年6月,國家經貿委、國家環境保護局、機械工業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目錄的通知(國經貿資[1997]367號)》,分別不同情況淘汰了15種工藝與設備。1999年1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貿委又公布了《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分別不同情況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種生產能力、36種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58種落后產品。1999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貿委發布了《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涉及鋼鐵、有色金屬、輕工、紡織、石油化工、建材、機械、印刷業(新聞)等8個行業,共119項。2002年6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又公布了第三批《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2002]32號令)。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在該第32號令中指出:制定本目錄的目的,是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防治環境污染、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的升級換代;本目錄淘汰的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生產方式落后、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本目錄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黃金、建材、新聞出版、輕工、紡織、棉花加工、機械、電力、鐵道、汽車、醫藥、衛生共15個行業、120項內容。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將在研究制定產業政策的過程中,針對國內外市場變化和產業發展情況,陸續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制定具體計劃,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堅決淘汰本目錄所列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新上、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本目錄所列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有關產品進口管理部門要根據本目錄調整《禁止進口目錄》,并對外公布實施;本目錄適用于各種類型的企業。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業認真執行本目錄。對拒不執行淘汰目錄的企業,有關部門要限令其停產并取消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其營業執照,各商業銀行要停止貸款。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本目錄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該第三批淘汰目錄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至于某種落后生產能力、落后生產工藝裝備、落后產品的具體淘汰期限,從2002年到2005年不等,在目錄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關于淘汰目錄的法律地位,本法未作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與有關的法律相銜接。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因此,在實施《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同時,還要認真執行有關法律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所指的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與《清潔生產促進法》中所指的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同一個部門。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志,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相應標準。

  【釋義】 本條是對設立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標志的規定。

  一、近20多年來,我國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了有關的環境標準。為提升和支持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引導和鼓勵公眾的綠色消費方式,本法以法律形式規定建立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標志制度。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標志,也稱生態標志,該標志不同于一般商標,它是指通過產品或包裝的印記表明這些產品比其他功能和競爭性都類似的產品更有利于環境和資源保護,這些產品從最初開始設計時,就考慮到人們在使用中和使用后,不會對人類健康及環境與資源產生危害或者產生的危害較小。這些產品具有的特征是: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率,使用后易于回收,可再用,可更新;包裝合理,功能合理,使用壽命長,易處理與降解。因此,這些產品的標志代表了對產品質量的一個全面評價,這一標志制度的應用可以保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綠色信息,同時,也會對我國綠色市場的成熟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實施了生態(環境)標志制度,如1978年德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施生態標志制度的國家,德國將推行生態標志的行動稱為“藍色天使”計劃,目前其綠色產品數量達5000多種。美國于1988年開始實施環境標志制度。日本、芬蘭、冰島、瑞典等國家于1989年開始實施環境標志制度。1993年,我國開始發布了環境標志圖案,1994年正式成立了“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 1995年3月,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宣布了我國首批環境標志產品名錄,包括6類11個廠家的18種產品。為加強對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管理, 200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專門發出了《關于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1號文),明確了認證認可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同時提出了建立集中統一的國家認可體系。2002年4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已將相關機構調整為中國認證認可委員會、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和中國認證人員和培訓機構國家認可委員會。按照國務院的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的認證認可工作。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將承擔上述三個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因此,涉及的環境標志和產品的認證認可工作,也統一歸口到了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認可工作之中。

  三、根據本條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準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志,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相應標準。這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標志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清潔生產涉及的行業和領域比較寬泛,并且各行業和產品的發展水平不一,本法列舉了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三個產品類型,其他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類型還有低噪聲型、無毒害型、低排廢或零排放型等。為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標志提供技術規范和標準,以更好推動清潔生產的發展,本法還明確要求對批準設立的產品標志制定相應標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工作。

  【釋義】 本條是對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的規定。

  一、加大科研與技術開發的投入力度、開展清潔生產技術示范和推廣,是促進清潔生產的重要手段。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大力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產品的研究,支持與清潔生產相關的科技發展,深入開展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對于促進清潔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清潔生產技術屬于科技成果,清潔生產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屬于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范疇。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范和推廣工作。條文中的“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是指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和各級人民政府部門的“三定方案”,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負有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如計劃、經濟貿易等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釋義】 本條是關于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的規定。

  一、清潔生產是推進可持續發展的一項基本策略,但是,目前我國實施清潔生產工作存在的一個重大障礙就是:一些政府部門及國家工作人員缺乏明確的清潔生產意識,思想觀念落后;許多企業領導沒有將清潔生產作為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重大舉措,未能把污染預防的思想貫徹于生產、生產經營和服務過程中,在企業中缺乏強有力的清潔生產管理機構,沒有明確的清潔生產目標、行動規劃和相應的制度措施,嚴重影響企業有效推行清潔生產活動的開展;企業員工對清潔生產缺乏足夠認識,導致企業員工參與清潔生產程度較低,使清潔生產成為少數人的活動。因此,要成功地實施清潔生產,必須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企業員工和社會公眾對清潔生產的認識并得到他們的廣泛支持,有必要運用加強正規教育、職業教育、技術培訓等宣傳教育手段,保障清潔生產工作健康、持續發展。

  二、對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包括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對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進行清潔生產的教育和培訓。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開展了大量的教育與培訓工作,已形成了環境保護的教育與培訓體系。在教育方面,在中小學教育中設置了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課程并編寫了教材,在高等教育中許多大學設置了環境科學與環境工程專業;在職業教育與培訓方面有培養環境保護專業的大學,還有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班。這些教育與培訓機構在今后開展清潔生產的教育與培訓中都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為推動清潔生產從概念培訓逐步進入學校課堂的正規教育和業務培訓,本法明確要求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即把清潔生產的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清潔生產技術培訓中,當然,其中的培訓還應當包括清潔生產的管理和方法上的培訓。

  三、本法還明確要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廣為宣傳清潔生產的效益和意義,從而使廣大公眾加深對清潔生產的認識,形成全社會都關注清潔生產工作的局面。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政府應當優先采購并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規定。

  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是所有經濟活動的舞臺,而供給與需求則是決定市場的主要因素,只有對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和其他綠色產品創造有效的需求才能從根本上促進綠色及環保市場的快速發育和完善,推動清潔生產活動蓬勃進行。在市場經濟中,政府也是市場上很大的消費者,因此,政府完全可以用自己的消費行為來引導社會公眾的消費行為。例如,在美國,美國環保局首先公布了若干指導原則,用于政府機關優先采購各類再生產品和對環境與資源友好的產品。目前,在美國聯邦政府工作人員使用的許多電腦是節能型的產品,聯邦政府大樓中運行的中央空調大多數是綠色環保型產品,政府的消費方式對公眾的消費方式起到巨大的導向作用。為此,本法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二、本法還明確要求各級政府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引導人們轉變消費意識,促進人們逐漸使用和消費對環境與資源無害的產品,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推動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市場發育和完善,擴大市場份額,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可以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釋義】 本條是對在媒體上公布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的規定。

  在媒體上公布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也稱“黑名單制度”。 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有利于充分利用媒體宣傳工具,促進企業增強污染預防的觀念,形成有利于推動清潔生產的良好社會氛圍,增強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國外的實踐證明, “黑名單制度”可以發揮較好的作用。比如,在加拿大,無論企業規模大小如何,企業十分害怕被列入“黑名單”, 由于政府是通過傳媒包括互聯網予以公告,一旦被列入“黑名單”,該企業的形象和聲譽會受到巨大的不利影響,可謂臭名彰顯。對于股票上市的企業而言,其股價必然大跌,嚴重影響其今后的融資和開拓市場的能力;對于一般的中小企業而言,也可能因被政府出示黃牌警告面臨著難以繼續經營的風險。為此,本法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根據本法規定,企業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就要接受廣大公眾的監督,廣大公眾有權監督污染嚴重的企業是否減少了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從而為推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強大的動力和壓力。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釋義】 本條是對把清潔生產納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的規定。

  一、為了預防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中,均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1998年國務院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內容和程序,相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1.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2.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3.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1999年4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第一批),并于2001年2月作了修訂。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建設項目概況;2.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3.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預測;4.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5.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6.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7.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四)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由開發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有關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建設項目需要配置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在通常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中,在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及監督管理中比較強調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但是,隨著國家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清潔生產戰略,在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形成了以下一些基本原則:1.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業政策;2.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地區總體規劃布局和環境區劃要求;3.建設項目應采用能耗物耗少,無廢少廢工藝,實行“清潔生產”; 4.建設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5.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做到排放總量不增加;6.改擴建項目必須通過“以新帶老”等措施,實現增產不增污。在多年的實踐過程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制度在推動企業采用技術起點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方面,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中石化總公司所屬39家大型企業,“八五”期間產值增長33%,主要通過采用先進和清潔的工藝,萬元產值化學耗氧量排放量減少57%,化學耗氧量排放總量減少8%。本法正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了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中納入清潔生產分析論證以及優先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的規定。

  三、為了在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隨后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程序中有效納入清潔生產的分析論證,促進建設項目采用清潔生產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本條擴展了原有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中有關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的范圍和要求。

  (一)把原有的環境影響評價中側重污染物產生及處置措施的經濟、技術分析論證擴展到整個生產過程,明確規定從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各個環節,進行有關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分析論證,從而有助于更全面地分析論證從原料使用到污染物處置的各個環節中,哪個環節采取環境保護措施,環境效果更加顯著,經濟效率更高,技術更加簡便可行。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本條規定實質上要求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要同環境影響評價更緊密的結合起來,在可行性研究方案,特別是主體工程方案的分析論證中,更加注重吸收采納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和建議。

  (二)打破了原有的環境影響評價中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的界限,從建設項目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總體效益出發,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分析論證的基礎上,要求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在主體工程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選擇中,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從而有效地減少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降低乃至消除最終需要處理的污染物及相關的費用。相應,清潔生產也應當成為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的重要內容。從國內外清潔生產的實踐過程來看,在建設項目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是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保護效益“雙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采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采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余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采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釋義】 本條是對把清潔生產納入企業技術改造過程的規定。

  一、結合企業技術改造過程,通過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及綜合利用措施防治污染,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項長期戰略。1983年國務院就根據當時的工業污染現狀,頒發了《國務院關于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其他各項有關污染防治的法律中,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二、本條規定在歸納總結現行的有關清潔生產、廢物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各項措施的基礎上,從生產的全過程出發,規范了技術改造中應當采取的一些清潔生產主要措施。

  (一)本條所指的“清潔生產措施”包括了從原料、工藝和設備替代,廢物、廢水和余熱綜合利用乃至污染防治技術采用的整個生產環節,比專家和清潔生產文獻中通常所定義的“清潔生產”范圍要廣。專家的定義通常不包括綜合利用和污染防治。本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是要求企業在生產的各個環節都應當采取必要的減少污染物特別是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措施;二是給企業更大的選擇范圍,在哪個環節最能經濟有效地減少污染物,就選擇哪個環節的清潔生產措施。

  (二)由于技術改造和污染排放控制是不斷發展的過程,本條所指清潔生產措施中的有關“清潔”的原料、技術、工藝和設備,包括污染防治技術,均是相對原有污染危害相對較大、資源利用效率更低和污染物處理效果較差的原料、技術、工藝和設備而言的。隨著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現在認為清潔的原料、技術、工藝和設備,可能被更加清潔的原料、技術、工藝和設備所替代。當前階段,在技術改造過程中采取清潔生產措施時,企業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產品的目錄》、《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 (2000年第一批、2002年第二批)等政策文件,選擇有關的原料、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釋義】 本條是對在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中實施清潔生產措施的規定。

  一、產品和包裝物的生命周期,是指產品和包裝物從獲取原材料、生產、包裝、市場營銷、使用、再使用和產品維護,直至再循環和最終廢物處置的整個過程,也即通常所稱的從“搖籃到墳墓”的過程。對產品(包括包裝物)的健康和環境影響進行生命周期評價,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逐步發展起來的環境評價方法,旨在系統評價一個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的健康和環境影響,比較和改進產品的設計和開發,減少整個生命周期的污染物產生。生命周期評價是實施清潔生產的一個有效工具,近年來在國際上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國際標準化組織也制定和發布了關于生命周期評價的ISO14040系列標準。歐盟及一些國家已把生命周期評價納入了涉及產品和包裝的法規中。

  二、在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中,考慮其在生命周期的健康和環境影響,并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主要是要求在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階段,就應用生命周期思想或者系統的評價方法,比較和分析論證產品和包裝物設計方案對健康和環境的可能有害影響,改進和優化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方案,并優先選用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以便減少產品和包裝物在整個生命周期對健康和環境的影響,使得其在廢棄后能得到經濟有效的回收利用和處理處置,最終促進形成更具有可持續性的生產和消費體系。

  第二十一條 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釋義】 本條是要求對產品主體構件進行成分標注的規定。

  一、標準牌號是為特定組分的材料所規定的代號,一般由化學元素符號和阿拉伯數字組成。一個牌號表明某種特定的化學組成,相同的牌號的兩份材料表明其具有相同的化學組成。例如,含硅量為0.85%~1.25%的煉鋼生鐵,以標準牌號“L10”表示。 標準牌號是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以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形式發布的。目前已經使用標準牌號的材料有有色金屬、鋼鐵產品和油品等。由于標準牌號能夠起到明示材料成分和性能的作用,在市場上能夠有效地解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標準牌號目前在原材料買賣市場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樣,在廢物回收利用過程中,標準牌號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包括標準牌號在內的材料標注是促進資源回收利用基本措施之一,人們不必經過化驗,就可以憑借標準牌號對相同成分的廢物進行歸類、存放,進而為資源回收利用提供極大的方便。為了促進資源回收利用,瑞典、德國、日本等國家都在本國有關資源回收利用的法律中規定了材料標注的要求。例如,日本《推動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中規定“從事產品、容器等生產制造、銷售的生產單位應遵守基本原則,在開展工作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來提高其產品、容器等的耐久性,完善維修實施體制,控制其產品、容器等變為廢物等。與此同時,對產品、容器等的設計、材質或成分的表示及其他產品、容器等變為循環資源的,其生產單位有責任促進其適當的循環利用,為了不給其適當的處理帶來困難而采取必要的措施。”現實生活中材料標注的實例也常常可以見到,例如,罐裝可口可樂的易拉罐上就有“鋁”的材料標注,電池上標有“鋰電池”、“鎳-鎘電池”等。由此可見,材料標注可以對廢物分類和處置發揮指示作用。

  三、目前,在我國材料標注更多的是起產品介紹的作用,而本法規定更加注重的是材料標注在資源回收工作中的作用,因此,本條規定是從促進資源回收的角度提出標注要求的,基本內容包含三層:

  (一)按照本條規定,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汽車輪船等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家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有義務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這是為了方便大型機電產品報廢后的拆解和回收利用而做出的規定;

  (二)國家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廢物回收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實際工作需要,增加新的指定產品;

  (三)標注標準牌號必須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進行,也就是按照國家標準或者是行業標準進行,以保證信息的真實。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釋義】 本條是對農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基本要求。

  一、隨著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的大量采用,農業生產及農業產品的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經成為公眾關心的一個焦點。農業污染問題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有毒有害物質對農產品造成污染;二是農業生產對自然環境造成污染。造成農業環境和農產品污染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化肥、農藥的過量使用或不合理使用造成土壤、水體的污染和農產品中有毒物質殘留。目前我國化肥、農藥施用量已經接近或超過某些發達國家的施用水平。如1995年全國化肥施用量已達375kg/ha,即使按復種指數折算(242kg/ha),也已高出發達國家為防止化肥對水體造成污染而設置的安全上限(225kg/ha),化肥的超量施用必然導致地表及地下水污染加劇。我國地面水體多已受到氮、磷等營養物質的污染,在太湖所含的富營養化物質中,化肥氮即提供了入湖氮的29%。我國農藥的施用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遞增。農藥使用以殺蟲劑為主,占農藥總用量的77.8%,其中,又以甲胺磷、樂果、1605、甲基1605、敵敵畏等毒性較高的品種使用最多。尤其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農藥用量大多集中于這些高毒品種,致使其在環境及農副產品中的殘留較為普遍。

  (二)飼料添加劑的濫用造成畜產品中有害物質超標。常見的造成危害的飼料添加劑有瘦肉精和過量的抗生素。用瘦肉精飼養的豬肉,食后會引起中毒;抗生素的濫用會導致病菌產生耐藥性,變為耐藥菌,感染人類后很難治愈,此外,抗生素殘留在食品中,使消費者即使沒有直接大量服用抗生素,體內的菌群耐藥性也會不知不覺增強,其危害程度等同于人類自身濫用抗生素。

  (三)秸稈、禽畜糞便、農用薄膜等農業廢料隨意排放造成的大氣、土壤和水體的污染。每年秸稈焚燒都造成比較嚴重的大氣污染,甚至影響當地的交通,以至有關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都對秸稈燃燒問題作了規定;在禽畜糞便的處理方面,目前我國98%以上的養殖場都沒有對其排出的糞便污水進行任何處理而直接排放,養殖場附近惡臭熏天,蚊蠅孳生,細菌繁殖,疫病傳播,并且通過周圍水渠、河道造成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污染。

  (四)工業、城市垃圾、污水造成的土壤污染,進而造成農產品污染。

  二、針對農業生產和農產品的污染問題,環境保護法、各類污染防治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從污染物的處置和排放以及控制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角度規定了一系列監督管理措施。《水污染防治法》對污水排放規定了嚴格的控制措施和標準,并規定“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和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食品,并且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減輕不合理使用農藥產生的危害,1982年農牧漁業部、衛生部頒發了《農藥安全使用規定》, 1997年國務院又發布了《農藥管理條例》,這些法規對減輕農藥殘留危害規定了詳細的控制措施。除此之外,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還正在制定有關化肥管理和使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

  在實施污染控制的同時,清潔生產的理念也逐漸在農業領域得到了推廣。農業清潔生產的核心就是采取綜合措施,充分利用各種農業生物資源和生物技術,減少農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農用化學品的使用,進而達到減少污染、產品優質無害以及提高農業生產效益的目的。

  三、本條規定羅列了農業實施清潔生產的主要途徑,包括:發展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盡量減少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使用;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科學、高效地使用農藥、化肥和飼料添加劑,消除有害物質的流失和殘留;對農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料進行綜合利用,使土壤中寶貴的有機質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直至循環利用,防止農業廢料不合理處理造成污染;在造地、灌溉以及土壤改良等農業生產建設活動中杜絕有毒有害物質的介入。本條對農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規定是原則性、倡導性的,目的是為農業生產者指出實施清潔生產的途徑;在本法的其他章節,規定了要求有關主管部門為生產者提供清潔生產技術示范、技術指南和技術手冊等內容,這些內容同樣適用于農業清潔生產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釋義】 本條是對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基本要求。

  一、餐飲、娛樂、賓館是城市生活中消耗能源和資源比較多、污染物產生比較集中的地方,通過實施清潔生產,可以使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降低能耗、電耗、水耗和固體廢物產生量,達到節約資源、降低成本、減少污染的目的。國內外一些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經驗表明,服務領域實施清潔生產的潛力很大,而且往往投資少、見效快、效果突出,目前,國內外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行業都開始以清潔生產的理念反思和評價自己的服務過程,找出了不少清潔生產的途徑,這些途徑有些已經在全行業取得共識,逐漸成為行業自律的主要內容之一。

  二、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主要途徑有:

  (一)采用資源消耗量少、污染產生量少的設計、技術和設備。在設計和建設餐飲、娛樂、賓館時,就以清潔生產的理念考慮建筑物的設計以及設備和技術的采用。例如,在賓館客房的設計中采用分房間控制溫度和插卡用電的技術和設備,可以大大節省空置房間的用能;采用能效高的制冷、采暖設備可以減少能耗和污染;采用節水衛生用具、防漏閥門等能有效地降低水耗;采用清潔能源作燃料,就能夠減少空氣污染。諸如此類的清潔生產措施很多,只要在設計、建設初期就考慮到運營后的資源消耗和污染問題和由此產生的成本并加以克服,就能取得很好的節約成本、防止污染的效果。

  (二)改善服務規程。通過改善服務規程取得減少污染效果的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賓館被單、毛巾以及茶具的更換。過去國外的高檔賓館的被單都是每日更換,當環境問題成為全球的焦點之后,多數賓館改變了服務規程,改由隨人更換并根據客人的要求更換,從而可以節省清洗用能和用水,減少污染排放。另一個典型的事例是拖鞋、牙膏、牙刷、洗浴用品等旅館六小件的供應問題。西方國家已經普遍地取消了六小件的免費供應。近來,上海市星級賓館聯合行動取消了六小件的免費供應,據不完全統計,如果上海市所有賓館都取消六小件的免費供應,每年就可以減少固體廢物1000多噸,節省垃圾處理費近百萬元。

  (三)選擇使用對環境危害小的消耗物品。在這方面經營者可以有很多選擇,例如,以無磷洗滌劑替代含磷產品;以物理消毒的方法替代化學方法;以能夠多次使用的用具替代一次性用品等。

  三、本條為餐飲、娛樂和賓館等服務業所羅列的清潔生產途徑是非常原則性的,僅僅是指明了這些行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基本方向。在實際生活中,上述行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方式很多,可選擇的方案也很多,一些典型的、可以帶動全行業降耗減污的清潔生產方案,應當及時成為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的推廣目標,得到有關鼓勵政策的支持。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應當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

  建筑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

  【釋義】 本條規定了對建筑、建筑材料和裝修行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基本要求。

  一、建筑業實施清潔生產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通過建筑的節能節水設計,使建筑物的使用達到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目的;二是在建筑的過程之中采用清潔生產措施,使建筑施工本身能夠實現清潔無害。

  二、建筑物的設計和建設是全社會實現清潔生產的基礎,不難設想,如果我們的建筑普遍都采用保溫節能設計和建筑材料、循環節水設計和設備、防滲漏技術和建筑配件、于環境無害的建筑材料,那么我們在使用這些建筑的時候,就能夠自然而然地做到節約資源、減少污染。反之,如果建筑物本身不能為我們提供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功能,那么我們在許多情況下都將是無能為力的。為此,本法對建筑工程提出了“采用節能、節水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筑設計方案、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構配件及設備”的總體要求,而具體要求則應當通過建筑法規和建筑行業的各種技術規范及標準加以體現。例如有關建筑法規和標準中關于建筑物墻體保溫性能的要求、馬桶水箱的容積限制以及采用節水龍頭等要求,都是本條規定義務的具體體現。

  三、建筑施工自身實施清潔生產,重點體現在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的使用方面,只有在施工中減少和杜絕有害物質的使用,才能使建筑產品清潔無害。近幾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裝修成為人們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由于缺乏有關知識和強有力的管理措施,有毒有害的建筑裝修材料泛濫于市場,使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場所嚴重污染,人們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機會大大增加,導致近年來血液病患者增加。由于鑒定建筑裝修材料必須具備很強的專業技術技能,一般百姓很難自己把關,因此,人們普遍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能夠采取措施,消除有毒有害建筑裝修材料的危害。本條第二款就是針對這一情況做出的規定,它是一項強制性、禁止性的規定。第一,它要求所有被使用的建筑和裝修材料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即有毒有害物質不能超標,這是對建筑、裝修單位的義務要求;第二,它要求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這是對建筑裝修材料的生產者、銷售商以及施工單位的義務要求。為了使這些義務得到履行,本法為本條第二款規定了法律責任,有關行政部門對本條第二款的實施負有監督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應當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采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釋義】 本條是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原則要求。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可能引發的資源浪費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是多方面的。在礦產資源勘查階段,不對共生、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和評價,往往是導致礦產資源不能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主要原因;在礦山開采階段,不科學的開采可能造成地面塌陷、滑坡、地下水位下降、水體污染等環境問題,礦山開采形成的尾礦、廢石不但大量侵占土地,也會成為地質災害以及污染的發源地;在礦石洗選階段,不合理的選礦工藝可能導致大量礦物質流失,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因此,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進行綜合評價、綜合開采、采用科學合理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是礦業實施清潔生產的關鍵因素,本條正是從這一角度提出了原則性的要求。

  二、在具體要求方面,《礦產資源法》已經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并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準。”第二十六條規定“普查、勘探易損壞的特種非金屬礦產、流體礦產、易燃易爆易溶礦產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礦產,必須采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安全措施。”第二十九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設計的要求。”第三十條規定“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這些都是可以操作的具體規定。

  三、礦業是資金密集性產業,生產規模大,一旦建成就很難再作大的變動。面對礦山的這一特點以及造成資源浪費、環境的污染破壞因素的復雜性,清潔生產所提倡的綜合性、預防性戰略對于解決礦山環境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通過合理設計,選用資源浪費少、對環境影響小的技術和工藝方案,充分考慮利用廢石和尾礦,對資源綜合利用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將污染和浪費消滅在礦山設計和建設階段,只有如此,才能夠為礦山充分利用資源、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供基礎和保障。目前,國內已經涌現出一批無尾礦、零排放的清潔生產典型礦山,說明清潔生產的理念已經開始為礦業所接受,并且正在被逐步推廣。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余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釋義】 本條是從廢物綜合利用的角度對企業提出的基本要求。

  一、企業在生產和服務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余熱等“廢物”,然而“廢物”只是相對的概念,在某一條件下是造成環境污染的廢物,在另一條件下就可能轉化為寶貴的資源。因此,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些廢物在一定意義上也是資源。廢物綜合利用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五六十年代工人們都有撿廢鋼鐵的傳統,以后隨著工業生產規模的擴大,綜合利用的范圍、規模也都有很大的發展。據1996年的統計,我國冶煉廢渣綜合利用率為83%,粉煤灰利用率為47%,煤矸石利用率為38%,礦山尾礦利用率為7%,爐渣的利用率為72%。然而,相對于國外發達國家的水平而言,我國目前的綜合利用水平還不夠高,綜合利用仍然有著巨大的潛力。

  二、對我國資源綜合利用情況的調查結果表明,影響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的因素包括:1.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識薄弱,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2.廢物最終處置成本過低,缺乏壓力,這不但無法促進企業自身的綜合利用,而且會對其他利用廢物的企業造成障礙;3.綜合利用的技術水平不高;4.產業布局缺乏合理規劃,企業之間的廢物利用信息不通,形成企業間廢物利用的障礙;5.政府的鼓勵政策和措施不到位,有些稅收制度甚至還給開展綜合利用造成困難。

  針對上述問題,本法第二章從政府義務的角度作出了一些規定,而本條是對企業提出的基本要求。本條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要求企業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充分利用自身產生的廢物;二是要求企業為他人利用本企業產生的廢物提供方便。關于這兩個方面的要求,國務院于1996年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中曾做出過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建設項目中的資源綜合利用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凡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均應有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無資源綜合利用內容的,有關部門不予審批。” “企業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應積極開展綜合利用,不具備利用條件的,應支持其他單位開展綜合利用,并對利用廢物的企業給予適當的裝運補助費。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與利用廢物的企業之間應當簽訂長期的供需合同,并嚴格履行合同。對未經加工或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不得向利用廢物的企業收取費用;對經過加工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可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按照利用廢物的企業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廢物的企業利益的原則,向利用廢物的企業收取一定費用。”這些對企業的具體要求與本條的規定是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 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釋義】 本條是對某些產品和包裝物實施強制性回收的規定。

  一、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生活廢棄物中的工業制品的比例不斷上升,多數工業制品難以自然降解,廢棄后形成了大量無機垃圾,特別是有些產品還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質,廢棄后給環境造成巨大的危害。以家用電器為例,目前我國電視機社會保有量約為3.5億臺,洗衣機約為1.7億臺,電冰箱約為1.3億臺。這些電器大多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進入家庭的,按正常的使用壽命10~15年計算,到2003年我國將迎來一個家電更新換代的高峰,每年大約有平均500萬臺以上的電視機,500萬臺洗衣機,400萬臺冰箱進入更新期。廢舊家電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垃圾,其制造材料成分復雜,有些家電材料還含有有害化學物質,直接填埋、焚燒,就會造成空氣、土壤和水體的嚴重污染。另一個例子是塑料制品和包裝,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每年回收的塑料制品量不足生產量的5%,大量的塑料制品遺棄在土壤中,已經造成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減產。

  二、工業制品垃圾形成的公害是世界性的,很多發達國家在十幾年前開始著手解決這一問題,現在已經探索了若干解決問題的途徑,強制回收就是其中最有效的途徑之一。例如,歐洲通行“制造商責任制”,要求制造商負責廢舊家電回收解體處理;美國對從事回收家電產品中制冷劑的人員的資格、所用設備、回收比率等作了明確規定;日本公布并實施了《家用電器資源回收法》,明確規定家電制造商和進口商對電冰箱、電視機、洗衣機、空調器四種家電有回收的義務和實施再商品化的義務。

  三、強制回收的含義就是制造商必須履行回收由其所生產或者使用的產品或者包裝的義務。本條有關強制回收的規定實際包含有四項內容:

  (一)究竟哪些產品和包裝實行強制回收,是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制定目錄確定的。國務院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回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確定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的名單。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目前應當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主要包括:電腦、部分家用電器、汽車蓄電池、塑料飲料包裝和金屬飲料容器等。

  (二)凡是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這一規定是強制性義務,如不履行將按照本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要求制造商親自從事回收工作,更常見的形式是制造商委托已有的商業銷售網絡或者回收網絡進行回收,有時有些資源再生利用的企業也是這一環節的參與者。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主要是看有關產品或者包裝的實際回收比例,小于國家規定的比例就應當視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在諸多鼓勵回收的經濟政策中,押金制度是最為普遍的措施。目前在OECD成員國家中,有16個國家實行玻璃瓶押金制度;12個國家實行塑料飲料容器押金制度;5個國家實行金屬容器押金制度。押金制度的基本內容是消費者在購買有關產品的時候交納一定數額的押金,當消費者按照要求退還使用完的產品或者包裝后再取回押金。押金制度可以促使消費者退還使用過的產品或者包裝,同時也可以使其他廢物回收者通過回收獲利,進而全面推進資源回收事業。

  (四)有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這一規定不但要求經貿主管部門要履行監督檢查的義務,同時要求其制定考核標準和辦法。通常考核的內容應當包括回收網絡的建設及運行情況、回收制度以及實際回收比例等。考核標準和辦法必須是公開的。

  四、設立強制回收制度的意義還不僅僅是促進資源回收,這項制度反過來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有極大的推進作用。由于企業從一開始就必須考慮其產品或者包裝的回收問題,因此他們在產品和包裝的設計方面就會采取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方案,諸如減小體積(如將電腦的電子顯示屏改為液晶顯示屏)、延長產品和包裝的使用壽命、變復合成分結構為單一成分結構(如取消可口可樂塑料瓶的黑色瓶托,使其成為便于回收利用的單色塑料瓶)、變一次使用為多次使用、盡可能降低產品和包裝的危害性(使其不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等等。這些措施都屬于清潔生產的范疇。強制回收制度客觀上促使清潔生產成為企業自覺追求的目標。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

  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釋義】 本條是要求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規定。

  一、清潔生產審核也稱清潔生產審計(Cleaner Production Audit),是一套對正在運行的生產過程進行系統分析和評價的程序;是通過對一家公司(工廠)的具體生產工藝、設備和操作的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掌握廢物的種類、數量以及生產原因的詳盡資料,提出如何減少有毒和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經過對備選方案的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性分析,選定可供實施的清潔生產方案的分析、評估過程。

  二、清潔生產審核是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一種主要技術方法,自從我國開展清潔生產工作以來,清潔生產審核就一直是這項工作的核心之一。許多清潔生產項目都是首先從清潔生產審核入手,找出污染、浪費的原因,制定相應的對策。清潔生產審核通常是由專家或者企業技術人員按照一定的技術規程進行的,主要環節包括三項:

  (一)對生產過程進行評價,從整個生產系統的投入產出關系方面進行考察,發現系統中存在的“不清潔”環節;

  (二)清潔生產機會識別,即在生產過程評價的基礎上,針對系統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因果分析,找出可供選擇的解決方案;

  (三)確定清潔生產方案,即對解決方案進行對比、篩選或者可行性分析,最終選定具體方案供實施采納。

  應當說明的是,清潔生產審核只是實施清潔生產的一種主要技術方法,這種方法能夠為企業提供技術上的便利,但不是說它是惟一的方法,對于一些生產過程相對簡單明了的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方法就顯得過于煩瑣,沒有必要。因此,是否需要進行清潔生產審核應當由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決定。

  三、根據上述情況,本條區分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規定:

  (一)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這是一項非強制性要求,僅僅要求企業做好有關資源消耗及廢物產生情況的監測,并按照實際需要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二)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這是一項強制性規定。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于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有關人民政府首先會責令其限期治理;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要求,在限期治理期間,企業必須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實踐表明,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的基礎上,實施清潔生產,對污染進行削減,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許多企業因此而起死回生。從這一角度考慮,將清潔生產審核作為必要程序放在限期治理階段,一方面可以起到盡力挽救企業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幫助行政機關判斷企業問題的癥結,并據此作出正確的處理決定。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這也是強制性的規定。考慮到生產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影響和事故,因此需要對其物料投放、泄漏、排放等問題進行經常性的監督。要求企業定期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就是強制企業定期對自己的生產過程進行檢查、評價,不斷地削減污染,杜絕事故隱患。要求企業將審核結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便于行政主管部門掌握這些重點企業的情況,加強監督,預防重大污染事故發生。清潔生產審核既為企業自我完善提供了方法和手段,也為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提供了渠道。

  四、考慮到清潔生產審核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而且不同行業所適用的清潔生產審核方法會有所不同,法律中很難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可以自愿與有管轄權的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釋義】 本條是對追求更高環境目標的企業所作的規定。

  一、清潔生產的英文名詞為Cleaner Production,意為“更清潔的生產”, 它與一般的環境標準不同,它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所謂“清潔”是指相對于當前所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能源、原料和生產的產品而言,其所產生的污染更少、對環境危害更小。因此,清潔生產是一個持續進步的過程,企業可以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不斷追求更高的環境目標。

  二、為了鼓勵已經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繼續追求更高的目標,即進一步實施清潔生產,本法參照近年來國外的成功經驗作出了有關“自愿協議”的規定。本條所稱的自愿協議,是企業與有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之間以平等主體身份簽訂的協議,協議的簽訂必須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協議的內容是企業承諾進一步節約資源或者削減污染物的排放,當企業達到協議所規定的量化指標后,簽約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給予該企業相應的獎勵。在企業已經執行法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關系轉變為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由協議約定,雙方嚴格履行協議,并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三、自愿協議對推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有著積極的作用。簽訂和履行自愿協議,可以幫助企業創造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環境記錄,從而增加消費者、股份持有者、債權人的信任和信心,有助于企業產品的銷售和企業資產的保值、升值。企業出于自身利益,自愿執行更高的環境標準,清潔生產因此將成為企業的自覺行動。

  第三十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規定,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釋義】 本條規定企業可以自愿申請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一、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即ISO14000標準,它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發布的一個國際性管理系列標準。該系列目前包括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環境審核標準、環境標志標準、環境效績標準、生命周期分析、產品標準中的環境指標等內容。作為管理體系標準,ISO14000與一般理解的標準不同,它不設置具體的量化測試指標,也不具有任何強制性,而是要求企業和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程序化、規范化,同時要求企業和組織承諾遵守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承諾進行清潔生產或污染預防,并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提出自己的環境目標。該系列標準與傳統的環境標準不同,它強調采用預防性措施,強調持續改進,使企業在產品設計、原料采用以及整個生產過程中都主動地考慮保護環境和資源,不斷改善企業和組織的環境紀錄,實現一個又一個更高的環境目標。

  二、ISO14000是一個自愿性的標準,任何組織都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采用此標準。ISO14000又是一個標志性、自我約束性的標準,它標志著企業采用一系列組織管理措施不斷地提高自身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水平,從而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顯示企業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經濟實力。在當今的國際貿易中,ISO14000實際上已經成為企業突破技術貿易壁壘、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因此,通過ISO14000系列標準認證能夠增強企業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

  三、需要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應當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目前經國家授權、從事國家環境認證認可授權及監督管理惟一機構是“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 (CACEB) ,只有經過該機構認可的認證機構,才具有進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法定權威。認證機構根據頒布的環境管理體系標準和體系所要求的其他輔助文件進行認證,認證的程序和認證評定的內容中包含了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和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等,因此,通過環境管理系列標準認證,能夠推動和保證企業和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一條 根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釋義】 本條是對嚴重污染企業應當公布有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的規定。

  一、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可以按照促進清潔生產的需要,根據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本條要求被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這是一項義務性規定:

  (一)履行這項義務的企業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其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二是被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了名單;

  (二)上述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形式和內容公布其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二、信息公布制度不僅僅是公眾知情權的重要內容,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必要基礎條件。公眾是影響市場的決定性因素,公眾的關注將對企業產生巨大的壓力。美國的法律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要報告其向環境排放的有毒物質數量與組成,并將這種信息向公眾公開。其結果是企業為了避免成為環境不友好成員,不得不斷改變其工藝和使用替代原材料,實施清潔生產,大量削減了有毒物質向環境的排放。

  三、考慮到我國企業數量多、規模小,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都非常有限。如果要求所有企業都公布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在技術上是難以做到的。目前本法只要求部分被點名的違法企業公布他們的排污信息,以此推動他們盡快實施清潔生產,達標排放;同時也期望通過設立此項制度達到警示功能,督促企業改善自身的環境形象。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釋義】 本條是對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的規定。

  一、對違法者給予處罰,是維護法律權威性的一個主要手段。但光有處罰使人們總是被動地執行法律是不夠的,還應當對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并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許多法律中都有關于表彰獎勵制度的規定。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可以引導人們更好地遵守法律、執行法律,也能促進法律的實施,也是維護法律權威性的一種有效手段。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和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是我國促進清潔生產,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二、表彰和獎勵是指對于某種有利于社會發展的行為予以公開的表揚、獎賞和鼓勵,包括精神上的表彰和物質上的獎勵。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獎勵制度具體包括發明獎勵制度、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制度等。本條規定了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表彰和獎勵的主體、范圍、條件和對象。按照本條規定,表彰和獎勵的主體是人民政府,即各級人民政府。表彰和獎勵的范圍是在清潔生產工作范圍內,包括清潔生產的推行工作和清潔生產的實施工作。表彰和獎勵的條件是要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的成績。表彰和獎勵的對象包括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主要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等;也包括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包括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清潔生產工藝技術的研究人員、從事清潔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的人員和從事清潔生產具體實施工作的人員等。

  三、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的辦法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物質上的獎勵,如發給一定數額的獎金、晉升工資等;另一類是精神上的表彰,如授予光榮稱號、通報嘉獎等。

  第三十三條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愿削減污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列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

  【釋義】 本條是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以及有關清潔生產技術改造項目予以資金扶持的規定。

  一、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各項規定能否在企業中得到實施,使生產經營者自愿實施清潔生產,除了要突出政府的引導和服務功能外,還要有可行的鼓勵措施。將清潔生產研究、示范和培訓以及有關清潔生產的技術改造項目列入中央、地方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是推行清潔生產的一項根本措施。

  二、列入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技術進步專項資金扶持的范圍包括:一是從事清潔生產的研究、示范和培訓的;二是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的項目;三是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愿削減污染物排放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十四條 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規定。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問題是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點。要解決中小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一是要禁止新建嚴重污染環境而又無污染防治措施的企業,依法關、停、并、轉一部分已建的、污染嚴重的、無法進行污染治理的企業;二是通過一些渠道籌措資金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使企業排污標準達標,或進一步實現清潔生產。中小型企業相對大型企業來講,資金不夠充足,設備工藝比較陳舊、落后。為此,本條規定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可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二、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作出了規定: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由下列資金組成: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基金收益、捐贈和其他資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用于創業輔導和服務,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支持技術創新,鼓勵專業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員培訓、信息咨詢等項工作,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此外,中小企業促進法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信貸政策指導,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調整信貸結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第三十五條 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

  【釋義】 本條是對廢物回收利用減免增值稅的規定。

  一、稅收是國家為實現職能而對納稅人占有的部分財產的強制再分配。減稅、免稅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等方面政策的需要,對特定行業、特定產品、特定納稅人所給予的鼓勵性、照顧性措施,體現了國家稅法的統一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其中,減稅,是指減少征收一部分按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免稅,是指對法定應納稅額不予征收。由于減稅、免稅是一種特殊的經濟手段,它雖然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但卻可以減輕或免除納稅人的負擔,會對納稅人產生一定的激勵作用。增值稅,是指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按照本條規定,可以享受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的條件有兩個:一個是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另一個是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不符合上述兩項規定的,不能享受本條規定的減征或者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本條規定主要是基于增值稅的征收狀況對企業利用廢物生產的產品和綜合利用產品的盈利水平影響很大,為了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節約使用和充分利用資源,減征、免征增值稅是必不可少的稅收優惠措施。

  二、我國對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十分重視。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稅收優惠規定。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減、免征增值稅問題,根據國務院規定作了具體規定。

  三、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減稅、免稅必須申請并經過審批。具體程序是:首先,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這里所說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對減稅、免稅項目的規定,也包括對減稅、免稅程序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外,任何地區、部門無權規定減稅、免稅項目。如果納稅人的應稅項目符合本條規定的,就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申請減稅、免稅。其次,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準機關審批。除上述機關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對于上述無效的減稅、免稅決定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因此,本條規定的對利用廢物生產產品的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的減征或免征增值稅也應當經有審查批準權的機關依法審批后,方可獲得增值稅的減免。

  第三十六條 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列入成本的規定。一、成本是生產經營成本的簡稱,即指生產經營活動中所使用的生產要素的價格。這里所說的生產要素,主要包括勞動、資本、土地等,與此相對應,生產要素價格就是指勞動者的工資、資本的利息、土地的地租等等。由于成本是用以補償物質消耗支出和勞動報酬的,產品的價格不能低于成本這個界限,不然企業預支的生產資金就不能收回,就要賠本,也就不可能進行再生產。因此,生產經營成本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產品價格的高低,也決定著生產經營者盈利的多寡。保證生產經營者收回生產成本是保證其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最基本條件。生產經營成本高,生產經營者的盈利就相對較低;相反,生產經營成本低,生產經營者就能多盈利。

  二、成本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物質資料耗費和勞動耗費的總和,主要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費用、生產用的燃料和動力費用、人工費用、廢品損失、輔助材料和設備維修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方面。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是企業對生產的投入,是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花費。本條規定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其經營成本,是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又一項有力的鼓勵措施,可以調動企業對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積極性。

  三、按照本條規定,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的費用有兩項:一項是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的費用,另一項是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培訓的費用。但這并不是說只有這兩方面的費用才能列入企業成本,而企業使用其他清潔的原材料、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方面的投入以及對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液等回收再利用等方面的投入就不能計入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了。由于這些方面的投入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的費用、生產設備、物質資料耗費等費用,可以直接計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無須在法律中作出特別的規定。

  四、根據這幾年我國實際的做法,企業用于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已經列入了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因此,本條的規定實際上是對目前實際做法的一種法律上的肯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未標注或者不如實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報廢后,可回收利用的廢棄物較多,變廢為寶,減少廢棄物排放是提高物質利用效率的一種途徑,同時也改善了環境。實行大型機電設備材料成分標注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方便大型機電產品報廢后的拆解和回收利用。對違反這一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二是不如實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不論是哪種情況,只要違法行為人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形式只有一種,即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是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清潔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并經確認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注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注的行為后,根據違法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本條規定,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限期改正。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向違法行為人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即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這種處罰是一種行為罰,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進行并予以改正的行政處罰措施。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后,應當立即改正,否則就會受到罰款的處罰。

  (二)罰款。如果違法行為人拒不標注或者不如實標注的,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決定一經做出,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當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則要給予罰款的處罰。罰款是一種財產罰,是對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的幅度,即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多少,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建筑和裝修材料與人民生活、工作息息相關。近幾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裝修已成為人們改善生活環境,提高生活質量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由于缺乏有關知識和強有力的管理措施,有毒、有害的建筑和裝修材料泛濫于市場,使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場所受到污染,人們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機會大大增加。為了保護人民的身體健康,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本法特作此禁止性規定。違者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生產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二是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這是本條從生產和銷售兩個不同的環節對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是禁止生產和銷售的,是生產者和銷售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本條規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可能是生產者,也可能是銷售者,有的也可能既是生產者,又是銷售者。不論在哪個環節,只要違法行為人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三種形式。追究違法行為人法律責任的依據是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

  (一)行政法律責任。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主要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屬于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第三十五條規定,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多是產品性能落后,耗能高,效能小,環境污染較大,毒副反應大,對人體健康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和動植物安全危害較大的產品,因此,必須禁止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和銷售。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這一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其中的“違法所得”,是指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而獲得的違法收入,對此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情節嚴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數量較多,影響惡劣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民事法律責任。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本條所規定的違反清潔生產法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清潔生產法規定的民事義務,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由于民事法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責任和等價、有償性質為主的法律責任,因此,違反清潔生產法的民事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責任的主體,即生產者、銷售者同用戶之間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在追究行為人的民事法律責任時,原則上應當由受害人主張,行政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動追究。

  2.這種民事法律責任盡管也有懲罰違法行為人的目的,但主要的還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這與主要側重于處罰違法犯罪的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不同。

  3.這種民事法律責任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起訴等民事法律程序追究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十種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本條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可按照合同的約定,也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由仲裁機關裁決或法院判決。

  (三)刑事法律責任。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和裝修材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責任,是更具有懲罰性的法律責任。行為人只有實施了犯罪行為,才會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是否構成犯罪是確定應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公民個人,有的也可以是單位。本條規定的刑事法律責任所涉及的主要罪名為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即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不履行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回收利用,變廢為寶,化害為利是實施清潔生產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為此,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這是本法對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所做的義務性規定。既是義務性規定就應依法履行,否則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二、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一種形式,即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清潔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并經確認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履行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義務的,根據違法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本條規定,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限期改正。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向違法行為人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這種處罰是一種行為罰,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進行并予以改正的行政處罰措施。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后,應當立即改正,否則就會受到罰款的處罰。

  (二)罰款。如果違法行為人拒不履行產品或者包裝回收義務的,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決定一經做出,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當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則要給予罰款的處罰。罰款是一種財產罰,是對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的幅度,即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多少,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清潔生產審核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清潔生產審核是企業實行清潔生產的重要內容和工具。在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企業通過制定并實施減少能源、水和原材料的消耗,消除或減少生產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減少各種廢棄物排放的方案,來實現消除或削減污染,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別是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以及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更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一方面有利于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削減污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的情況,督促其改進技術,減少排放。為此,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違反上述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就要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二是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不論是哪種情況,只要違法行為人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一種形式,即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清潔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并經確認有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不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但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根據違法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本條規定,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一)責令限期改正。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違法行為人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為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為。這種處罰是一種行為罰,是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為繼續進行并予以改正的行政處罰措施。違法行為人在接到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后,應當立即改正,否則就會受到罰款的處罰。

  (二)罰款。如果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其違法行為的,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決定一經做出,即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則要給予罰款的處罰。罰款是一種財產罰,是對違法行為人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的幅度,即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多少,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輕重、造成的后果等具體情況確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 本條是對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列入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了解周圍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是公眾的合法權利,只有在此基礎上,他們才可能了解、支持政府制定的清潔生產政策,并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同時,公眾知情權,接受公眾監督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必要基礎條件。污染嚴重的企業應采取措施進行治理整頓,并隨時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讓公眾了解情況,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

  二、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不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二是不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不論是哪種情況,只要違法行為人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只有行政法律責任一種,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只有罰款,而且罰款的幅度在十萬元以下。同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況。根據本條規定,對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的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釋義】 本條是對本法生效日期的規定。

  一、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實施不可缺少的條件。法律的生效日期,一般根據該項法律的性質和法律實施的需要來規定。從立法實踐看,法律的生效日期,通常有四種方式的規定:第一種方式是法律明確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引渡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農業法、水土保持法等。第二種方式是法律公布后,法律并不立即生效,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后才開始施行,法律中規定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多數法律采用這種方式規定法律的生效日期。 第三種方式是法律以試行或者暫行形式實施,經過一定時期試行后,再由立法機關對試行或者暫行的法律進行修改,重新制定頒布法律。如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對民事訴訟法(試行)進行修改,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種方式是某一部法律的生效時間以另一部法律的施行為條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主席江澤民以第七十二號主席令予以頒布。清潔生產促進法的生效日期采用的是第二種方式。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的生效日期為2003年1月1日,主要是為了留出一段時間為實施本法作必要的準備工作。清潔生產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對清潔生產進行引導、鼓勵和支持保障方面的法律,有關促進清潔生產的法律制度,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一方面要向廣大人民群眾、企業宣傳這部法律,使他們了解這部法律,并能自覺遵守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掌握這部法律,為更好地實施清潔生產促進法創造條件。

  三、對清潔生產促進法生效前,即2003年1月1日前發生的事實和行為本法不發生效力,這些事實和行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續的才適用本法規定,這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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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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