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并不反對、禁止養殖場的建設,一些政府部門對農民興辦養殖場還持鼓勵、支持態度,平時無人過問,一到征收,補償達不成
無論是針對養殖場還是普通房屋、工廠,征收方往往習慣于采取認定違建進而強制拆除這種方式。實踐中,征收方可能會以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理由,認定養殖場為違建。然而,因為養殖場是用于農業生產的,因此即使屬于建筑物,它所占用土地的性質也與非農業建設用地不同。
關于養殖場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不僅要看養殖戶是否辦理了建設養殖場的相關用地手續,也要看政府行為是否讓養殖戶對建設養殖場、發展養殖業產生了一定的信賴。如果養殖戶基于對政府有關部門的信賴,興建養殖場滿足養殖產業發展的需要,那么僅以養殖場在用地手續上存在一定問題而認定其屬于違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除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之外,相關拆除依據我們也要格外注意。比如最高法相關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4750號中,有關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第三條、《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認為養殖戶建造的建筑物要合法均需要經過審批、備案或經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簽約,即設施農用地的使用需經過相關行政機關的同意。但是,相關的規定最早出臺的時間也是2007年,并無溯及既往的效力,以此來認定養殖戶建造的建筑物不合法缺乏合理性。
不少養殖場被錯誤認定違建后強制拆除,如何賠償?最高法案例(2020)最高法行賠再11號明確了這一點:違法強拆養殖場的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其他同類情形養殖場的補償標準。
在該起案例中,在行政機關已對禁養區內自行拆除的養殖場設定具體獎補標準,且強拆養殖場的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賠償請求,行政機關應參照獎補標準,對行政相對人因違法強拆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給予公平合理賠償或補償,且從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該賠償或補償亦不得低于其他同類情形養殖場的補償標準。
圣運律師提示大家,除了了解拆遷方的相關套路之外,還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具體的補償有哪些?
1、養殖場畜禽舍及附屬建筑物。包括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的實際價值補償;
2、存欄畜禽的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需要結合養殖場的經營收入、利潤、停產停業的時間長短進行綜合評估;
4、可移動設備設施的搬遷費用和不可移動設備設施的折舊費;
5、各種搬遷補助和獎勵費用,要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滿足政策確定的搬遷、簽約期限規定才有。
第二,養殖場拆遷有嚴格的審批手續。
養殖場的拆除同樣需要經過嚴格的拆除程序,不得在未進行調查取證、告知救濟權利、聽取陳述申辯、作出限期責令拆除、強制拆除決定之時,進行強制拆除!否則我們有理由懷疑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并提起相應賠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