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應該是大家在生活中經常能夠遇到的問題,對于很多人來說,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最關注的肯定還是拆遷補償款。但是很多人的房屋或
那么,今天圣運律師就給大家講解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農用地建設養殖場,認定違法建筑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
柳先生在安徽省合肥市某村擁有一處養殖場,該養殖場是建設在農用地上的。2017年該養殖場所在的地塊被納入征收范圍,相關政府部門發現柳先生的養殖場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私自施工建設養殖場,便認定為違法建筑。在對柳先生進行詢問和現場勘驗后,于當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幾日后,相關部門向柳先生送達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并于同日張貼了《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公告》。一個月之后,相關部門又向柳先生送達了《行政決定催告書》及《行政拆除決定書》。柳先生認為,拆除決定對其不公平,認為其是在自家農用地上合法建設的養殖場,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不影響其合法正常經營,于是柳先生找到圣運律師維護其合法權益。最終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拆除決定。
首先,圣運律師第一時間找到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因此,得知柳先生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可以合法經營養殖場,其養殖場并不屬于違法建筑;
其次,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因此,養殖場場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經營權證,在土地上搭建涉農設施用于養殖的行為,屬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行為,依法享有從事畜牧業這一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這是《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對農民發展農業這一基礎性產業的基本保障。
最后,養殖場也不是說建造就能建造的,達不到環評設計要求,還是不能建造,即便是建造完成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也是必須要有,不然養殖場白建造了,不能進行養殖。
同時,大家應該注意的是要建養殖場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2、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3、禁養區內不能建設養殖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4、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綜上所述:養殖戶在農用地上搭建養殖場從事養殖的行為,是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鼓勵發展農業的福利性或者政策性措施。是為了鼓勵村民在農業這一基礎產業前提下,發展經濟性產業的政策性支持,因此征收部門因養殖場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把養殖場當做違建拆除的行為是不可取的。當拆遷戶朋友對相關拆遷問題存有疑惑或不滿意時,要積極尋求法律救濟,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