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到環境保護的影響,不少養殖場都面臨著被拆的命運。村民何先生的養殖場就遭到了強拆,不知如何是好,最終他選擇相信圣運律師,尋
何先生是南京市高淳區某村村民,在自己村里承包了15畝土地,從事農業生產、修建養殖場等建筑物。某日,街道辦以“拆違”為由,組織強制拆除了何先生的養殖場。
何先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他決定求助于深耕拆遷領域多年的王有銀律師,于是北上來京,委托圣運律師幫他維權。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王有銀律師和團隊主辦律師多方面悉心指導何先生收集證據,律師告訴何先生:
1、和街道辦、征收方等通話一定要留意,各種通話信息都要進行錄音,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畢竟如果連對話雙方的身份信息都不明確,怎么能證明這些話是誰說的呢?
2、要通過拍照、攝像獲取的證據,照片中要體現時間、地點、 人物這些重要要素。
3、保存好房產證、土地證,《限期拆除通知》等重要文件材料。通過指導后孔先生積極收集證據,將自己保留的養殖場被拆前后照片、文件材料交由圣運律師。
說到這里可能有的拆遷戶會心里害怕“我比不了何先生這么細致,上述這些東西不全怎么辦”?
沒關系,律師接手后會幫助你收集證據。該案中,團隊主辦律師急何先生之所急,親自去到何先生被拆的養殖場了解情況、并且協助何先生申請信息公開。
經分析,律師通過養殖場被拆前后照片、《限期拆除通知》等多項材料,發現街道辦確實實施了強拆行為并且于法無據、也沒有告知何先生救濟途徑和期限,面對強拆,何先生連申辯的機會都沒有,實屬程序違法。這一違法點成為了后續維權勝利的一大關鍵。
律師幫助何先生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鐵證之下,一審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請求,認可了律師的意見確認街道辦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
為了何先生能獲得合理賠償,王有銀主任和團隊主辦律師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向街道辦提出了賠償申請。但街道辦簽收該申請書后,未在2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
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是與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的合法權益損失、財產權益的直接損失。本案中,針對何先生的設備和物品損失應當綜合實際情況及市場價值、數量、折舊等因素,酌定損失金額。針對何先生養殖場的生豬損失,應結合何先生的生產規模、生產水平、各類生豬市場價格來酌定損失。針對豬舍等建筑物、構筑物的損失,雖然何先生未辦理土地、規劃等審批手續在農田上建設了豬舍,但這些構筑物的可回收建筑材料屬于何先生的合法權益。
街道辦的強拆行為導致建筑材料失去了再利用價值,應當予以賠償。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的規定,街道辦應就其違法行為給何先生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律師協助何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違法拆除何先生建筑物的行為,賠償何先生的損失。
關于待拆遷的養殖場,一不留神,可能就被貼上禁養區或是違建的標簽。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興建農業設施占用農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也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養殖戶在承包地上搭建臨時養殖設施的行為,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也就是說,農民朋友占用農用地進行養殖場建設和經營,其生產設施用地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無需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只需要大家按照政策要求,依法訂立合同、辦理設施農用地使用手續。
以“無規劃許可”名義認定違建,拆除養殖場進而不予任何補償是不合法 的,只是拆遷方的幌子!
養殖場拆除可以獲得哪些補償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補償費用可以有如下項目:
土地使用權補償費;正常征地拆遷中應得的補償;廠房棚舍和其他附屬設施、建設補償;被強制拆除、損毀的建筑建設和設備;禽畜和養殖設備、工具等的損失補償;廠房棚舍中的合法財產,如果因強拆受到了損壞,拆遷方都應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日常維護費用、可預期的盈利等;搬遷費及設備折損費。
當養殖者遇到養殖場被要求拆遷或者關停時,具體的補償項目及金額還需要視實際情況而定,以最終的協議或者協商方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