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圣運律師以往辦理的案件中,養殖戶、養殖場遇到限養、禁養、被強制交出土地的情況并不少見。實踐中,許多農戶租用或承包農用地建立各類養
安徽劉先生在當地建設養殖廠房及配套設施用于牛羊養殖。該地塊的使用有《土地承包合同》和相關營業執照。
某日,有關部門下發文件告知劉先生,他的養殖場建設在農田之上,沒有相關規劃許可證件,屬于違建。后,當地鎮政府組織有關人員突然進入案涉養殖場,在未向劉先生出示任何執法文件的情況下對養殖場用于運輸牛羊的路面、養殖場的部分設施實施了強制拆除。與此同時,拆除部門為了控制養殖場的工作人員,對阻攔人員噴灑辣椒水。
圣運律師介入案件后,針對強制拆除行為迅速展開調查工作,并協助養殖場負責人劉先生搜集了關鍵性證據,后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過程中,鎮政府辯稱拆除的是養殖場修建在基本農田上的違章項目,且征拆行為是與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組關注整改的項目,拆除行為屬于合法行為。
02辦案焦點
關于養殖場系違建的認定方面,律師表示,劉先生的養殖場為經營性用房,還辦理了營業執照,依法獲得行政許可。可見建設養殖場時該土地并非基本農田。
同時根據當時行之有效的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2014〕127號)中的規定,養殖禽舍及養殖場內必要的附屬場所用地均屬于設施農用地,鑒于設施農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相關建設無需城鄉規劃部門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關于此次拆除行為,律師表示,鎮政府除了不具備作出案涉告知書的行政主體以外,還非法對養殖場采取斷電、禁養的等措施。在沒有任何行政決定的情況下擅自下告知書并對養殖場實施斷電、拆除的行為給養殖場造成了巨大損失。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需要強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公告、決定、催告、陳述、申辯、復核、決定執行等程序進行。本案中,鎮政府的拆除行為顯然屬于嚴重的濫用職權行為,應當確認違法。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支持了蚌埠市某養殖場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鎮政府的拆除行為違法。鎮政府隨后提起上訴,養殖場在律師的協助下與鎮政府進行詳細溝通,征收部門隨后撤回上訴。該訴訟程序為養殖場爭取到合理賠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