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蚌埠市某養殖場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蚌埠市生態環境局案情回顧安徽省蚌埠市某養殖場建有
委托人 :蚌埠市某養殖場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蚌埠市生態環境局
案情回顧
安徽省蚌埠市某養殖場建有廠房和配套設施用于牛羊養殖,今年六月,區生態環境分局以養殖場的某養殖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主體工程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使用為由,作出了《責令改成違法行為決定書》。擔心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蚌埠市某養殖場負責人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圣運律師協助蚌埠市某養殖場梳理了案件的關鍵性材料,整理案涉征收項目違法的相關證據,發現區生態環境分局并沒有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的法定職權,也沒有作出上述文件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顯然該文件的作出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本案中養殖場的合法權益。綜上,圣運律師協助委托人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可知,作出責令恢復原狀決定的主體應當為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沒有獨立主體地位。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派出機構只能以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本案中,蚌埠市某區生態環境分局作為蚌埠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顯然屬于無授權的行政行為,屬于超越職權。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蚌埠市某區生態環境分局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