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建設加速,拆遷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不少養殖場也面臨著被拆遷的命運。部分地區的養殖場拆遷也出現過低補償或零補償的情況
針對以上問題,在8月6日(本周五18:00)的直播節目中,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趙雪玲律師將做客直播節目,為大家詳細剖析相關問題。直播節目中,我們還將在線互動,實時回答網友提出的與征地拆遷相關的系列相關問題。
本文中,圣運律師也將結合相關判例,為大家分析養殖場拆遷案件中相關的法律問題。
相關判例
河南省錢先生養殖場遭遇強拆,維權后獲5倍賠償案
案情簡介:
河南的錢先生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設了一處養豬場,后進行了加蓋。幾年前,錢先生及時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兩年前,當地開始征收,區政府組織人員對豬場進行拆除,在錢先生請求自行拆除后,區政府停止了強拆行為。錢先生對強拆行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區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并責令區政府對于該養殖場依法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應當履行催告、強制執行決定、公告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本案中,區政府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強拆行為履行了法定程序、保障了錢先生的陳述、申辯權利,故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應被確認違法。
法院在裁判觀點中指出,為合理照顧養殖場的建筑材料損失,根據實際情況,應酌定賠償錢先生豬場建筑物建筑材料、相關設備等幾方面的損失。但綜合實際情況,錢先生認為一審判決賠償數額明顯過低,無法彌補自己的損失,因此在律師的協助下,錢先生提起了上訴。
對于賠償數額如何認定,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酌定賠償涉案豬場建筑物建筑材料損失、果樹損失明顯偏低。結合錢先生的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材料,根據案涉養豬場實際情況,并結合物品折舊情況,河南高院最后判決確立的賠償數額,是一審判決確立數額的5倍。
圣運觀點:
從本案中不難看出,法律規定對征收土地確定的相關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本案中,在錢先生的堅持下,省高院判決的最終賠償數額,相對公平地保護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在養殖場拆遷的實踐中,可能會存在如下陷阱。
陷阱一:養殖場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以屬于違法建筑,不給予任何補償
圣運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