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邢先生的土地因某項目而面臨征收,但是未收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等信息,這嚴重影響了邢先生的正常生活,遂委托圣運律師進行維權。為了核實該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在圣運律師的指導下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榆中縣國土資源局
【案情簡述】
申請人邢先生的土地因某項目而面臨征收,但是未收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等信息,這嚴重影響了邢先生的正常生活,遂委托圣運律師進行爭取合法權益。為了核實該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在圣運律師的指導下,邢先生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征收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等政府信息,但是被申請人收到該申請后,未公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手續,邢先生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向蘭州市國土資源局復議。
【勝案結果】
蘭州市國土資源局接到復議申請后,經審理作出如下復議決定:被申請人榆中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向申請人公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
【辦案點睛】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的制作機關、保存機關,具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而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家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開。